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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的规范管理,保障患者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现就首诊隔离点的医疗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医疗管理工作首诊隔离点是地方政府指定的,在医疗机构以外用于收治新冠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的,具备一定条件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医疗管理工作是首诊隔离点开展工作的核心内容。做好医疗管理工作,对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死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防止疫情发展和扩散的重要保障。各地在设置首诊隔离点时,要将医疗管理工作统筹考虑、同步部署,在做好医疗管理准备工作前,不得接收患者。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根据医疗救治水平、距首诊隔离点的距离等,综合确定1家医疗机构负责首诊隔离点的医疗管理,并加强制度建设。要根据首诊隔离点的功能定位、服务内容和特点,制定完善其医疗管理核心制度。重点落实首诊负责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等,做好相应的医疗管理。要细化患者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解除隔离等不同情形的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患者在首诊隔离点的接收、隔离、治疗、转诊等达到工作要求。三、合理配置医疗力量各地要根据首诊隔离点的患者数量、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医师、护士等人员数量,明确不同岗位人员的职责,加强培训,科学安排班次,保障医务人员获得必要的休息。加强基本医疗设备设施、药品以及防护用品的配备,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医学观察、照护以及对症支持治疗的需求。通过配置急救车或有效对接院前急救机构等方式,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的急救、转运服务。四、做好医疗服务工作首诊隔离点要设置专门部门,负责隔离点的医疗管理,并做好与确定的管理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信息对接工作。首诊隔离点要为疑似病例轻症患者提供消毒隔离指导、病情观察、心理照护、健康教育等服务。重点做好体温监测、症状观察、对症支持治疗等,并做好记录,及时掌握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获取实验室检测结果,结果显示为确诊病例的,要及时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隔离观察对象病情加重或其他突发病情时要按照规定及时转诊。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观察对象,应当立即离开首诊隔离点,解除隔离或转为居家医学观察。五、加强感染预防与控制各地要加强首诊隔离点的感染防控工作,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要按照隔离留观病区(房),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5号)进行管理。要做好科学合理防护,不得开展气管插管、无创通气、气管切开等高风险操作。首诊隔离点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进行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10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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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血液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军队有关单位:近期,各地陆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的病例,虽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病有可能通过血液和血液途径传播,但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工作,切实保障血液安全供应,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单位血液管理部门和血站要强化血液安全供应风险防范意识,加大无偿献血组织动员力度,制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血液安全和供应保障预案,统筹省内调配和省际调配,保障医疗机构急救用血和正常医疗用血需求。二、血站应当加强无偿献血者招募工作,提升无偿献血服务质量,开展预约式献血,避免人员聚集,提高血液库存水平,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三、血站医务人员要加强无偿献血者健康征询工作,按照国家最新版新冠肺炎诊疗方案,对于具有流行病学史的献血者,应当劝其暂缓4周献血;要严格体格检查并进行体温测量,对于体温异常或有干咳症状者,应当劝其暂缓献血。四、若发生局部地区暂时性血液供应紧张的情况,应当首先启动省内血液调配,必要时再实施省际间调配,并及时通过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报告血液调配信息。五、血站应当按照国家应对新冠肺炎相关规定,做好献血者和医务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采血场所和血站的清洁消毒,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2020年2月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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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指导各地科学有序的进行首诊隔离点的改造工作,加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在首诊隔离点的规范管理,保障患者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2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从5个方面对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医疗管理工作,在设置首诊隔离点时,要将医疗管理工作统筹考虑、同步部署。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根据首诊隔离点的功能定位、服务内容和特点,制定完善其医疗管理核心制度。确保患者在首诊隔离点的接收、隔离、治疗、转诊等达到工作要求。三是合理配置医疗力量,各地要根据首诊隔离点的患者数量、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医务人员、设备设施、药品以及防护用品,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做好医疗服务工作,首诊隔离点要设置专门部门,负责隔离点的医疗管理,并做好与确定的管理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信息对接工作。五是加强感染预防与控制,各地要加强首诊隔离点的感染防控工作,做好科学合理防护和废弃物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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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血液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血液安全供应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血液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单位血液管理部门和血站要强化血液安全供应风险防范意识,加大无偿献血组织动员力度,制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血液安全和供应保障预案,统筹省内调配和省际调配,保障医疗机构急救用血和正常医疗用血需求。血站应当加强无偿献血者招募工作,开展预约式献血,避免人员聚集,提高血液库存水平。在采血过程中,要加强无偿献血者健康征询工作,对于具有流行病学史的献血者,应当劝其暂缓4周献血;要严格体格检查并进行体温测量,对于体温异常或有干咳症状者,应当劝其暂缓献血。各级血站要按照国家应对新冠肺炎相关规定,做好献血者和医务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采血场所和血站的清洁消毒,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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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间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经筛查、调查、检测,符合留验观察的人员集中管理的地方,如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站)。二、基本要求(一)每个州(市)、县(市、区)及有实际需要的乡镇必须至少各设置一个留验站,可根据疫情适当增加。(二)按照分级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分别由设置留验站的州(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留验站的设立与统一管理,当地公安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社区等共同开展留验站的具体工作。(三)留验站须具备必要的生活、办公条件,如水电保障及电脑、打印机、电话、网络等办公条件保障。三、工作人员(一)政府及社区:负责对留验站的统一管理。(二)医护人员:根据留验对象的数量,设置足够数量的医护人员,负责对留验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动态和实时监测,并确保留验对象出现紧急健康状况时,能够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三)公安人员:当地公安部门应派出足够数量的警务人员,承担维持现场秩序、处置突发状况等职责。在发生重大突发状况时,及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赴现场进行处置。(四)服务人员:主要负责留验站的餐饮、卫生、垃圾处理等服务性工作。四、设置条件(一)留验站应相对独立,应选择下风向,相对偏远,交通便利区域;距人口密集区较远(至少大于500米)、相对独立的场所。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原则上应满足不少于100人(间)的留验观察需求。(二)分区设置,分为生活区、物质保障供应区和病区等,分区标示要明确。有保证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应具备通风条件,并能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做到人员、物资分流,做好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管理。(三)原则上每名留验对象一个房间。房间通风条件良好,有独立卫生间。房间内及楼层的卫生间均配备肥皂/洗手液、流动水和手消毒液。每个房间外放置垃圾桶(配好垃圾袋)。(四)集中留验站/医学观察场所需提供单间,以对留验期/医学观察期间发现异常的留验对象进行隔离观察,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等、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及时进行标本采集检测排查,转运至指定的医疗机构。(五)配置数量适当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N95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手套、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眼罩、常用的急救药品。(六)应当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消毒1.5小时后,总余氯量10mg/L。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五、管理要求(一)留验对象在留验期/医学观察期内,未经允许不得离开留验房间,不得外出和接受探视。需要离开房间时,须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房间保持开窗通风。(二)工作人员要做好防护。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佩戴口罩,与留验对象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有条件可戴N95医用防护口罩)、戴医用手套和脚套、穿医用防护服。做好手的清洁、消毒。(三)每天对房间、卫生间、走道、楼梯等场所进行1次消毒。留验对象解除观察或转出后,及时对其房间进行消毒。(四)每一楼层至少配备1名综合管理人员。(五)采取分餐制,由管理人员分送至每个观察房间。(六)每天至少清理1次垃圾,必要时及时清理。清理时要佩戴口罩、手套、脚套、穿工作服/防护服。垃圾应分类处理。(七)环保部门应对留验站、医学隔离观察点的污水和垃圾的处置进行监管。六、监测统计与信息报送(一)医护人员应登记所有留验对象基本情况,每天早、晚对密切接触者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每天统计一次监测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109号)的通知要求填写表格,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辖区疾控中心进行报告。(二)医学观察期间,留验观察者一旦出现任何症状(包括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痛等),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七、留验观察的解除留验对象/医学观察对象留验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离开湖北、病例发生小区(街道、村)最后一天后满14天。疑似病例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由留验站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示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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