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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
08 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等集体单位。二、防控措施(一)日常防控措施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建立疫情防控组织领导机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2.各单位职工收假时开展职工健康状况排查。全面掌握职工假期外出情况、返程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对收假前14天内去过湖北省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的社区、街道、村的职工进行登记,按规定进行居家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提醒职工返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佩戴口罩。3.开展体温和健康监测。在办公场所入口开展体温监测,体温超过37.3℃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场所;及时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职工,督促其佩戴口罩并及时就医。4.做好重点部位管理。着重管理好办公室、会议室、电梯间、食堂等人员易聚集场所和交通车、公务用车。保持通风,降低人员密度,公用物品和公共接触物品/部位做好定期清洁消毒。5.减少人员聚集。减少会议,控制会议人数,压缩会议时间。提倡召开视频会议、网上办公、居家网上办公。单位集体食堂应采取分时段供餐和分餐方式,避免集体用餐。6.严管口罩佩戴。职工在电梯间、会议室、非单人办公室必须佩戴口罩。安保、保洁、服务等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口罩。7.保持良好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使用空调系统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确保办公场所卫生间清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配备肥皂、洗手液或含醇手消毒液。加强垃圾分类管理,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及时清运,保持工作环境清洁卫生。8.个人防护、口罩使用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等技术标准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二)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的防控措施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肺炎患者时,应立即戴上口罩就医,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应接受14天医学观察。
08 2020-02
一图读懂: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
详见附件。附件下载:一图读懂: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
08 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
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当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密切关注、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防范处置工作要求,并提出7类将予以严厉打击的涉医违法犯罪情形,包括(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报警,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08 2020-02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医务人员在医疗战线辛勤耕耘、无私奉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疗卫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要求,全面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广大医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近期,个别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患者及家属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故意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严重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防范意识,密切关注、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尤其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二、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报警,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范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和《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7号)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重点督促指导承接疫情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强化安保工作,根据需要组建应急安保队伍,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等人流密集的重点诊疗区域安全保卫工作。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安保人员应当加强盯防,发现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报警。各地公安机关要全面提升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勤务等级,强化显性用警,加强巡逻防控,并按照“一院一专班"要求,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安全。四、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疫情防控期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加强同公安机关的工作沟通,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补充、核实证据等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安全保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在案事件处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与宣传部门加强沟通,依法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对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案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公安部报告;办理相关刑事案件遇到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分别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2月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08 2020-02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
2020年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以下简称热线)工作目标和原则,并从热线设立、热线咨询员、热线管理、督导、伦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指南制订背景近日,很多机构和社会组织积极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文件要求,拟设立热线为受疫情影响的人群提供心理援助服务,但其中部分机构和人员不了解热线相关要求;原来设有热线的机构中,也有部分机构对如何开展应对疫情相关服务存在困惑。为了指导各地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及心理健康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一步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开展心理援助热线工作,在吸纳疫情发生以来部分热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写《指南》。二、热线服务目标和原则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热线方便快捷、不受空间限制等优势,为不同人群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服务。在热线服务过程中,坚持公益、专业原则,并遵守伦理要求。三、热线设立要求一是鉴于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及心理健康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已开通热线或计划开展热线服务,《指南》提出热线主办机构在对应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设立热线,并接受对应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强调在疫情发生前已开通的热线,要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服务的专门坐席。要求原则上提供24小时服务。二是要求热线有固定接听场所,配备专用接听设备,如尚未配备相关设备,则要求工作状态下通信信号畅通稳定。三是要求热线设立行政管理组、咨询工作组、督导组,并明确了各组成员的组成及承担的任务。四、热线咨询员要求热线咨询员是提供热线服务的主体,其工作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热线服务质量。《指南》提出了热线咨询员的基本要求和专业要求,并对其实践操作内容、工作职责等进行了明确。五、热线督导和管理要求为确保求助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热线咨询员专业发展,保障热线良好运行,《指南》提出了督导员的基本要求和工作职责,明确了热线服务质量评估、规范采集和保存热线业务资料、完善实施相关服务规范、开放举报投诉等反馈渠道、定期开展总结评估等五方面管理要求。六、热线伦理要求从具备政治责任感、科学准确传播相关信息、及时处理应急事件、保证客观公正、遵守知情同意及保密原则等五方面提出热线服务的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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