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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间餐饮服务行业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饭店、餐厅、餐馆、酒吧等餐饮服务单位。二、防控措施(一)日常防控措施1.做好健康宣传工作,确保员工掌握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个人的防护知识,避免共用个人物品,倡导养成讲卫生的好习惯。2.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所有返岗人员必须主动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申报表。餐饮服务单位要掌握本单位人员返岗前14天的健康状况和外出情况。有过疫情高发地区(如湖北省、有病例的小区、街道、村)旅居史的人员,须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其他工作人员体温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返回工作岗位。3.工作人员实行每日健康监测,建立体温监测登记本。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与具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密切接触,严格禁止接触野生动物或生病禽畜。4.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入口对旅客进行体温检测,必要时进行复测,对不戴口罩的人员可拒绝入内。对于发热(体温超过37.3℃)者要及时报告并劝导就医。5.确保就餐场所室内空气流通。加强开窗通风换气,首选自然通风,也可采用机械排风。保证空调系统或排气扇运转正常,定期清洗消毒空调滤网。6.保持就餐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对接触较多的桌面、门把手、水龙头、收银台等公用物品和部位要加强清洗和消毒(每天不少于三次)。公共洗手间保持清洁,配备肥皂、洗手液或含醇手消液,确保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使用。加强垃圾分类管理,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清洁卫生。7.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采购无来源或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以及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严禁圈养宰杀活的畜禽动物,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要分开储存、分开加工;烹饪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加大食品加工设施设备的清洁频次,保障设施设备洁净并运转正常。餐饮具要保持清洁,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8.餐饮服务单位禁止承办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采取有效的分流措施,严格控制就餐人数,减少人员聚集。提倡使用二维码扫码点餐、结账。如采用传统点餐、结账方式应注意减少人员聚集,保持合理间距。(二)出现可疑症状者时的防控措施一旦出现发热(体温超过37.3℃)、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时,应立即戴上口罩,协助送至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应接受14天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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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间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经筛查、调查、检测,符合留验观察的人员集中管理的地方,如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站)。二、基本要求(一)每个州(市)、县(市、区)及有实际需要的乡镇必须至少各设置一个留验站,可根据疫情适当增加。(二)按照分级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分别由设置留验站的州(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留验站的设立与统一管理,当地公安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社区等共同开展留验站的具体工作。(三)留验站须具备必要的生活、办公条件,如水电保障及电脑、打印机、电话、网络等办公条件保障。三、工作人员(一)政府及社区:负责对留验站的统一管理。(二)医护人员:根据留验对象的数量,设置足够数量的医护人员,负责对留验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动态和实时监测,并确保留验对象出现紧急健康状况时,能够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三)公安人员:当地公安部门应派出足够数量的警务人员,承担维持现场秩序、处置突发状况等职责。在发生重大突发状况时,及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赴现场进行处置。(四)服务人员:主要负责留验站的餐饮、卫生、垃圾处理等服务性工作。四、设置条件(一)留验站应相对独立,应选择下风向,相对偏远,交通便利区域;距人口密集区较远(至少大于500米)、相对独立的场所。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原则上应满足不少于100人(间)的留验观察需求。(二)分区设置,分为生活区、物质保障供应区和病区等,分区标示要明确。有保证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应具备通风条件,并能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做到人员、物资分流,做好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管理。(三)原则上每名留验对象一个房间。房间通风条件良好,有独立卫生间。房间内及楼层的卫生间均配备肥皂/洗手液、流动水和手消毒液。每个房间外放置垃圾桶(配好垃圾袋)。(四)集中留验站/医学观察场所需提供单间,以对留验期/医学观察期间发现异常的留验对象进行隔离观察,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等、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及时进行标本采集检测排查,转运至指定的医疗机构。(五)配置数量适当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N95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手套、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眼罩、常用的急救药品。(六)应当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消毒1.5小时后,总余氯量10mg/L。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五、管理要求(一)留验对象在留验期/医学观察期内,未经允许不得离开留验房间,不得外出和接受探视。需要离开房间时,须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房间保持开窗通风。(二)工作人员要做好防护。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佩戴口罩,与留验对象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有条件可戴N95医用防护口罩)、戴医用手套和脚套、穿医用防护服。做好手的清洁、消毒。(三)每天对房间、卫生间、走道、楼梯等场所进行1次消毒。留验对象解除观察或转出后,及时对其房间进行消毒。(四)每一楼层至少配备1名综合管理人员。(五)采取分餐制,由管理人员分送至每个观察房间。(六)每天至少清理1次垃圾,必要时及时清理。清理时要佩戴口罩、手套、脚套、穿工作服/防护服。垃圾应分类处理。(七)环保部门应对留验站、医学隔离观察点的污水和垃圾的处置进行监管。六、监测统计与信息报送(一)医护人员应登记所有留验对象基本情况,每天早、晚对密切接触者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每天统计一次监测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109号)的通知要求填写表格,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辖区疾控中心进行报告。(二)医学观察期间,留验观察者一旦出现任何症状(包括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痛等),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七、留验观察的解除留验对象/医学观察对象留验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离开湖北、病例发生小区(街道、村)最后一天后满14天。疑似病例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由留验站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示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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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商场超市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大型购物广场、百货商场、超市、便利商店等场所。二、防控措施(一)日常防控措施1.保持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流通。保证空调系统或排气扇运转正常,定期清洗空调滤网,加强开窗通风换气。应保证厢式电梯的排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2.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要加强清洗和消毒。公共洗手间保持清洁,配备肥皂、洗手液或含醇手消液,确保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使用。加强垃圾分类管理,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清洁卫生。3.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所有返岗人员必须主动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申报表。商场超市的经营和管理者应掌握工作人员返岗前14天外出情况和健康状况。有过疫情高发地区(如湖北省、有病例的村、小区、街道等)旅居史的人员,须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其他工作人员体温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返回工作岗位。4.工作人员实行每日健康监测,建立体温监测登记本。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并佩戴口罩。5.所有商场超市入口对旅客进行体温检测,必要时进行复测,提醒旅客佩戴口罩。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健康提示,并采取各种宣方式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知识。6.商场超市内建议尽量避免乘坐厢式电梯,乘坐时应佩戴口罩。运行中的厢式电梯应保证其换气扇运转正常。厢式电梯的地面、墙壁应保持清洁,受到污染时需进行消毒。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收银台面等经常接触部位每日至少三次消毒。7.商场超市应取消室内外群众性活动(如促销活动、店庆、抽奖等)。对商场超市内的人群容易聚集的区域,例如收银台、服务台、餐厅、大排档、咖啡厅等要制定合理的路线和分流措施,避免人群聚集。员工餐厅要延长供餐(饮)时间,采取有效的分流措施,避免集体用餐。8.商场超市应设立隔离区,当出现可疑症状者时,可在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准备充足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9.个人防护、口罩使用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等技术标准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执行。(二)出现可疑症状者时的防控措施一旦出现发热(体温超过37.3℃)、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时,应立即戴上口罩送至隔离区,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应接受14天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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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间酒店宾馆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宾馆、酒店、招待所、民宿、客栈等。二、防控措施(一)日常防控措施1.入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旅客进行体温测量,必要时进行复测,对有发热(≧37.3℃)症状的旅客要及时报告并劝导就医。拒绝不戴口罩人员入内。2.旅客办理入住手续时应询问14天内旅居情况,对有湖北旅居史或来自有病例的小区、街道、村的旅客,要报告给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排查。3.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加强开窗通风换气,首选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保证集中空调系统运转正常,关闭回风,使用全新风运行,确保室内有足够的新风量,定期清洗空调滤网。4.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应避免过度消毒。(1)公共用品用具严格执行一客一换一消毒,同时对室内地面、墙壁、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预防性消毒。(2)客房内卫生间每日消毒1次;客人退房后应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公共洗手间保持清洁,配备肥皂、洗手液或含醇手消液,确保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使用。(3)加强垃圾分类管理,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清洁卫生。5.人员防护(1)工作人员每日开展健康监测,并记录体温。工作人员在为顾客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并佩戴口罩。(2)告知旅客服从、配合宾馆酒店在疫情流行期间采取的各项措施。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尽快联络酒店工作人员寻求帮助。在人员较多、较为密集的室内公共区域活动时,提醒旅客佩戴口罩。提醒旅客注意保持手卫生,不要触碰口、眼、鼻。接触口鼻分泌物和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后,必须洗手,或用含醇手消液消毒。(3)个人防护、口罩使用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等技术标准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执行。6.尽量避免乘坐厢式电梯,乘坐时应佩戴口罩。运行中的厢式电梯应保证其换气扇运转正常。厢式电梯的地面、墙壁应保持清洁,受到污染时需进行消毒。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门把手等经常接触部位每日不少于三次消毒。7.酒店宾馆等应设置隔离区,以对发现可疑症状者进行临时隔离,及时转运至指定的医疗机构。8.暂停宾馆酒店内其他娱乐、健身、美容(体)美发等配套设施的开放。9.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健康提示,并利用显示屏等各种方式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和冬春季传染病防控知识。(二)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的防控措施一旦出现发热(体温超过37.3℃)、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时,应立即戴上口罩送至临时隔离区,由120送至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应接受14天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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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建筑工地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修建房屋、地铁、公路、铁路、桥梁、水利、电力等建筑和施工场所。二、防控措施(一)日常防控措施1.开工前防控准备(1)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防控方案,细化防控措施,落实防控人员,责任到位,分工到人。(2)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所有返岗人员必须主动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申报表。招工时,用人单位应了解务工人员的家庭居住地和健康情况。所有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如湖北省、有确诊病例的村、小区、街道)的务工人员,须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进入建筑施工场所。其他外来务工人员体温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进入建筑施工场所。(3)要做好物资准备,包括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药品。2.开工后的防控工作(1)用人单位以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及时组织全体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培养务工人员勤洗手、戴口罩的卫生习惯。教育务工人员尽量减少聚会,避免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地方,如影剧院、网吧、KTV、商场、车站、码头、公共浴池、温泉等。(2)提供集体住宿的用工单位要尽量降低人员住宿密度,保证室内空气流通。(3)建筑施工场所应严格实施封闭管理,只开放一个进、出口,施工现场和生活区24小时独立设岗,建立进出场登记和体温监测制度,并做好信息登记。体温超过37.3℃人员不得进入建筑施工场所,按要求就医及隔离观察。(4)施工作业期间,两人及以上集体工作场所要佩戴口罩,合理安排轮岗排班,暂停不必要的会议、聚会等活动,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5)宿舍、食堂、厂房、办公场所、施工现场、厕所等其他人员活动场所保持空气流通,每天通风2-3次,每次至少30分钟。并对室内地面、墙壁等物体表面和物品清洗和消毒。加强垃圾分类管理,设置回收废弃口罩垃圾桶,及时清运,保持工作环境清洁卫生。(6)在工作和生活场所配备口罩、温度计、洗手设施和含醇手消液、肥皂等卫生用品。(7)个人防护、口罩使用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等技术标准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执行。(二)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的防控措施1.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时,应立即戴上口罩就医,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2.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立即指定留验点隔离观察。若疑似病例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应接受14天医学观察,如排查,密切接触者及时解除隔离观察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