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疾控服务 >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
15 2020-02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解读
为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编码规则,明确统一的疾病代码,及时准确收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委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分别明确了ICD-11和ICD-10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的ICD代码,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
15 2020-02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如遇问题,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控中心(电话:010—69151893)和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电话:010—89061378)。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2020年2月13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一、在ICD-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二、在ICD-10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表。
15 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放射诊疗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诊断与救治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疫情防控需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放射诊疗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为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务保障。二、疫情防控中,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以及诊疗设备、场所、防护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可免予办理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13 2020-02
解读《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为指导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合理使用空调通风系统,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起草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本指南规定了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和管理要求,适用于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或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本指南规定的办公场所是指根据人们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造的具有服务功能和一定维护结构的建筑设施,公共场所是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大类28种场所。本指南针对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提出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的前提条件,运行期间新风口、人员流动性大和人员密集场所、冷凝水和冷却水等卫生管理要求,同时提出运行过程中发现疑似、确诊新冠肺炎病例时应急处理措施和清洗消毒要求等内容,指导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科学合理使用空调通风系统,防止因空调通风系统使用不当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地保护使用者。
13 2020-02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
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指导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合理使用空调通风系统,阻止疫情蔓延和扩散,现将《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2020年2月1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一、目的为保证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因空调通风系统开启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地保护使用者,特制定本指南。二、运行要求(一)当空调通风系统为全空气系统时,应当关闭回风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二)当空调通风系统为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应当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2.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3.对于大进深房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4.新风系统宜全天运行。(三)当空调通风系统为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类似于家庭分体式空调)时,应当开门或开窗,加强空气流通。三、管理要求(一)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清洁,确保新风不被污染。(二)对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商场、写字楼等场所,不论空调系统使用运行与否,均应当保证室内全面通风换气;并且,每天下班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继续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以保证室内空气清新。(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通过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增加通风量,同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四)建议关闭空调通风系统的加湿功能。(五)加强对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冷却水的清洁消毒。(六)下水管道、空气处理装置水封、卫生间地漏以及空调机组凝结水排水管等的U型管应当定时检查,缺水时及时补水,避免不同楼层间空气掺混。(七)当场所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使用空调通风系统:1.发现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类型、供风范围等情况不清楚。(八)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的要求。可使用250mg/L~500mg/L含氯(溴)或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浸泡或擦拭,作用10min~30min。对需要消毒的金属部件建议优先选择季铵盐类消毒剂。2.当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上一页 1 ... 17181920212223... 38 下一页 共38页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祥和街1177号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158号 邮编:650022    联系电话:0871-63611746    传真:0871-63613063 技术支持:北京梦天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4351380
版权所有: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预防医学科学院)   滇公网安备53010002000192号  滇ICP备650002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