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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020-03
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支持和帮助湖北省武汉市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减轻疫情所致的群众心理伤害和社会影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加强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新冠肺炎感染者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湖北省武汉市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要将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纳入疫情防控的整体部署,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在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组织开展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原有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医务社会工作者数量和分布,结合对口支援的精神卫生和当地医务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按照相关工作方案(附件1、2),对新冠肺炎感染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危机干预。对有精神行为问题的感染者,及时组织精神科会诊,提供危机干预和精神科药物治疗。湖北省可结合工作实际,依托当地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遵循有关医务社会工作支援服务原则,开展方舱医院医务社会工作服务试点。二、开展被隔离人员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区县应当建立卫生健康、民政等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对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服务资源,组建由精神卫生、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相关专业志愿者等组成的服务队,按照工作方案(附件3),为在集中隔离点隔离的人员提供疫情认知、健康指导和心理情绪辅导,评估心理危机,开展家庭支援、社会关系修复、政策咨询及转介等服务。应当重点关注儿童、老人、残障人士、有原发疾病等特殊需要的人员和因公殉职者家属、病亡者家属,做好困难救助、心理疏导、哀伤辅导、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社会工作服务,开展针对性评估和危机干预、转介服务。三、强化一线工作人员心理支持与社会工作服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组织当地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专业队伍,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疾控人员等医务人员和坚守工作岗位的公安、交通等人员和基层社区工作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对一线工作人员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定点医院、方舱医院和集中隔离点应当创建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建立适当的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渠道,帮助一线工作人员进行自我心理调适。四、严守心理援助伦理规范,做好服务管理和效果评估参与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心理工作、社会工作服务的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诺严格保护受助者个人隐私、严格遵守信息发布规则。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管理,建立心理援助工作报告制度,及时组织开展效果评估。五、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将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纳入疫情防控整体工作中进行部署,加强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要为参与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及工作场地。要将工作开展中涌现的先进事迹、优秀人物、典型经验与好的做法进行广泛宣传,对具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嘉许。附件:1.附件1.新冠肺炎治疗定点医院心理援助与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2.附件2.方舱医院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3.附件3.新冠肺炎防控集中隔离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2020年3月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附件1.新冠肺炎治疗定点医院心理援助与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附件2.方舱医院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附件3.新冠肺炎防控集中隔离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
05 2020-03
关于民政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的解读
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关键防线。为促进社区防控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强化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技术支撑,提高社区防控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减轻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民政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民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强调,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目标是:按照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社区防控工作要求,坚持适用性、便捷性、安全性和前瞻性相统一,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优势,依托各类现有信息平台特别是社区信息平台,开发适用于社区防控工作全流程和各环节的功能应用,有效支撑社区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防控任务,统筹发挥城乡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的动员优势和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技术优势,有效支撑省、市、县、乡四级数据联通,构筑起人防、物防、技防、智防相结合的社区防线,形成立体式社区防控数据链路和闭环,提升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成效。《指引》从疫情监测和重点人群管理、出入管理、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和社区服务等七个方面,提出了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基本思路;从部署条件、系统安全、隐私保护、公益原则等四个方面,明确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相关支持环境。强调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指引》有关要求,民政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还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荐部分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以供各地结合实际自愿选择使用。
05 2020-03
民政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的通知
民办发〔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信息化助力社区防控工作的积极作用,坚决守住社区防控这道疫情防控的有效防线,我们编制了《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第一版,以下简称《指引》),同时根据《指引》有关要求,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荐部分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各地可结合本地社区防控工作实际自愿选择使用(具体清单另行发布)。各地应用《指引》的有关情况和案例,请及时报民政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附件: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第一版)民政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3月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第一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社区防控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强化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技术支撑,提高社区防控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发挥社区防控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现就社区防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供如下指引:一、建设和应用目标按照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社区防控工作要求,坚持适用性、便捷性、安全性和前瞻性相统一,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优势,依托各类现有信息平台特别是社区信息平台,开发适用于社区防控工作全流程和各环节的功能应用,有效支撑社区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防控任务,统筹发挥城乡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的动员优势和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技术优势,有效支撑省、市、县、乡四级数据联通,构筑起人防、物防、技防、智防相结合的社区防线,形成立体式社区防控数据链路和闭环,提升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成效。二、建设和应用内容(一)疫情监测和重点人群管理。1.信息摸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云服务+大数据+网格化方式,构建社区防控数据平台,生成社区防控小程序和二维码,社区二维码应包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支持社区居民通过在线注册或扫描社区二维码方式,完成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登记,并生成社区居民二维码(或应用依托国家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统一电子证照系统生成的防疫健康信息码,下同),实现一次登记、多端共享。支持社区工作人员通过扫描社区居民二维码方式核验或补录社区居民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社区居民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填报模板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对孕产妇等重点人群信息进行标注,并可根据各地情况进行统一参数化设置;有条件的社区,应与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的“到访地查询服务"有效衔接,并实现社区内房屋和住户的精准关联。2.病例监测。支持根据相关要求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的社区居民在线填报每日健康信息、症状监测信息,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庭医生开展在线互动,获得健康指导或就医指南。对接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随访监测出院患者健康状况。有条件的社区,可通过查询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协助确定其是否落实居家医学隔离要求。为结束居家医学观察的社区居民在线生成证明。3.体温检测。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置红外体温检测设备,自动对社区出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对超过设定值人员进行提示。(二)出入管理。1.社区居民出入管理。支持本社区居民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社区(楼栋),同时实现社区居民出入记录登记;对于实施出入次数管理的社区,可对超过设定值的人员进行提示。有条件的社区,在社区居民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社区物联设备智能互联提供人脸识别通行服务。2.社区外来人员出入管理。加快推动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引导互联网企业共享疫情相关数据。对于实现社区居民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在街道(乡镇)及以上层面共享互认的,支持外来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并经社区工作人员确认后进入社区(楼栋)。对于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支持本社区居民线上提交外来人员信息,经社区工作人员确认后生成外来人员二维码,外来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社区,并自动登记外来人员出入信息。3.车辆出入管理。支持通过车辆牌照自动识别本社区居民登记车辆,并经本社区居民在线提交和社区工作人员确认,实现外来车辆进出社区。有条件的社区,可增加停车指引和车库监控。(三)信息报送。1.社区防控工作人员管理。建设社区防控人员工作平台,生成社区防控小程序管理端。支持依托互动功能提供技术支持、依托视频会议功能实现实时工作指导。2.社区防控信息管理。根据联防联控工作需要,通过对接相关政府部门疫情防控信息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建立分层分级访客登记分析、任务分发、信息报送组织体系。支持根据社区居民自主填报、社区工作人员主动采集的信息自动汇总数据、生成并报送社区疫情信息报表。3.社区防控信息应用。运用大数据对社区防控情况进行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GIS技术实现社区疫情信息可视化,展示社区网格化防控工作动态图、重点区域防控预警图、确诊和疑似病例行为轨迹地图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社区防控、企业防控信息共享互认。(四)宣传教育。建设社区居民互动平台。通过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疫情发布平台,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疫情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政策,发布和更新当地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实现疫情信息动态更新。支持社区工作者发布社区疫情防控信息和防控工作通知,介绍疫情防控知识、医疗卫生科普知识、居家隔离保护措施、个人预防基本知识,及时发布社区周边疫情动态,实现实时通知状态反馈。支持社区居民线上参与社区防控工作重大事项协商。(五)环境整治。支持社区居民线上提供问题线索,对接政府相关部门政务信息平台,加强对社区公共道路、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和公用器材日常消毒情况和集贸(农贸)市场、便民摊点群等环境整治情况的监督。(六)困难帮扶。建设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为患有慢性疾病或其他有需要的社区居民提供在线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运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健康监测和咨询服务。为接受居家医学观察或其他有需要的社区居民提供在线心理健康服务。为社区老年人,包括春节期间回家的养老院入住老人提供健康监测和紧急呼叫服务;为社区儿童提供远程监护和在线教育服务。(七)社区服务。1.社区公共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加强与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衔接,为社区党员提供在线政策宣传和学习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网络文化生活。为社区居民提供在线缴纳公共事业费用等“无接触"服务。2.社区志愿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加强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衔接,实行社区志愿者在线招募和管理,完善志愿者基本信息和服务信息数据;实行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在线发布,促进社区志愿服务供给和需求精准对接。3.社区生活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在线对接大型连锁企业和社区周边小型企业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用品在线购买和配送服务,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设有快递、外卖配送区域的社区,可提供智能快递柜、外卖送达在线提示、自主取货等服务方式,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三、相关支撑环境(一)部署条件。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原则上应在区(县、市、旗)及以上层面集中部署应用,确有需要的也可在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层面部署,优先使用已有的政务或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做好与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相关疫情防控信息平台、公民身份信息认证平台、社区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等功能衔接。鼓励疫情防控结束后,通过二次开发、系统接入等方式,支持拓展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功能。(二)系统安全。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具有数据加密、脱敏和防爬取能力,保障数据安全。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提供者应参照等级保护三级以上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与产品(服务)使用者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三)隐私保护。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需要收集社区居民信息的,应向社区居民明确提示并取得同意,明确用于此次疫情防控,对于用于其他目的的,必须重新征得社区居民本人同意;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四)公益原则。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的开发、应用、维护应坚持公益属性,鼓励疫情防控期间不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列入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推荐清单的,产品(服务)提供者还需签署《承诺书》。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中涉及非公益性服务的,应向使用者明确提示。四、有关依据1.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2.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3.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网办发电〔2020〕5号)。4.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号)。5.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3号)。6.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285号)。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100号)。8.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院患者跟踪随访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42号)。
05 2020-0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解读
2020年3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以下简称“第七版"),现解读如下。一、前言在前言部分,增加“通过采取一系列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我国境内疫情上升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大多数省份疫情缓解,但境外的发病人数则呈上升态势。"“随着对疾病临床表现、病理认识的深入和诊疗经验的积累,为进一步加强对该病的早诊早治,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最大可能避免医院感染,同时也要注意境外输入性病例导致的传播和扩散。"二、传播途径增加“由于在粪便及尿中可分离到新型冠状病毒,应注意粪便及尿对环境污染造成气溶胶或接触传播。"三、增加“病理改变"按照大体观、镜下观分别对“肺脏、脾脏及肺门淋巴结、心脏和血管、肝脏和胆囊、肾脏、脑组织、肾上腺、食管、胃和肠管等器官"进行描述。以肺脏和免疫系统损害为主。其他脏器因基础病不同而不同,多为继发性损害。四、临床表现(一)增加对孕产妇和儿童的临床表现描述。如“孕产妇临床过程与同龄患者接近。"“部分儿童及新生儿病例症状可不典型,表现为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或仅表现为精神弱、呼吸急促。"(二)病原学检测。删除“为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建议尽可能留取痰液,实施气管插管患者采集下呼吸道分泌物",增加“采用RT-PCR或/和NGS方法"进行核酸检测,同时强调“检测下呼吸道标本(痰或气道抽取物)更加准确。"(三)增加血清学检测。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抗体多在发病3-5天后阳性,IgG抗体滴度恢复期较急性期有4倍及以上增高。五、诊断标准(一)对流行病学史中的“聚集性发病"做出解释,即“2周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二)临床表现中的“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修改为“淋巴细胞计数正常或减少"。(三)确诊病例在原有核酸检测和测序基础上增加“血清学检测"作为依据,即“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抗体和IgG阳性"或“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G抗体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恢复期较急性期4倍及以上升高"也可确诊。六、临床分型仍分为“轻型、普通型、重型和危重型"。重型按照“成人"和“儿童"分别定义。成人的重型标准没有变化,增加儿童重型标准:1.出现气促(<2月龄,RR≥60次/分;2~12月龄,RR≥50次/分;1~5岁,RR≥40次/分;5岁,RR≥30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2.静息状态下氧饱和度≤92%;3.辅助呼吸(呻吟、鼻翼扇动、三凹征),发绀,间歇性呼吸暂停;4.出现嗜睡、惊厥;5.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七、按照成人和儿童分别增加“重型、危重型临床预警指标"(一)成人1.外周血淋巴细胞进行性下降;2.外周血炎症因子如IL-6、C-反应蛋白进行性上升;3.乳酸进行性升高;4.肺内病变在短期内迅速进展。(二)儿童1.呼吸频率增快;2.精神反应差、嗜睡;3.乳酸进行性升高;4.影像学显示双侧或多肺叶浸润、胸腔积液或短期内病变快速进展者;5.3月龄以下的婴儿或有基础疾病(先天性心脏病、支气管肺发育不良、呼吸道畸形、异常血红蛋白、重度营养不良等)、有免疫缺陷或低下(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者。八、增加疑似病例排除标准。疑似病例排除需满足: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且发病7天后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抗体IgM和IgG仍为阴性。九、治疗(一)一般治疗中的氧疗措施,增加“有条件可采用氢氧混合吸入气(H2/O2:66.6%/33.3%)治疗。"(二)抗病毒治疗。删除“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相关腹泻、恶心、呕吐、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改为“要注意上述药物的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等问题。"增加“对孕产妇患者的治疗应考虑妊娠周数,尽可能选择对胎儿影响较小的药物,以及是否终止妊娠后再进行治疗的问题,并知情告知。"(三)重型、危重型病例的治疗。1.根据病理气道内可见黏液及黏液栓形成,为改善通气,有创机械通气增加“根据气道分泌物情况,选择密闭式吸痰,必要时行支气管镜检查采取相应治疗。"2.增加“体外膜肺氧合(ECMO)相关指征":①在FiO2>90%时,氧合指数小于80mmHg,持续3-4小时以上;②气道平台压≥35cmH2O。3.循环支持调强调“进行无创或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测,在救治过程中,注意液体平衡策略,避免过量和不足。"4.增加“肾功能衰竭和肾替代治疗":除了查找肾功能损伤的原因外,对于肾功能衰竭的重症患者可选择连续性肾替代治疗(CRRT),同时给出治疗指征。5.对重型、危重型患者存在细胞因子风暴的,为清除炎症因子,阻断“细胞因子风暴",增加“血液净化治疗"。6.增加“托珠单抗"用于免疫治疗:适应证为“双肺广泛病变者及重型患者,且实验室检测IL-6水平升高者"。给出了具体用法、用量,要注意过敏反应,有结核等活动性感染者禁用。7.其他治疗措施中增加“儿童重型、危重型病例可酌情考虑使用静脉滴注丙种球蛋白。妊娠合并重型或危重型患者应积极终止妊娠,剖腹产为首选。"(四)中医治疗增加了危重型出现机械通气伴腹胀便秘或大便不畅,以及人机不同步情况下的中药使用。十、“解除隔离标准"改为“出院标准"(一)出院标准仍为4条,前3条没变。第4条增加“痰、鼻咽拭子等"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连续两次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改为“至少间隔24小时"。(二)出院后注意事项。鉴于有少数出院患者出现核酸检测复检阳性的问题,为加强对出院患者的健康管理和隔离,将“应继续进行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改为“应继续进行14天的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同时要求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近距离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避免外出活动。
05 2020-03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诊断和医疗救治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在对前期医疗救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总结的基础上,对诊疗方案进行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在医疗救治工作中积极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完善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促进医疗救治取得良好效果。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3月3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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