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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
19 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夜以继日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线,是做好医疗救治、控制疫情蔓延的主力军。近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包括7方面工作:一是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医务人员感染;二是要求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感染防控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指南的落实力度,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三是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实施防护,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鼓励医疗机构设立防护监督员;四是落实相关支持保障措施,做好医务人员的权益保障;五是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及感染报告,尽早发现感染隐患;六是做好被感染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治,控制病情发展,对重症、危重症病例要集中优质资源全力救治,最大限度减少病亡数量;七是落实好疫情防控中,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待遇,以及工伤认定、烈士评定相关工作。
19 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夜以继日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线,是做好医疗救治、控制疫情蔓延的主力军。近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医务人员感染的关键举措,是维护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战斗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针对当前防护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加强医院管理,落实落细防护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最大程度减少医务人员感染,切实维护医务人员健康权益。二、严格落实感染防控各项要求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感染防控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指南的落实力度,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防护,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实施手卫生。针对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特别是临时应急启用的诊疗区域,要严格落实《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等有关要求。要加大感染控制科专职人员配备力度,专职人员要检查和指导各科室各岗位所有医务人员对感染控制和防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开展全员感染控制培训,不仅针对门急诊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等高风险部门,还要针对内外科系统、医技科室、职能部门开展培训。必要时可邀请国家级、省级感染控制专家进行现场指导。三、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实施防护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程度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75号),指导医务人员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要充分认识到防护用品若使用不正确、不规范、使用过度和使用不足,均可能增加感染风险。鼓励医疗机构设立防护监督员,在每个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并配备1名防护监督员,对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情况给予监督、指导和帮助。防护监督员须熟知医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穿脱流程,知晓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置流程。四、落实相关支持保障措施医疗机构要结合工作强度和岗位特点,合理调配医务人员,科学安排诊疗班次,保持医务人员合理休息,不鼓励带病上岗。加大医用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保障,防护物资供应不足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积极创造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喷淋洗浴设施,确保其工作结束后离开隔离病区时能够彻底洗浴,达到卫生通过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做好医务人员的权益保障。五、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及感染报告医疗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每日询问掌握医务人员暴露情况,监测是否有发热、咳嗽等新冠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以及是否存在皮肤面部和手部皮肤损伤、腹泻等其他可能导致感染的情形。对于有临床症状、有可能感染的,要立即进行病原学检测。实行无惩罚性的感染报告制度,一旦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报送新冠肺炎相关诊断信息。要求医务人员强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尽早发现感染隐患。六、做好感染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感染的医疗救治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如发生疑似感染,医疗机构要立即按照新冠肺炎相关诊疗规范,对感染的医务人员进行隔离,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要及时开展有关检验检查,组织院内专家组对病情进行评估会诊,明确诊断并制定具体救治方案。必要时,邀请辖区内或上级专家组进行会诊。要为感染的医务人员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有效开展医疗救治,控制病情发展,对重症、危重症病例要集中优质资源全力救治,最大限度减少病亡数量。七、落实医务人员待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医务人员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待遇保障。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使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符合相应条件的,配合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评定(批准)为烈士,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1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18 2020-02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的通知》解读
养老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针对入住老年人高龄、体弱、多病共存、多重用药且正值冬春季呼吸道感染疾病高发的实际,以及老年人面对疫情产生焦虑、对自身健康和看病就医的担心,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就医服务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研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了5方面要求。一是密切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包括每天测量体温,随时询问观察老年人身体状况,提醒慢性疾病老年人规律服药,不擅自预防性服药。二是妥善处置老年人生病情况。对患常见慢性基础疾病、一般性疾病、有感冒症状但没有流行病学史的老年人,应在机构内治疗而不建议外出就医;老年人出现慢性病急性加重或突发急病,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三是对老年人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且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立即执行隔离观察并及时送医排查。四是对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老年人,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按规定对密切接触者和环境采取相应措施。五是对去医疗机构就诊(治愈)后返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需经隔离观察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18 2020-02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3号)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月10日在北京市调研疫情防控工作时对做好社区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社区防控各项工作,使所有社区都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通知》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明确了社区防控工作的基础地位、方法路径和政治保证,体现了对广大社区工作者的亲切关怀,为做好社区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扎实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巩固好在社区防控中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效,筑牢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通知》要求,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强化社区网格化防控体系,切实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各项工作,切实把社区防控的“网底"兜住、兜实。要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要求,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落实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要统筹防控疫情和服务群众工作,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尽可能方便社区居民生产生活。要推动社区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防疫基本知识宣传教育。《通知》强调,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关心基层工作人员,积极向各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机制汇报,完善社区防控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最大限度压减不必要的材料报表。要推动各类防控力量下沉,防控任务重、社区人手不足的地方,要优化社区防控人力配置。加大对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表扬力度。《通知》要求,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在总结社区防控工作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社区应急管理体系。要运用党委和政府新闻发布平台,充分解读加强社区防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主动回应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要大力宣传社区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为做好社区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8 2020-02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健康委:社区防控是疫情防控的关键环节,是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基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就做好社区防控工作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月10日在北京市调研疫情防控工作时,对做好社区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并亲切慰问了参与社区防控工作人员。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社区防控各项工作,使所有社区都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强调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也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把社区这道防线守住,就能有效切断疫情蔓延扩散的渠道;强调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加强社区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使所有社区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强调以疫情防控工作成效来检验和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社区居民发动起来,构筑起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等,明确了社区防控工作的基础地位、方法路径和政治保证,体现了对广大社区工作者的亲切关怀,为做好社区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扎实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巩固好在社区防控中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效,筑牢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二、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要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强化社区网格化防控体系,发挥城乡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凝聚作用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区志愿者联动机制协同作用,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务人员,动员广大社区居民参与,切实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各项工作,切实把社区防控的“网底"兜住、兜实。各地要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要求,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落实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要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协同防控,加强对辖区企业、学校等人员密集单位的指导,强化社区防控网格化管理,坚决切断输入型传染源。各地特别是人口流入大省、大市要重点做好针对返程人员的疫情监测工作,实现入户排查和重点群体监控“两个全覆盖";重点做好封闭式管理社区的人员疏导、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心理慰藉,引导救护、救助、消防等应急车辆按需进出,将各项防控措施抓早抓小、落细落实。要统筹防控疫情和服务群众工作,避免在社区防控工作中“简单化"、“一刀切",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尽可能方便社区居民生产生活。加大对社区各类民政服务对象的照护力度,重点做好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子女亲属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空巢(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的救助保护,对生活无着流浪人员的劝导救助。要推动社区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防疫基本知识宣传教育,统筹社区工作者、社区民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力量,针对疫情防控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重点关切,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同步宣传解读,引导广大社区居民增强法治意识和防护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疫情防控期间的矛盾纠纷。三、进一步关心基层工作人员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向各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机制汇报,完善社区防控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规范社区防控工作数据收集,坚决杜绝形式主义,最大限度压减不必要的材料报表,让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做好社区防控工作上。协调改善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重点配齐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各类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开展面向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简易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支持开发适应社区防控工作要求的技术应用,强化人员排查、居家观察、出入管理、志愿服务、宣传教育等防控环节的信息化支撑,减轻社区工作者工作压力。各地要推动各类防控力量下沉,防控任务重、社区人手不足的地方,要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社区帮助工作;优化社区防控人力配置,合理安排参与社区防控工作人员轮休。争取各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为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专职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办理专属保险。帮助解决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家庭实际困难,探索开展社区工作者心理健康评估。加大对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表扬力度。做好因社区防控工作牺牲的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家属慰问关怀工作,相关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当地党委、政府,并报上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完善系统内部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配齐配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业务工作力量,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承担社区防控工作牵头职责的,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科学研判社区防控工作形势任务,及时提出加强社区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未承担社区防控工作牵头职责的,要主动与牵头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反映、解决城乡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在社区防控工作中查找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并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并争取支持。在总结社区防控工作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社区应急管理体系。要把社区防控工作成效作为检验本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效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据,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鼓励民政、卫生健康系统共产党员到社区防控工作一线支持帮助工作,为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贡献智慧和力量。五、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运用党委和政府新闻发布平台,充分解读加强社区防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主动回应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引导社区居民客观理性认识疫情,避免并化解恐慌情绪。要依托各类媒体、网站,大力宣传社区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宣传优秀城乡社区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先进事迹,为做好社区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做好社区防控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报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2月1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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