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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落实各项措施保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2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卫人函〔2020〕6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4号文件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全力做好各项工作。《通知》就落实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保障、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疏导、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及时开展医务人员工伤认定、落实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做好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测算、开展典型宣传和及时奖励表彰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到位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医务人员权益,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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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卫人函〔202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0〕4号),提出从七个方面完善措施,切实保障医务人员权益。各地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现就该工作再次强调如下:一、落实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保障各地要切实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协调地方政府依法征用医院周边酒店为医务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制订医务人员排班方案,合理安排医务人员作息时间,保障医务人员休息,并做好必要的后勤保障。要预判医用防护物资需求,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保障医用防护物资供应,将防护用品调配向临床一线倾斜,对医务人员实施周密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健康体检,落实健康监测制度。切实做好医院内部防控,加强全员培训,优化服务流程,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协调专门力量,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防范化解医疗纠纷,依法从重处置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救治秩序的行为。要按照《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要求,从生活、心理、人文、安全、其他等五方面做好保障,解决医务人员后顾之忧。二、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疏导在现有心理援助热线和心理援助网络平台中开设医务人员服务专线和专区(名单见附件),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线上心理支持和心理疏导,组建专家团队为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心理支持和普遍筛查机制,落实分级干预措施,各省份派出支援湖北医疗队中应当配备有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精神科医护人员,为医务人员提供心理危机干预服务。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要整合当地心理卫生资源,安排本省份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承担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的医疗队、疾控队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确保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持续、专业的心理服务支持。三、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建立传染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要求,及时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月审核,由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将执行各类补助标准的人员数、工作天数和补助金额于每月10日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一次上报起始时间为应急响应开始之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据实结算。对于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属地负责统计汇总。其他地区支援湖北的工作人员相关情况,由派出省份单列统计汇总报送。四、及时开展医务人员工伤认定各地要落实好《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关注在新冠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人员情况,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尽快为上述人员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好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五、落实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为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人员权益,有关部门将出台政策,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沟通,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抓好落实,特别是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进一步鼓舞防疫工作者士气。六、做好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测算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工作情况,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沟通,综合考虑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防控任务量、风险程度等因素,测算提出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建议,指导各单位做好内部分配,重点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并及时发放到位。七、开展典型宣传和及时奖励表彰工作各地要深入挖掘在抗击疫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先进典型,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保护关爱医务人员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到位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医务人员权益,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附件:一线医务人员心理干预热线和网络咨询服务资源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2月1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一线医务人员心理干预热线和网络咨询服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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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指导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人员及其服务对象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14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一、总体要求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要求。2.建立本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结合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实际,明确和落实防控责任、任务、措施,制定工作方案。3.做好工作场所及相关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实验室、诊室、检查室、会议室、食堂、电梯、楼道、卫生间等)、专业车辆等设施设备的清洁和消毒工作。保持工作服、工作帽、座椅套等纺织物清洁,定期洗涤、消毒处理。加强餐(饮)具、卫生洁具的消毒。做好上述清洁消毒记录。4.严格落实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出入管理措施,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完善实验室通风设施设备,保持实验室、办公室、档案室等工作场所和储藏室等区域空气流通、整洁卫生。使用空调的,应当符合《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要求,确保通风安全。5.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督促员工落实手卫生要求,尽量减少手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养成勤洗手的习惯。开展体温监测,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的要求。对外出开展技术服务的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密切监测,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按规定处理。6.建立疫情防控时期技术服务台账,提前掌握并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外出工作的还需记录工作路径)、员工等信息。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合理安排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7.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会议、培训等人员聚集活动,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如有人员聚集活动,应当提供并要求佩戴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作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口罩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的要求。8.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宣传单等载体,向本单位员工和技术服务对象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技术服务对象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9.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化解员工在疫情严峻形势下工作的焦虑情绪。二、具体工作指引(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加强对仪器设备、实验器具、采样设备、采样车辆等的消毒和清洁卫生。2.现场调查、采样及检测时,必须做好员工个人防护工作,全程正确佩戴能同时防护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护用品(全/半面罩、口罩,防护眼镜、手套等)并相互检查确认,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员工正确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应当按相关要求弃置。工作完成后,清点采样、检测仪器或设备数量,消毒后采用保鲜膜或塑料薄膜打包。3.样品进入实验室前,应当在不影响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对其外包装进行消毒处理。4.进行样品分析(尤其是生物样品)时,实验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并妥善处理废弃样品。5.对发生新冠肺炎病例及疑似病例的用人单位,做好沟通协调,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合理安排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加强个人剂量计的防护管理。要求医务人员及其他放射工作人员注意个人剂量计的清洁,将其佩戴在防护衣里面,使用结束后进行表面擦拭或喷洒消毒,不可加热;佩戴周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剂量计交还检测机构,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检测机构收取剂量计后,应当对剂量计表面进行消毒后,方可移送实验室进行测读分析。2.外出检测或采样时,应当使用保鲜膜或塑料薄膜将仪器包裹起来(其中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不宜包裹太厚,以免影响检测结果),配备医用隔离布及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口罩、皮肤消毒液、隔离衣、鞋套、发帽、医用手套、护目镜及75%乙醇喷雾剂或含醇的一次性消毒湿巾等)。采样或检测工作人员需经过感染控制培训,掌握个人防护和消毒技能。到达现场后,应当正确佩戴口罩、发帽、鞋套及手套等防护用品,并相互检查确认。3.对收治新冠肺炎病例及疑似病例的医疗机构(如定点救治医院)或医疗机构敏感科室(发热门诊、ICU),应当及时提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提前做好必要的沟通协调。如确需要开展的,应当重点加强个人防护,根据放射诊疗设备所在区域的防护级别,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手卫生要求,尽量避免在敏感区域长时间逗留。4.员工进入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与陪同人员做好沟通,规划好路线,尽量避免进入敏感区域,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到达工作地点,由医疗机构进行消毒或自行消毒后,方可开展作业。当必须进入敏感区域作业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划定的清洁污染分区和管理要求,尽量由一人进入污染区负责摆放设备、进行检测或采样,记录人员尽量在清洁区书写原始记录。5.工作仪器摆放应当尽量避免接触被检设备外表面,可使用医用隔离布等进行防护。开展防护检测时,尽量不进入高危病区,如确有必要,人员及仪器应做好防护。6.工作完成后,清点设备数量,在检测现场逐一使用75%乙醇或含醇的一次性消毒湿巾对设备和坚固工具箱外表面进行消毒后方可装箱带出。使用过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当按相关要求在现场弃置。在非清洁区使用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在现场用塑料薄膜严密包裹,必要时,回到实验室后进行消毒。7.员工开展现场采样检测时,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机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要求,避免受到意外照射。(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医院发热门诊管理及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02号)的各项要求。2.做好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根据新冠肺炎防控形势,合理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工作。3.建议用人单位对发热员工或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员工暂时不安排职业健康检查。4.要求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全程正确佩戴口罩(因照相、医学检查等需要脱去口罩的除外)。5.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要做好车辆、仪器、设备的消毒和清洁卫生工作。(四)职业病诊断机构。1.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医院发热门诊管理及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02号)的各项要求。2.做好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根据新冠肺炎防控形势,合理安排职业病诊断工作。3.要求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全程正确佩戴口罩(因照相、医学检查等需要脱去口罩的除外)。4.因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外出开展现场调查的员工,要全程佩戴能同时防护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护用品(全/半面罩、口罩、防护眼镜、手套等),并做好有关车辆、仪器、设备的消毒和清洁卫生工作。(五)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1.严格执行《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规定的各项要求。2.在与客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尽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交流方式,减少与客户面对面接触。3.送检样品和毒性鉴定报告推荐使用邮寄方式送达。4.在不影响检测结果的前提下,对送检样品外包装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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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为指导商场、超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起草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本指南规定了新冠肺炎流行期间的商场(商业综合体)和超市在运营管理、环境卫生、清洁消毒、个人健康防护和商场不同功能区等方面的卫生防护要求。商场、超市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场所对内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室内空气流通、做好垃圾清运、确保各区域环境清洁;强化餐饮具、物体表面、垃圾桶、卫生洁具的清洁消毒;通过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注意手卫生等开展个人健康防护工作,强调柜台销售人员、收银员、接货员、理货员、采购员、保洁员、保安等重点防护人群的重点防护要求等。针对商场不同功能区,提出临时关闭、暂停聚集性活动、控制人员数量、缩短经营时间、提倡远程服务等具体措施,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蔓延和扩散,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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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
肺炎机制综发〔2020〕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针对性指导商场和超市等人群密集场所做好卫生防护,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蔓延和扩散,我们组织编制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指导督促商场和超市落实相关防护措施使用。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卫生防护指南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超市卫生防护指南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2020年2月14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卫生防护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运营的商场(商业综合体)等的卫生防护。主要内容包括经营场所运营管理、环境卫生要求、加强清洁消毒、个人卫生防护和功能区要求等。二、经营场所运营管理(一)落实主体责任。商场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建立防控制度,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可通过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材料等,加强从业人员和顾客对新冠病毒感染的风险防范认知。(三)加强健康管理。员工在岗期间注意自身健康状况监测,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及时汇报并按规定去定点医院就医。合理安排从业人员轮休。(四)实施人员体温检测。应当在经营场所门口设置专人对每位上岗员工和顾客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五)所有人应当佩戴口罩。所有员工佩戴口罩上岗。安排专人提醒顾客在进入大型商场之前佩戴口罩,回家后注意洗手;顾客不戴口罩时,拒绝其进入大型商场购物。(六)禁止组织聚集性活动。避免集体餐食,集中会议、培训、娱乐等;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展览展示等聚集性活动;员工应当避免自发性的聚集活动。(七)暂停部分服务设施。暂停母婴室、儿童游乐场所、室内娱乐场所服务;无法暂时关闭的,必须对全部公共设施进行消毒后开放。(八)实行错时分桌就餐。员工应当采取错峰、打包的方式就餐,可考虑一人一桌就餐;避免聚集堂食用餐,尽量减少近距离交谈。(九)合理使用电梯。所有人员乘梯时相互之间注意保持适当距离;低楼层购物推荐走安全通道,较高楼层优先使用扶梯并尽量避免与扶手直接接触,高楼层乘用直梯时,不要直接用手接触按键并快进快出。(十)设置应急区域。可在经营场所内设立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症状人员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三、环境卫生要求(一)加强室内通风。在保证经营场所温度达标前提下,加强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运行的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每周对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若场所内空调无消毒装置,需关闭回风系统。(二)垃圾清运处理。每天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专门垃圾处理区域内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存放垃圾时,应当在垃圾桶内套垃圾袋,并加盖密闭,防止招引飞虫和污染其他食品和器具。垃圾暂存地周围应当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三)其他卫生要求。确保商场地面无污水。下水道口应当每天清洁、除垢、消毒。确保公共卫生间及时清洁,做到无积污、无蝇蛆、无异味。四、加强清洁消毒(一)加强餐饮具消毒。员工用餐场所应当保持通风换气,加强公用餐(饮)具的清洁消毒,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每日对餐桌椅及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二)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收银台、柜台、休息区、服务台、游戏机、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公共桌椅座椅、公共垃圾桶、购物篮、购物车、临时物品存储柜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建议每天至少在营业前消毒一次,可根据客流量增加情况适当增加消毒次数。(三)垃圾桶消毒。可定期对垃圾桶等垃圾盛放容器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四)卫生洁具消毒。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五)消毒工作服。定期更换工作服;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六)方便顾客洗手。确保经营场所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在问询台和收银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五、个人健康防护(一)佩戴口罩。从业人员在岗时应当佩戴防护口罩,与顾客交流时不得摘下口罩。顾客在商场内要一直佩戴口罩。(二)保持安全距离。从业人员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宜保持一定距离和避免直接接触。(三)注意手卫生。工作人员在上岗期间应当经常洗手,可用有效的含醇速干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或过氧化氢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在工作中避免用手或手套触碰眼睛。(四)商场内的重点防护人群包括柜台销售人员、收银员、接货员、理货员、保洁员、保安等与顾客接触较多的工作人员,需要注意在上岗时佩戴手套和口罩。(五)接货员和采购人员传递文件或物品的前后都要洗手,传递时都要佩戴口罩;对于负责收发文件或其他用品频繁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和手套。(六)收银员优先采用无线扫码支付方式,有条件的商场现金收银岗位人员可配护目镜。(七)商场快递交接优先考虑网络下单付款和使用快递柜办理交接。六、商场功能区要求(一)商场中的酒吧、舞厅、电影院、电子游戏厅等人员密集的娱乐区域应当考虑关闭。(二)商场中的学习培训机构应当暂停组织集中学习培训,推荐使用网络远程授课方式。(三)商场中的服装专卖店等物品销售区,销售人员与顾客交谈时保持1米及以上距离,尽量不要直接接触;视情况适当控制销售大厅的顾客人员数量。(四)商场中的运动健身区,建议顾客适当缩减健身时长;顾客健身时应当相对分散。(五)商场中的餐饮集中区,应当推荐顾客采用打包带走方式用餐;或提供远程网络订餐,顾客取餐时注意不与服务人员直接接触。(六)关于商场中的超市,环境卫生防护可按照专门要求办理。附件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超市卫生防护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运营的超市的卫生改善与健康防护。主要内容包括超市运营管理、环境卫生要求、加强清洁消毒、个人健康防护等,为保护超市卫生安全提供技术支持。二、超市运营管理(一)提高防范意识。可通过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材料等,加强从业人员和顾客对新冠病毒感染的风险防范认知。(二)加强健康管理。员工在岗期间注意自身健康状况监测,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及时汇报并按规定去定点医院就医。合理安排从业人员的轮流休息。(三)人员体温监测。应当在超市门口设置专人对每位上岗员工和顾客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四)引导顾客佩戴口罩。提醒顾客在进入超市之前应当佩戴口罩,回家后注意洗手;不戴口罩拒绝进入超市购物。(五)设置应急区域。可在超市内设立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症状人员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三、环境卫生要求(一)加强通风。超市应当保持空气流通、清新,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限值要求》(GB37488-2019)。超市的集中空调应当保证供风安全,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若超市的空调无消毒装置,需关闭回风系统。(二)垃圾处理。每天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专门垃圾处理区域内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存放垃圾时,应当在垃圾桶内套垃圾袋,并加盖密闭,防止招引飞虫和污染其他食品和器具。垃圾暂存地周围应当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三)重点区域的卫生要求。确保超市地面无污水。生鲜加工区应当保持地面墙面整洁,下水道口应当每天清洁、除垢、消毒。确保公共卫生间及时清洁,做到无积污、无蝇蛆、无异味。四、加强清洁消毒(一)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公共桌椅座椅、公共垃圾桶、购物篮、购物车、临时物品存储柜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建议每天至少在营业前消毒一次,可根据客流量增加情况适当增加消毒次数。(二)垃圾桶消毒。可定期对垃圾桶等垃圾盛放容器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三)卫生洁具消毒。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四)消毒工作服。定期更换工作服;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五)方便顾客洗手。确保超市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五、个人健康防护(一)佩戴口罩。从业人员应当佩戴防护口罩上岗,与顾客交流时不得摘下口罩。顾客在超市内要一直佩戴口罩。(二)注意手卫生。工作人员在上岗期间应当经常洗手,可用有效的含醇速干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或过氧化氢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在工作中避免用手或手套碰自己的眼睛。(三)重点人群防护。收银员、售货员、理货员、保洁员、保安等与顾客接触较多的工作人员,需要注意在上岗时佩戴手套;有条件的超市工作人员可配护目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