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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当前防控形势和全面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我们组织编制了《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本指引从普通公众、特定场所人员、重点人员以及职业暴露人员进行分类,并对不同场景下戴口罩提出科学建议。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代章)2020年3月1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科学戴口罩,对于新冠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具有预防作用,既保护自己,又有益于公众健康。目前,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为引导公众科学戴口罩,有效防控疫情,保护公众健康,特提出以下指引。一、普通公众(一)居家、户外,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防护建议:不戴口罩。(二)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办公、购物、餐厅、会议室、车间等;或乘坐厢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三)对于咳嗽或打喷嚏等感冒症状者。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四)对于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的人员。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二、特定场所人员(一)处于人员密集的医院、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超市、餐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社区和单位进出口等场所。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二)在监狱、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学校的教室、工地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日常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其他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三、重点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四、职业暴露人员(一)普通门诊、病房等医务人员;低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医务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警察、保安、保洁等。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医务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三)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五、使用注意事项(一)呼吸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和面具,佩戴前、脱除后应洗手。(二)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三)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四)佩戴多个口罩不能有效增加防护效果,反而增加呼吸阻力,并可能破坏密合性。(五)各种对口罩的清洗、消毒等措施均无证据证明其有效性。(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次使用,累计使用不超过8小时。职业暴露人员使用口罩不超过4小时,不可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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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指导工作的通知》
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呈现积极向好的态势,企业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由于少数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没有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防控措施,导致发生多起聚集性疫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指导工作的通知》,从抓紧抓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工作、落实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有序开展疫情防控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帮扶、强化督促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各地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分区分级科学精准开展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找准工作重点,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防范复工复产引发聚集性疫情。二是要求各地建立和落实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将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严格对照《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和《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等文件要求,逐项排查防控措施具体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三是要求各地统筹安排好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有序开展疫情防控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在疫情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企业可延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具体延长期限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级原则确定。在疫情低风险地区或疫情高、中风险地区转为低风险地区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协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合理有序安排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减少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排队聚集。四是要组织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条件的职业病防治院所等技术支撑机构,指导疫情防控力量薄弱的中小微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过设立疫情防控咨询电话、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对属地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点对点"帮扶指导。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外出务工和返岗农民工提供疫情防控咨询服务。五是要深刻吸取复工复产过程中已发生的聚集性疫情事件教训,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和整改;对防控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聚集性疫情发生的,要依法严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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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指导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导各地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意识,抓紧抓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工作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呈现积极向好的态势,企业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由于少数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没有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防控措施,导致发生多起聚集性疫情。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认识复工复产后人员流动、人群聚集等可能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全力以赴抓好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落实,防范复工复产引发聚集性疫情。要落实分区分级科学精准开展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根据区域风险级别,找准工作重点,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二、落实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企业落实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和落实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将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传达到企业。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对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和《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等文件要求,逐项排查防控措施具体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做到“六个到位",即组织机构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物资用品到位、应急预案到位、管理责任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员工一旦出现可疑症状,要第一时间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三、有序开展疫情防控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和劳动者返岗上岗,各地区要统筹安排好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疫情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企业可延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具体延长期限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级原则确定。企业在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上岗时,应当书面告知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其拟从事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禁忌证,在劳动者确认无相关疾病后,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可以安排其先上岗;同时,企业应当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并指导员工做好个体防护。在疫情低风险地区或疫情高、中风险地区转为低风险地区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合理有序安排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减少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排队聚集。医疗卫生机构对企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要实行“一企一案一策",加强内部消毒和环境卫生,严防机构内感染事件发生。四、开展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帮扶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疫情防控力量薄弱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指导帮扶工作,组织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条件的职业病防治院所等技术支撑机构,合理调配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项工作组,通过设立疫情防控咨询电话、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对属地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点对点"帮扶指导,强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技术支撑机构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疫情防控相关规范、指引和指南,制定具体的指导帮扶手册,强化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指导帮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外出务工和返岗农民工提供疫情防控咨询服务。鼓励学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积极参与对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帮扶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五、加强督促检查,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深刻吸取复工复产过程中已发生的聚集性疫情事件教训,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和整改;对防控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聚集性疫情发生的,要依法严厉追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3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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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控制疫情传播,根据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及研究进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强化四早策略进一步明确“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控要求。在病例发现和报告中,细化病例发现的五条主要途径,增加用工单位主动筛查、发挥常规监测网络作用和强化口岸卫生检疫等途径。在病例救治中,强调应隔尽隔、应收尽收、应检尽检、应治尽治,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二、严格落实报告、检测、流调时限要求一是明确规定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需在诊断后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二是明确规定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必须在收到标本后12小时内反馈检测结果。三是明确规定确诊的个案病例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及时报告。三、及时修订补充有关标准一是根据最新研究进展,结合基层工作实际需求,补充病例的血清学诊断、疑似病例排除标准和病例出院后管理要求等内容。二是无症状感染者定义中,增加血清特异性IgM检测阳性作为可选判定标准。四、防范境外病例输入一是在监测定义中调整病例的流行病学史,增加境外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的旅行或居住史。二是在病例发现途径中,增加口岸卫生检疫等措施。三是在重点场所、机构、人群防控中,增加对来华(归国)人员进行口岸卫生检疫和健康管理等内容。五、强化中国疾控中心技术指导作用防控方案中涉及的新冠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密切接触者调查与管理指南、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和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由中国疾控中心统一制定,要求中国疾控中心加强对全国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六、发挥中医药作用总结中医药在新冠肺炎防控中的成效,明确提出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鼓励、支持发挥中医、中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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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我委组织更新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3月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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