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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药物治疗临床研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促进有潜在抗病毒或对症治疗作用的药品及早进入临床应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就国家启动公共卫生应急机制期间,有关“老药新用"开展抗新冠肺炎治疗临床研究,提出以下要求: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医院开展相关药品临床研究相关临床研究原则上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包括方舱医院等)进行。所使用的药品应为已上市药品。相关药品应在体外实验中对新冠病毒具有明确的抑制作用,或动物实验结果支持开展新冠肺炎治疗临床研究。在临床研究中给药方法不超过现有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预期人体内药物浓度可以达到体外实验换算到人体的有效浓度。医疗机构是临床研究的责任主体。临床研究活动应由副高及以上专业职称的执业医师负责,针对轻、中、重症患者分层制定完善的临床研究方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预案和管控措施。二、提高相关药品临床研究的整体效率各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所提出的拟开展临床研究的药品,及时通过省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上报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以下简称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组长单位科技部的办公厅,科研攻关组下设的药物研发专班要尽快组织专家组研讨并提出初步意见;推荐进入临床研究的,由科研攻关组及时将推荐意见转至科研攻关组副组长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科教司,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统一协调医疗机构承接临床研究任务。开展相关药品临床研究的医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伦理审查、立项,按要求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114.255.48.20)上传有关信息。医院要提供条件保障伦理委员会紧急独立开展伦理审查。伦理委员会要提高审查效率,在保障伦理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指导和支持,简化文档要求。各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促进数据整合,提高研究效率。三、促进相关药品临床研究规范开展开展相关药品临床研究,应当坚持治疗优先、疫情防控优先,坚决防止因研究影响患者治疗、影响整体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对创新性强以及风险较高的项目,要加强科学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开展相关临床研究活动应有适当经费保障,要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和风险管控。医院根据需要可聘请独立于药品供应方、参与临床研究工作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委员会可以在临床研究结束之前定期对研究进展情况进行评判,如发现试验组有明显的毒副作用,或者无明确的治疗效果,立即向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提前终止研究,并及时上报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对疗效明确的则应促进药品尽快推广使用,以尽快使更多患者受益。对未设独立的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的,医疗机构要随时关注药物可能的毒副作用,如有明显毒副作用或无明确治疗效果,应立即终止临床研究,切实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四、推动临床研究成果的应用各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药品临床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临床研究结果,上报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组织药物研发专班统一汇总相关研究信息,初步审查后,将效果较好的药品推荐至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由医疗救治组组织专家研究决定是否扩大使用范围或纳入诊疗方案。疫情防控期间,由科研攻关组建立药品临床研究信息的统一发布机制。请各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及时将此通知转至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遵照执行,并将已开展的相关药品的临床研究,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报备程序。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新冠肺炎适应症的药物临床试验,需要依法依规开展,不在本通知范围内。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科技部办公厅代章)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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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解读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的日常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指南》加强内部防控措施,防止院内感染,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采取“提前预约,错峰就诊"的方式,尽量避免就诊患者排队聚集的情况,合理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就诊患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互相接触的风险。《指南》对向失能、高龄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提供上门巡诊、家属代取药、长期处方等服务提出了指导意见。《指南》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取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追踪了解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健康情况,并进行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指南》暂缓安排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年度体检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指南》加强对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了解掌握新冠肺炎有关信息,做好个人防护,并尽量避免外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特别提醒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在出现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症状时,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并做好隔离控制,及时转送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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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基层家医便函〔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基层处:为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更好地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2020年2月24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一、规范诊疗服务(一)合理布局候诊区域,增加候诊椅配置,控制候诊患者间隔1米以上距离,做好患者预检分诊,加强通风换气和内部清洁消毒,防止院内感染。(二)合理安排门诊时间,保证正常诊疗秩序,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实行错峰诊疗,减少就诊患者排队聚集。(三)优化挂号、诊疗、检查、取药等服务流程,减少患者待诊时间及患者间接触风险。(四)开展长期处方服务,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经家庭医生评估后,根据需要制定长期药物治疗方案,给予长期处方服务。(五)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对确有实际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提供上门巡诊、家属代取药等服务。二、优化健康管理服务(六)在“网格化"健康管理基础上,充分运用微信、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与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或其家属(照护人员)建立有效的互动沟通渠道,开展随访服务,及时掌握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健康状况,督促其加强血压、血糖自我监测,并进行针对性指导。(七)指导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保证充足睡眠,均衡营养,居家适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及环境选择广播体操、八段锦等运动。(八)加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心理疏导,引导其树立既要高度重视,又不过分恐慌的防控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九)暂缓安排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的年度体检工作,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视情况逐步恢复相关工作。三、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十)鼓励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及其家属利用多种媒介,了解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技能、疫情动态与相关政策,全面、正确看待疫情发展。(十一)教育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尽量居家减少外出,做好室内消毒通风,避免走亲访友等参加聚集性活动。确需外出时,要规范佩戴口罩,加强手卫生,做好个人防护,并避免乘用人员密集交通工具。(十二)告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出现发热、咳嗽、鼻塞、头痛、乏力、气促、结膜充血或消化道症状时,立即按规定报告并做好隔离控制,及时转送发热门诊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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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指导分类精准科学防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发展趋势变化,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管控,着力抓实抓细各项措施,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针对性。在前期相关方案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会同委内相关司局组织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国家院感质控中心职业卫生中心、北京市疾控中心学校卫生所等单位制定了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社区、公共场所、企业、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和学校等相关技术方案,推动科学精准防控手段向城乡社区、企业和学校等继续下沉,健康防护知识向公众深入广泛普及,及时指导各行各业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其中,人员健康管理技术方案重点对健康认证申领、健康风险判定标准以及相应管理措施、跨地区出行人员管理等提出了技术要求。“四早"技术方案对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提出了技术要求。医疗机构防控技术方案强调了发热门诊、急诊、普通病房、收治患者病区等管理要求,并对医护人员防护和患者管理提出了技术要求。社区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强调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家庭“四方责任",落实落细基层社区(乡镇、村)、单位网格化管理,对社区未发现病例、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传播疫情等不同情景提出不同的技术要求。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对复工前后,办公楼等场所预防性卫生措施、工作运行中的会议室、电梯、办公室、餐厅、车库等场所内卫生要求,人员的健康防护以及发生疫情应对措施等提出了技术要求。企业的防控技术方案分类对矿山、制造业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防护措施、职工健康促进与个人防护以及疫情应对等提出了技术要求。商场、超市等场所防控技术方案对恢复营业前的准备、营业中的卫生管理、清洁与消毒以及人员防护、疫情应对等提出了技术要求。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方案对运行前的准备、运行中分类别如铁路、道路客运、水路客运、民航、公交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不同交通工具的运行卫生措施提出了技术要求。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专院校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对开学前的准备、开学后的卫生防护以及出现疑似感染症状应急处置等提出了技术要求。养老机构老年人防控技术方案强调密切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对老年人就医指南、疫情应对等提出了技术要求。监管场所、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强调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对开展预防性卫生措施、监测特殊人群的健康状况、就医指南、疫情应对和个人人卫生防护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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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发展趋势变化,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管控,着力抓实抓细各项措施,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针对性。二、具体措施(一)加强人员社会管控,严防输入和扩散风险。1.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根据居民近期旅行史或居住史、目前健康状况、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判断其传播疾病风险,将居民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人员,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高风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学观察机构或居家实施严格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相关机构和社区对其进行严格管控。中风险人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自觉接受社区管理。低风险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对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继续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已实施交通管控的武汉市和湖北省其他地市,严控人员输出;未实施交通管控的地市,人员抵达目的地后一律集中隔离14天。2.有效落实“四早"措施。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要做好新冠肺炎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区疫情的监测和报告,鼓励单位和个人发现、报告相关病例和疫情。要强化实验室检测和诊断,切实提升检测质量和诊断时效。要综合运用流行病学调查和大数据分析方法,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密切接触者并进行追踪管理。各地要指定发热门诊、定点收治医院开展发热病人筛查,及时诊断并隔离治疗新冠肺炎病例,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防止漏诊、误诊,防止轻症转重症。3.鼓励实行动态健康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个人健康码等信息平台,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个人健康申报等方式,居民通过网络平台申领电子健康码或通过社区申领纸质版健康码(健康通行卡),获得出行、复工等资格。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社区等综合判断个人健康风险等级,实现特殊时期动态健康认证。(二)做好重点场所防控,严防扩散风险。1.落实社区防控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到人,联系到户,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切实落实、不留死角。针对未发现病例的社区,实行“外防输入"的策略,做好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工作。针对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的社区,实行“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在采取上述措施基础上,还应当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和消毒等工作。针对出现疫情传播的社区,实行“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进一步实行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等措施。2.落实用工单位防控责任。用工单位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返岗员工登记报备并建立员工健康台账。对于需要接受隔离医学观察但无相关症状的员工,经检测筛查排除感染,可适当缩短隔离时间,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提前返岗。做好办公场所、工区及公共区域、职工宿舍的通风消毒、环境清理等工作,为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实行“进出检"制度,做好员工日常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实施分区作业、分散错峰就餐,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减少人员聚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单位应当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应当及时隔离并安排就近就医,配合当地疾控部门做好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相关区域封闭消毒等工作。3.落实院校防控责任。各地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开学时间,严禁学生提前返校。院校开学前做好预案和监测设备准备、隔离空间预备、环境卫生改善等工作。开学后学校医务室加强监测,对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确诊病人有过接触以及有相应症状的学生,采取单独隔离措施。开展“晨午晚检",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加强因病缺勤管理,对因病缺勤学生和教职员工及时追访和上报。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校外人员进入,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学生和教职员工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应当及时隔离并安排就近就医,发现病例的院校,要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上报,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以班级为单位,确定防控管理场所,排查甄别密接人员,严格采取消毒隔离等针对性防控措施。4.加强公共服务类场所防控。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生活必需类场所及酒店、宾馆等生活服务类场所,在精准有序推动开业的同时,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消毒、通风、“进出检"、限流等措施,商超物品尽量提前包装标价,推荐顾客自助购物、自助结算,缩短排队等候时间。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要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对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旅客进行排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按照疾控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措施。对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按要求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人员设备,严格落实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劝阻其登乘,进行暂时隔离,并立即通知检疫部门或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处置。5.加强特殊场所疫情防控。对监管场所、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重点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要开展预防性卫生措施,全面排查入监干警职工、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落实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制度,禁止有可疑症状的人员上岗。要密切关注服刑人员、机构老年人、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状况,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应当立即隔离观察并及时送医排查。要做好防控物资配备,加强日常消毒和环境卫生,加强个人卫生防护。出现确诊、疑似病例,应对其可能活动场所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对其密切接触者按要求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6.加强农村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用,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开展群防群控。减少集市等人群聚集活动,做好出外打工人员防疫常识教育。对乡镇(涉农街道)和村组实行网格化管理,对发现病例的县,对疫点进行终末消毒和环境卫生清理,除有病例村组外,允许其他村组村民有序出行。具备条件且防控措施到位的乡村旅游场所,可逐步有序对外开放,经营主体落实防控责任,确保游客和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三、加强组织领导(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级要增强大局意识,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家庭责任、个人责任,依法依规落实科学防控、精准施策总要求,推动由全面防控向精准防控、重点防控转变。(二)强化信息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公布当前本省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落实分区分级管控要求,并将动态调整的风险地区名单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日报告内容及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三)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回应媒体关切,引导群众切身感受疫情发展的向好趋势。全面做好政策解读,进一步凝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人心。(四)强化监测评估。动态评估防控成效,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全面提高建章立制规范性、风险识别合理性、措施落实精准性。附件:1.人员健康管理技术方案2.新冠肺炎“四早"技术方案3.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4.社区(乡镇、村)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5.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6.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7.商场、超市等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8.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9.托幼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10.中小学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11.大专院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12.监狱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13.养老机构(老年福利院)老年人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14.儿童福利院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15.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2月24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内容请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