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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
10 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现场消毒技术指南(试行)
消毒是切断传播途径的重要措施,对受到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器械和用品、织物、环境物体表面和空气等开展严格的消毒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控制的关键措施之一。为规范做好消毒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一、消毒原则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时,省、市、县疾控中心应组织开展对病例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终末消毒应在省、市、县疾控中心的指导下,由掌握有关消毒知识的人员及时进行消毒处理。消毒人员开展消毒前应接受消毒培训。(二)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确定现场消毒的范围、对象和时限。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过的场所,如家庭、医疗机构隔离病房、转运工具等应进行随时消毒,在病例出院或死亡后,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阴转后均应进行终末消毒。(三)在进行清洁和消毒时应穿戴推荐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处置可能产生喷溅的液体废物时应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或更高级别全面具或带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等进行面部防护。(四)使用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管理要求。(五)为保证消毒效果,接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采取消毒措施。(六)患者使用的诊疗和个人用品应专用。患者所有接触使用的物品、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及可能污染的环境物体表面、织物、空调系统、空气等应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七)防止过渡消毒。不必要对室外环境(包括空气)开展大面积消毒。室外地面、交通工具外部不需要进行消毒。(八)有人条件下,不建议喷洒消毒。二、消毒场所与措施(一)病家消毒密切接触者观察期间,对接触者居住生活的环境及使用、接触的物品进行日常清洁。在观察期间患者出现症状入院后,应及时做好病家的终末消毒。病家终末消毒的对象包括:住室地面、墙壁,桌、椅等家具表面,门把手,患者餐饮具、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品,垃圾、卫生间(厕所)和化粪池等。(二)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消毒1.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min。室内环境、物体表面采用有效氯1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或擦拭消毒,每天1~2次。2.应当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消毒1.5小时后,总余氯量≥10mg/L。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三)公共场所和机构消毒发生疫情的公共场所和托幼机构、学校等机构,在病人转移后,应加强通风,并做好终末消毒,消毒对象主要为公众经常接触的物品和部位,包括:水龙头、门把手、电梯按钮、扶手等场所内的各种物品表面,垃圾、卫生间(厕所)和化粪池等。(四)交通运输工具消毒在行进过程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疑似病例时,应迅速采取隔离措施,将患者转移到机舱或车厢后部,其他乘客应距其3排座椅的距离。患者、与其接触的乘务人员和乘客应立即带上口罩,乘务人员和乘客与患者接触后应立即进行手卫生。患者所使用过的物品应单独存放,最好使用单独的卫生间。患者离开后应对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终末消毒,消毒对象包括:舱室内壁、座椅、卧铺、桌面等物体表面,空调系统,餐饮具,患者所用寝(卧)具等纺织品,患者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及场所、火车和飞机的卫生间。转运患者的车辆和物品转运结束后应对受到污染的物品、设备和车辆进行彻底的消毒。(五)医疗机构消毒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感染科门诊、留观病房和隔离病房应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日常清洁消毒工作。医疗机构在患者入院期间隔离病房应做好随时消毒。在患者转运、康复或死亡后应对患者所在场所环境、物体表面、窗帘等织物、墙面地面、空气等进行彻底的终末消毒。对诊疗救治过程中患者所在场所的环境应加强消毒。对患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品应严格消毒。三、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工作应该由进行过培训有现场消毒经验的人员进行。消毒人员应掌握消毒剂的配制方法和消毒器械的操作方法,针对不同的消毒对象采取相应的消毒方法。四、常见污染对象消毒方法(一)诊疗用品患者使用的诊疗用品应专用。一次性用品应放入防刺穿的双层医疗废物袋内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重复使用的用品使用后应及时按照消毒-清洁-消毒/灭菌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一般重复使用的诊疗用品采用有效氯1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消毒,接触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重复使用的诊疗用品采用有效氯10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消毒。(二)空气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min。病家、公共场所、学校、交通工具等以自然通风为主,有条件的可釆用排风扇等机械通风措施。医疗机构应加强通风,可采取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也可采用循环风式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无人条件下可用紫外线杀菌灯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用紫外线消毒时,可适当延长照射时间到1小时以上。确需进行空气消毒的,在无人条件下,可采用0.5%过氧乙酸、3%过氧化氢或500mg/L二氧化氯等消毒剂,采用超低容量喷雾法进行消毒。作用1小时,人进入前应先开门窗通风。(三)地面、墙壁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先完全清除污染物再消毒。无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可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500mg/L的二氧化氯消毒剂擦拭或喷洒消毒。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洒一次,喷药量为100mL/m2~300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洒一次。消毒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四)物体表面诊疗设施设备表面以及床围栏、床头柜、家具、门把手、家居用品表面等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先完全清除污染物再消毒。无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可用有效氯1000mg/L含氯消毒液或500mg/L二氧化氯进行擦洗、喷洒或浸泡消毒,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min。(五)衣服、被褥等纺织品在收集时应避免产生气溶胶,建议均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无肉眼可见污染物时,若需重复使用,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按常规清洗;或采用水溶性包装袋盛装后直接投入洗衣机中,同时进行洗涤消毒30分钟,并保持500mg/L的有效氯含量;贵重衣物可选用环氧乙烷方法进行消毒处理。(六)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和呕吐物患者的排泄物、呕吐物等最好用固定容器盛放。稀薄的排泄物、呕吐物,每2000mL可加漂白粉50g或含有效氯20000mg/L消毒剂溶液2000mL,搅匀放置2h。粘稠的排泄物、呕吐物,含有效氯50000mg/L消毒剂溶液2份加于1份排泄物或呕吐物中,混匀后,作用2h。盛排泄物或呕吐物的容器可用含有效氯1000mg/L消毒剂溶液浸泡30min,浸泡时,消毒液要漫过容器。被排泄物、呕吐物等污染的地面,用带消毒剂的干巾或漂白粉或生石灰覆盖,作用60min后清理。(七)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30min,也可用有效氯5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min后,再用清水洗净。浸泡时,消毒液要漫过容器。(八)手卫生所有人员日常工作中均应加强手卫生措施,可选用有效的含醇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手消毒。在下列情形下应经常进行手卫生:①在接触患者前后;②接触潜在的感染性物品;③在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前和脱掉包括手套在内的个人防护用品时。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便捷的手卫生设施或用品。手卫生包括用洗手液及流动水进行洗手或用快速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当手上有可见的污染时,应使用皂液洗手而不是单纯快速手消毒。未戴手套严禁接触患者或患者的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和呕吐物及其污染物品。(九)运输和转运工具车、船内表面和空间可用有效氯1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或500mg/L二氧化氯进行擦洗或喷洒消毒,作用30min后清水擦拭干净。(十)患者生活垃圾患者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处置。(十一)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处置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封装后按照常规处置流程进行处置。(十二)尸体处理患者死亡后,要尽量减少尸体移动和搬运,应由经培训的工作人员在严密防护下及时进行处理。用3000mg/L~5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5%过氧乙酸棉球或纱布填塞病人口、鼻、耳、肛门、气管切开处等所有开放通道或创口;用浸有消毒液的双层布单包裹尸体,装入防渗透的双层尸体袋中,由专用车辆直接送至指定地点火化。(十三)空调系统建筑物内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关闭空调通风系统,在采取有效的清洗消毒措施后方可重新运行。过滤器、过滤网应先消毒再更换。消毒方法可用有效氯含量为2000mg/L的消毒溶液喷洒至湿润,作用30分钟。过滤器、过滤网拆下后应再次喷洒消毒,然后焚烧。所有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溶液喷雾或擦拭消毒。(图为含氯消毒剂溶液配制速查表)
10 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间社区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城市社区(居委会)、街道(街道办事处)、小区(物业管理),农村村委会。二、防控措施(一)日常防控措施1.加强组织动员:社区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干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社区(村)、街道(行政村)、小区(自然村)、家庭进行全覆盖,发现有湖北旅居史或来自有病例的小区、街道、村的人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开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社区、村宣传栏、悬挂标语、微信群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传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核心信息,使群众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督促家庭在空气质量允许条件下开窗通风,每天不少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加强日常清洁和消毒,减少出行,家庭聚会,禁止组织大型公众聚集活动,乘坐公共交通或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时做好防护,戴口罩,避免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禽类或其粪便。3.及时信息告知:向公众发布就诊信息,出现发咳嗽、咽痛、流鼻涕等呼吸道症状者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发热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到定点医院就诊。每日发布本地及本社区疫情信息,提示出行、旅行风险。4.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社区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区(湖北或有病例的小区、街道、村)返回人员,应立即到所在村委会或社区进行登记,离开疫区不满14天的,到指定的留验站或隔离观察点进行医学隔离观察,满14天的要到本地卫生院或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体检。所有疫区返乡的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者,及时就近就医排查,根据要求到政府指定地点或医院隔离;其密切接触者应也立即到当地指定地点隔离。隔离期间请与本地医务人员或疾控中心保持联系,以便跟踪观察。5.环境卫生治理:社区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制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6.物资准备:社区和家庭备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如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二)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的防控措施社区出现病例,是指在社区居民中,出现1例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尚未出现续发病例。暴发疫情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栋楼同一单元等)发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感染的可能性。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具体包括上述6项措施,以及以下密切接触者管理和消毒。7.密切接触者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预防保健医生、家庭签约医生、社区干部等网格管理员的作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并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8.消毒:社区要协助疾控机构,做好病例家庭、楼栋单元、单位办公室、会议室等疫点的消毒,以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三)出现社区传播疫情的防控措施。社区传播疫情:指在社区居民中,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楚的散发病例,或暴发疫情起数较多且规模较大,呈持续传播态势。采取“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具体包括上述8项措施,以及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等下面2项措施。9.疫区封锁:对划为疫区的社区,必要时可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10.限制人员聚集:社区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公共浴池、温泉、影院、网吧、KTV、商场等公共场所。必要时停工、停业、停课。
10 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农贸市场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规范的有固定摊位、管理机制及人员的农贸市场。二、防控措施(一)日常防控措施1.农贸市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防控方案,细化防控措施,落实防控人员,责任到位,分工到人。2.农贸市场管理部门要掌握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及有关工作人员返工前14天的外出情况和健康状况。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如湖北省、有确诊病例的村、小区、街道)的人员,须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营业和返工。其他外来务工人员体温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营业和返工。3.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建立体温监测登记本。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全程须佩戴口罩。4.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农贸市场内经营者不得采购无来源或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以及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严禁圈养宰杀活的畜禽动物,严禁活禽交易,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5.市场经营者对自己摊位周边每日收市后要进行大扫除,用水将台面、地面、下水沟渠和店面周边地面清扫清洗干净,保持摊区整洁,保证不形成卫生死角。定期对下水道、店面周边地面、台面、器具、砧板等进行喷洒消毒。在进行清洗消毒时,要穿长筒水鞋、戴口罩、防水长手套,做好个人卫生防护。要注意场所通风(必要时采用机械通风)。公共洗手间保持清洁,配备肥皂、洗手液或含醇手消液,确保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使用。加强垃圾分类管理,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清洁卫生。6.抓好灭鼠除虫工作。加强农贸市场垃圾管理,要求垃圾运输车和手推式垃圾收集车等密闭存放、运输,提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水平;安装防鼠、防蚊和防蝇设施。确保市场内鼠、蚊、蝇、蟑螂(病媒生物)控制水平达到国家标准要求。7.农贸市场入口对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必要时进行复测,提醒旅客佩戴口罩。对于发热体温达到和超过37.3℃人员不得入内。(二)出现可疑症状者时的防控措施一旦出现发热(≧体温超过37.3℃)、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时,应立即戴上口罩,由120送至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应接受14天医学观察。
10 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等监管场所。二、防控措施(一)日常防控措施1.建立在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每日开展晨检和健康登记。2.新进人员单独住宿,需隔离观察14天。3.在疫情防控期间,取消监管场所人员家属或其他人员的探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探访,探访人员与被探访人员均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4.加强场所人员手部清洗和消毒意识的培训和要求,确保在管人员和工作人员掌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制相关知识,避免共用个人物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5.通风换气,保持宿舍、餐厅、活动室等场所空气新鲜,至少每半日开窗通风30分钟以上。不宜开窗通风的,应配备机械换气通风设备。冬季开窗通风时,应注意避免因室内外温差过大而引起感冒。6.落实消毒措施,做好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要定期清洗和预防性消毒。7.监管场所不提供未煮熟的食物,平衡膳食,餐饮具做好清洗消毒,就餐分时段,就餐人员分开并保持一定的距离。8.个人防护、口罩使用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等技术标准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执行。(二)出现可疑症状者时的防控措施1.如果在管人员出现发热(37.3℃)、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时,要立即为其佩戴口罩并转运至临时隔离房间,由120送往就近发热门诊。要限制发热病人同室人员的活动,并为其佩戴口罩,避免与他人接触。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应接受14天医学观察。2.如果工作人员出现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近到医院进行排查,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其他传染性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10 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影院、KTV、网吧、体育馆、公共浴池、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二、防控措施(一)日常防控措施1.公共场所入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旅客进行体温测量对有发热(≧37.3℃)症状的旅客要及时报告并劝导就医,拒绝不戴口罩人员入内。2.保持公共场所内空气流通。加强开窗通风换气,首选自然通风,也可采用机械排风。保证空调系统或排气扇运转正常,定期清洗消毒空调滤网。3.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要加强清洗和消毒。公共洗手间保持清洁,配备肥皂、洗手液或含醇手消液,确保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使用。加强垃圾分类管理,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清洁卫生。4.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每日开展健康监测,并记录体温。工作人员在为顾客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并佩戴口罩。个人防护、口罩使用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等技术标准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执行。5.公共场所内建议尽量避免乘坐厢式电梯,乘坐时应佩戴口罩。运行中的厢式电梯应保证其换气扇运转正常。厢式电梯的地面、墙壁应保持清洁,受到污染时需进行消毒。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门把手等经常接触部位每日不少于三次消毒。6.公共场所内要设置隔离区,以对发现可疑症状者进行临时隔离,等待转运至指定的医疗机构。(二)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的防控措施一旦出现发热(体温超过37.3℃)、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时,应立即戴上口罩送至临时隔离区,由120送至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应接受14天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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