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疾控服务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02 2020-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分类精准做好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发展的趋势变化,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策,在基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差异化、精准化推进工作,有效落实落细相关工作措施,进一步把基层卫生健康服务的“网底"兜实、兜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日常工作的责任感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要求,履职尽责,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有效遏制疫情在城乡社区的扩散和蔓延,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各地按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正在分区分类、逐步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区域疫情防控态势,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日常诊疗、慢性病管理、健康指导等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及时、就近获得基本卫生健康服务。二、分区分类科学精准开展工作各地要落实以县域为单位实施差异化防控的总体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区域风险级别,配合城乡社区组织在基层落实针对性疫情防控措施和做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一)疫情防控低风险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区域“外防输入"策略,加强门诊预检分诊筛查,做好对发热患者的监测、发现、报告和转诊。协助落实对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管理措施。加强公众健康宣教,引导做好个人防护。另一方面要全面恢复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为居民提供基本诊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等服务。要合理安排门诊时间,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减少就诊居民排队聚集。要注意加强内部消毒、环境卫生工作,严防机构内感染事件发生。(二)疫情防控中风险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贯彻落实区域“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在采取低风险地区各项防控措施基础上,做好人力、物资、隔离观察场所等方面的准备。会同城乡社区组织落实“四早"措施,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协助落实对辖区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排查和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院患者跟踪随访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42号)要求,协助落实对出院患者的随访管理。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强化家庭防护措施,防范家庭聚集病例。协助做好病例家庭、楼栋单元等疫点的消毒。结合区域疫情防控趋势逐步有序恢复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保证基本卫生健康服务提供。(三)疫情防控高风险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协助落实好辖区“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策略,在采取中风险地区各项防控措施基础上,全力参与做好城乡社区综合防控工作,及时协助落实社区管控和限制人员聚集等措施。要合理调配人力,重点关注辖区老年人、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人群基本卫生健康和用药需求。三、有序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段,提高服务效率。根据区域疫情防控分级情况,低风险县(市、区)持续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高风险县(市、区)要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暂缓安排老年人健康体检等服务,合理调整儿童保健门诊和预防接种门诊,暂缓面对面新生儿访视与儿童健康体检,针对孕产妇、儿童、老年人和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视频、智能语音、区域健康云APP等多种途径开展随访服务,相关随访记录应及时录入居民健康档案。鼓励依托区域卫生健康云平台实现随访数据的联通与共享。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要主动关心签约居民,推送针对性、个性化的健康教育和疫情防控信息,提供健康宣教服务,指导签约居民开展自我健康管理与个人防护,进一步提升签约居民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满意度与获得感。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慢性病患者长期处方、延伸处方等政策,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就诊频次。各地要确保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人均经费补助标准中新增部分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创新方式完善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四、充分发挥县域医共体支持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县域医共体推进资源下沉的协同作用。疫情防控低风险县(市、区)要抓紧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进一步增强疫情防控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疫情防控中、高风险县(市、区)要强化牵头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对防控力量薄弱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安排支持、支援人员,充实基层防控力量,切实提高区域综合疫情防控能力。依托区域远程医疗促进优质资源向基层辐射下沉。可通过县域医共体加强对基层机构慢性病、特殊疾病用药的配备,满足居民就近用药需求。鼓励在基层疫情防控中推广行之有效的中医药防治方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五、进一步关心爱护基层医务人员各地要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防护物资调配力度,保障参与疫情防控基层医务人员防护用品。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关心支持,保证合理作息时间,主动了解并协调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加大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务人员的表扬力度。大力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务人员先进事迹,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城乡社区防控工作中有效发挥专业支撑作用,并结合区域风险等级动态调整逐步推动由全面防控向精准防控、重点防控转变,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日常医疗卫生服务两项工作,关注重点人群、重点环节,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打下坚实工作基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3月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01 2020-03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
消毒作为切断传播途径的措施,在防控新冠肺炎流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消毒不到位和过度消毒并存的现象。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决胜阶段,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到科学消毒、精准消毒,避免过度消毒,减少过度消毒带来的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问题,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消毒工作,指出了当前消毒工作的重点和误区,同时强调要做好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01 2020-03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指导各地科学消毒、精准消毒,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的消毒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依法依规开展消毒工作各地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依据,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3-2011)等方案和标准开展医疗机构、病例居住过的场所、转运车辆等特定场所的消毒。工作场所、公共场所、社区和学校等场所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参照《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消毒剂使用指南》(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进行。二、采取科学消毒措施各地要精准施策、科学消毒,真正做到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病流行。无明确传染源时,做好预防性消毒,增加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物体表面消毒频次,加强高频接触的门把手、电梯按钮等清洁消毒,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做好个人手卫生。有明确传染源时,加强隔离病区、病例居住过的场所和转运车辆等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三、防止过度消毒各地要防止过度消毒,不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的消毒,雨雪天气不开展外环境消毒;不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不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全身进行喷洒消毒;不对水塘、水库、人工湖等环境中投加消毒剂(粉);不在有人条件下对室内空气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四、做好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各地要确保消毒效果,做好消毒质量控制。所用消毒产品要合法有效,并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使用。要根据消毒对象的特点,选择可靠的消毒方法及消毒剂量,采取必要的检测手段,确保消毒效果。对消毒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预防性消毒和影响大的终末消毒,各级疾控部门要做好消毒效果评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2020年2月29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9 2020-02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
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推进康复者捐献血浆用于重症、危重症患者救治工作,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捐献血浆者和患者安全,鼓励更多康复者捐献血浆,提高重症、危重症患者治愈率,降低病死率。做好新闻宣传和动员工作。积极宣传康复者血浆对于挽救重症、危重症患者生命的重要作用,宣传捐献血浆对人体无害、捐献者享受无偿献血的荣誉待遇等激励政策,弘扬献浆救人大爱无疆的人道主义精神。地方各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当指导血站、医院等单位及社区深入开展宣传动员,为康复者捐献血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明确捐献血浆的激励措施。恢复期血浆捐献者享受无偿献血荣誉待遇,颁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卫生局三部门统一制作的捐献证书,鼓励地方制订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激励政策,推动自愿无偿捐献血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对于社会给捐献血浆者的捐赠加强管理和引导。做好献浆服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卫生部门应当指导血站与医院建立协作机制,科学合理设置捐献血浆点,规范开展康复者临床评估,对捐献血浆者开展“一对一"的服务,做好捐献血浆者服务和随访。充分尊重捐献血浆者知情同意权和个人选择权及个人隐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志愿者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咨询、服务、随访等工作,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供血浆采集设备和技术支持,配合血站开展血浆采集、制备工作。实施全程质量控制。成立国家级专家组,指导各省份做好血浆治疗工作,开展技术风险及效果评估,提出相关建议,总结临床治疗经验,优化完善治疗方案,进一步提升重症、危重症患者治疗效果。各相关单位在康复者临床评估、血浆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运输等实施全程质量控制。加强科研管理。承担此次疫情防控科研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科学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完善研究设计、实施方案,全面收集研究数据和信息,并将阶段性研究成果及时向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健全从科学研究到临床应用的工作机制。《通知》强调,地方各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当依法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辖区内的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出现的相关问题。各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协作,狠抓落实,为捐献血浆者提供交通、出行便利,优化捐献血浆服务流程,保障捐献血浆者安全,科学合理输注血浆,提升治疗效果。
29 2020-02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进康复者捐献血浆用于重症、危重症患者救治工作,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捐献血浆者和患者安全,鼓励更多康复者捐献血浆,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宣部、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公安部、国资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部门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救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代章)2020年2月2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救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进康复者捐献血浆用于重症、危重症患者救治工作,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捐献血浆者和患者安全,鼓励更多康复者捐献血浆,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各地建立多部门分工协调机制,指导制订落实符合地方实际的新冠肺炎康复者血浆捐献宣传动员方案、激励政策及服务保障措施,动员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血浆用于临床救治,保障捐献血浆者和患者安全,进一步提高重症、危重症患者治愈率,降低病死率。二、工作措施(一)新闻宣传。宣传、网信部门应当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当统筹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方式,积极宣传康复者血浆对于挽救重症、危重症患者生命的重要作用,宣传捐献血浆对人体无害、捐献者享受无偿献血的荣誉待遇等激励政策,弘扬献浆救人大爱无疆的人道主义精神,为救治工作提供舆论支持。有关部门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发现热点敏感问题及时通报宣传和网信部门,提出应对建议,科学研判处置,确保舆情平稳。(二)社会动员。地方各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当加强社会动员工作,各单位、社区应当按照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宣传动员,为康复者捐献血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部门应当通过发布倡议书、告知书、海报等方式,通过公众号、网站等加强康复者的社会动员和招募。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应当在康复者治愈出院、随访、复诊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科普知识宣传,动员康复者捐献血浆。血站应当会同医院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招募,可以在出院、复诊等地点设置咨询服务点,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手册,对康复者进行动员招募。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配合医院和血站开展捐献血浆知识普及和宣传动员。(三)激励措施。捐献者享受无偿献血荣誉待遇,颁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三部门统一制作的捐献证书。鼓励地方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当地实际的激励政策,最大程度动员符合条件的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血浆。各地应当加强激励政策的评估,按照《献血法》要求,推动自愿无偿捐献血浆,尤其要防止因高额经济补偿等不当措施引发的挫伤捐献血浆者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问题。鼓励有关单位为医院、血站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相应支持。对于社会给捐献血浆者的捐赠,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共同加强管理和引导,充分尊重捐献血浆者意愿,以捐献血浆者为中心,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充分发挥正向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献浆服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卫生部门应当根据临床救治需求,指导血站科学合理设置捐献血浆点。血站可以在定点医院设置捐献血浆点,也可以开展流动捐献血浆服务。定点医院应当规范开展康复者临床评估,保障捐献血浆者安全。血站应当与医院建立协作机制,根据临床评估情况,对捐献血浆者开展“一对一"的服务,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捐献血浆者服务保障。血浆采集工作人员在采浆过程中应当做好与捐献血浆者的沟通交流,密切观察、及时发现并处置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各血站、医院应当做好捐献血浆后随访工作。各地应当充分尊重捐献血浆者知情同意权和个人选择权,如需留存影像资料应当征求捐献血浆者本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护个人隐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志愿者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咨询、服务、随访等工作。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供血浆采集设备和技术支持,配合血站开展血浆采集、制备工作。(五)质量控制。成立国家级专家组,指导各省份做好血浆治疗工作,开展技术风险及效果评估,提出相关建议,总结临床治疗经验,优化完善治疗方案,进一步提升重症、危重症患者治疗效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卫生部门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会同临床救治专家组对恢复期血浆采集制订完整的工作方案,指导相关医院和血站在康复者临床评估、血浆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运输等实施全程质量控制,确保符合相关技术操作规程和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临床治疗方案的相关规定,保障血浆符合质量要求。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加强血浆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控制并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捐献血浆者安全和血浆质量。中国医学科学院应当加强恢复期血浆临床使用效果的评价。(六)科研管理。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研工作的管理指导。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担此次疫情防控科研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严格遵守科学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完善研究设计、实施方案,全面收集研究数据和信息,形成科研成果。中国医学科学院应当加强临床使用研究,为完善血浆治疗方案提供科技支撑。承担任务的单位应当将阶段性研究成果及时向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健全从科学研究到临床应用的工作机制。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和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强化工作部署,周密谋划安排。(二)加强领导。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全面加强新冠肺炎康复者血浆捐献动员采集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宣部、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公安部、国资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依职责推进相关工作。地方各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当依法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辖区内的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出现的相关问题。(三)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协作,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为捐献血浆者提供交通、出行便利,优化捐献血浆服务流程,保障捐献血浆者安全,科学合理输注血浆,提升治疗效果。
上一页 1 ... 9101112131415... 41 下一页 共41页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祥和街1177号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158号 邮编:650022    联系电话:0871-63611746    传真:0871-63613063 技术支持:北京梦天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4351380
版权所有: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预防医学科学院)   滇公网安备53010002000192号  滇ICP备650002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