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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
《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版)》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版)》?科学佩戴口罩是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的有效措施,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流感、肺炎支原体感染、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等常见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经认真总结新冠疫情防控中科学佩戴口罩的经验做法,结合不同时期呼吸道传染病的流行形势和重点机构、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防控需要,我们研究制定了《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版)》,指导公众科学规范佩戴口罩,防控多种呼吸道传染病传播,有效保护公众健康。二、哪些情形或场景应佩戴口罩?应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存在呼吸道传染病传播风险的情形,如新冠病毒感染、流感、肺炎支原体感染、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等呼吸道传染病感染者或有相关症状者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或与其他人员近距离接触(距离小于1米,下同)时应佩戴口罩,减少感染他人的风险。二是处于感染风险较高的情形或场景,例如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陪诊、陪护、探视时,应佩戴口罩,加强自我防护,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三是防止外来人员将疫情输入重点机构的情形或场景,如在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间,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托幼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时应佩戴口罩。四是防止公共服务人员将疫情输入重点机构的情形或场景,在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间,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机构的医护、餐饮、保洁、保安等公共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口罩,保护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学生等重点人群免受感染。四、哪些情形或场景建议不佩戴口罩?建议不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进行体育锻炼时,由于运动时会加大通气量,佩戴口罩可能导致呼吸困难,损害身体健康。二是感染风险较低的情形或场景,例如在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三是不适合佩戴口罩的人群,3岁及以下婴幼儿呼吸系统发育不健全、依从性差,佩戴口罩可能引起婴幼儿呼吸不畅,且不能及时向大人求助,可能引发潜在的安全风险。五、如何选择佩戴合适类型的口罩?一是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或呼吸道传染病症状者建议佩戴N95或KN95等颗粒物防护口罩(无呼吸阀)或医用防护口罩,其他人员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二是儿童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或呼吸道传染病症状者建议选用儿童防护口罩,其他儿童建议选用儿童卫生口罩。此外,口罩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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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
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版)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防发〔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新冠、流感等多种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制定了《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国家疾控局代章)2023年12月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版)呼吸道传染病的常见病原有新冠病毒、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呼吸道合胞病毒等,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吸入带有病原体的气溶胶或密切接触等途径传播。科学佩戴口罩是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有效措施。为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有效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指引。一、应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1.新冠病毒感染、流感、肺炎支原体感染、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等呼吸道传染病感染者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距离小于1米,下同)时。2.出现发热、咳嗽、流涕、咽痛、肌肉酸痛、乏力等呼吸道传染病症状者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时。3.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陪诊、陪护、探视时。4.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间,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托幼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时。5.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间,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机构的医护、餐饮、保洁、保安等公共服务人员工作期间。二、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1.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间,乘坐飞机、火车、长途车、轮船、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2.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间,进入超市、影剧院、客运场站、厢式电梯等环境密闭、人员密集场所时。3.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间,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等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时。4.与出现呼吸道传染病症状者共同学习、生活或工作期间。三、建议不佩戴口罩的常见情形或场景1.进行体育锻炼时。2.处于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3.3岁及以下婴幼儿。四、口罩选择1.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或呼吸道传染病症状者建议佩戴N95或KN95等颗粒物防护口罩(无呼吸阀)或医用防护口罩,其他人员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2.儿童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或呼吸道传染病症状者建议选用儿童防护口罩,其他儿童建议选用儿童卫生口罩。3.口罩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五、其他注意事项1.个人可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需求自主选择是否佩戴口罩,并注意及时更换。2.心肺功能障碍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佩戴口罩。3.各地疾控部门应及时动态发布当地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形势,提醒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本指引将根据呼吸道传染病防控需要动态优化调整。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地方和行业实际,参照本指引制定本地和本行业的口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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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前后新冠病毒感染及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解读问答
一、《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前后新冠病毒感染及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较长、群众出行意愿较强,人员跨区域流动、出入境人数和聚集性活动将会明显增加,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新冠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登革热等传染病疫情传播风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前后新冠及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前后新冠病毒感染及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精准落实新冠“乙类乙管"各项防控措施,不放松、不加码,压实“四方责任",坚持“多病共防",强化联防联控,在充分保证群众正常出行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二、中秋国庆假期前后全国新冠及其他传染病疫情形势如何?2023年2月以来我国新冠疫情呈低水平、波浪式流行态势,目前新冠及其他传染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但部分省份登革热处于高发季节,个别南方省份流感疫情呈上升趋势。由于中秋国庆假期人员跨区域流动、出入境人数和聚集性活动将会明显增加,新冠等呼吸道传染病传播风险升高,登革热、疟疾等蚊媒传染病输入扩散风险增大,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发生风险增加。在落实好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预计假期全国传染病疫情形势将继续保持总体平稳。三、群众假期出行应注意哪些事项?一是出行前,密切关注目的地传染病疫情形势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健康风险提示,及时了解相关传染病防控知识,合理安排行程。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建议暂缓出行。二是旅途中,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客运场站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科学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假期出行期间注意饮食饮水卫生,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外出时做好防蚊虫叮咬措施,前往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自然疫源地时不接触疫源动物及产品,有可疑猴痘接触史的人员做好自我健康监测。三是返程后,做好自我健康监测,若身体出现异常症状及时就诊,主动告知医生外出史。四、《通知》针对中秋国庆假期前后传染病防控工作有哪些具体措施?一是强化关口前移。强化入境口岸检疫查验、病媒生物消杀等措施,加强境外输入新冠病毒变异株动态监测,降低新冠、登革热、疟疾、猴痘等传染病输入风险。二是强化监测预警。各地假期前要强化疫情形势风险研判,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假期期间要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实时发布疫情信息和健康风险提示。假期结束后要及时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做好重点机构疫情监测,严防疫情反弹。三是强化重点环节防控。交通运输单位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假期运输组织保障。旅游景区要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避免室内场馆大规模人员聚集。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食品卫生和安全管理,有效降低肠道传染病发生的风险。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要加强假期探视人员管理,学校要加强假期结束后返校师生的健康监测。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各地要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根据本地疫情特点深入开展新冠、流感、登革热、感染性腹泻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大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努力提高群众自我防护和及时就诊意识。五是强化诊疗服务。各地要统筹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强门急诊、发热门诊、儿科、呼吸科和重症医学科力量,提高传染病的诊治能力,加强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管理,做好医患个人防护,有效避免院内感染发生。五、《通知》对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提出了哪些要求?一是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继续保持各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常态化运转。二是强化中秋国庆假期值班值守,聚焦重点时段、重点环节,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三是加强对宾馆、客运场站、商场超市、旅游景区室内场馆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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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前后新冠病毒感染及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中国疾控中心: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前后新冠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及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的假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中秋国庆假期前后疫情防控2023年2月以来我国新冠疫情呈低水平、波浪式流行态势,目前新冠及其他传染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但部分省份登革热处于高发季节,个别南方省份流感疫情呈上升趋势。今年中秋国庆假期相连,群众出行意愿较强,人员跨区域流动、出入境人数和聚集性活动将会明显增加,新冠等呼吸道传染病传播风险升高,登革热、疟疾等蚊媒传染病输入扩散风险增大,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发生风险增加,如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排除个别地区发生新冠、登革热等聚集性疫情的可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秋国庆假期前后新冠及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精准落实新冠“乙类乙管"及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在充分保证群众正常出行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二、强化关口前移,进一步降低疫情输入风险海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入境人员体温监测、健康申报核验、新冠核酸抽检等措施,加强境外输入新冠病毒变异株动态监测,对测序发现的新型变异株及时通知属地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强口岸检疫查验、病媒生物消杀,严防登革热、疟疾等蚊媒传染病输入;加强有猴痘样症状或相关异常健康申报的入境人员排查,及时发现猴痘输入病例。各地要引导出境商务、旅游等人员关注目的地疫情动态,做好个人防护,降低境外感染风险;归国后应主动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不适症状后及时就诊,主动告知医生出境史。三、强化监测预警,确保及早发现疫情各地要加强中秋国庆假期前后新冠及其他重点传染病疫情监测。假期前应强化疫情形势风险研判,查短板补漏洞,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假期期间应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实时发布疫情信息和健康风险提示。假期结束后应及时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做好学校、养老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疫情监测,严防疫情反弹。各地要加强法定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强化重点环节防控,有效阻断疫情传播(一)加强旅途疫情防控。交通运输单位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假期运输组织保障工作。客运场站要根据客流需求及时增加或开放进站和安检通道,引导乘客有序进站乘车乘船,减少旅客拥堵和等待时间。做好客运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倡导旅客在客运场站和乘坐交通工具时科学佩戴口罩。(二)加强旅游活动疫情防控。各地旅游景区要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及时动态疏导客流,避免室内场馆大规模人员聚集。加强室内场馆等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场所的通风换气,强化旅游景区饮用水、食品和环境卫生管理,适当增加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的清洁消毒频次。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食品卫生和安全管理,有效降低肠道传染病发生的风险。(三)加强重点机构疫情防控。各地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假期期间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加强日常防护和环境消毒,落实探视人员科学佩戴口罩等防护要求。学校要加强假期结束后返校师生的健康监测,落实晨(午)检、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与登记、病例报告等措施,对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师生做好排查,严防校园发生聚集性疫情。(四)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各地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卫生治理,及时清理卫生死角。要根据当地蚊媒、鼠类等重点病媒生物种类、分布和密度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地开展灭蚊灭鼠工作,加强病媒防制和源头治理,为防控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等传染病创造良好环境。(五)及时处置聚集性疫情。各地要强化新冠和其他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处置,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传染源管理、疫点疫区消毒等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将疫情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中国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地方聚集性疫情处置的技术支持,尽早阻断传播链条,严防疫情扩散蔓延。五、强化宣传教育,提升科学防控意识各地要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根据本地疫情特点深入开展新冠、流感、登革热、感染性腹泻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大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努力提高群众自我防护和及时就诊意识。提醒外出人员做好防蚊虫叮咬措施,提醒前往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自然疫源地的人员不接触疫源动物及产品,提醒有可疑猴痘接触史的人员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倡导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假期暂缓出行。六、强化诊疗服务,全力做好病例救治各地要统筹调配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加强门急诊、发热门诊、儿科、呼吸科和重症医学科力量,确保中秋国庆假期医疗救治工作平稳有序。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鼠疫、猴痘、登革热等传染病的诊治能力,落实“四早"要求。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要求,加强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管理,做好医患个人防护,有效避免院内感染发生。七、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压实“四方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保持各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常态化运转,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间协调,坚持“多病共防",确保群众健康平安过节。各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加强统筹调度和督促指导,推动行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各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属地疫情防控规定。倡导个人坚持良好卫生习惯,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二)加强应急值守。各地要加强中秋国庆假期值班值守,细化疫情防控措施,聚焦重点时段、重点环节,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杭州亚运会举办地区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的疫情信息通报和联防联控,各地发现有关疫情信息和线索时,要第一时间向杭州亚运会举办地区通报,共同做好赛事期间的传染病防控工作。(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宾馆、客运场站、商场超市、旅游景区室内场馆等公共场所消毒、通风换气的监督检查,强化旅游景区和餐饮服务单位饮用水、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室内空气、公共用品用具、饮用水、食品等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国家疾控局代章)2023年9月2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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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解读问答
一、《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感染所致的一种人兽共患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种乙类传染病,是迄今为止人类病死率最高的急性传染病。2006年起我国先后颁布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狂犬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6版)》等文件,指导各地及时、规范开展暴露后预防处置工作,对我国狂犬病防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2022年我国人间狂犬病发病数实现16年连续下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进展,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对《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作了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形成《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二、《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主要做了哪些修订?《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在既往工作规范基础上,主要做了以下修订:一是优化伤口处置措施。增加消毒剂使用种类;进一步细化伤口闭合要求,医务人员应在综合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伤口进行区别处理。二是优化首次暴露后的疫苗接种程序。在原5针暴露后免疫程序的基础上,新增已批准使用并有相应疫苗产品的“2-1-1"免疫程序。三是优化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被动免疫制剂应用中增加抗狂犬病单克隆抗体的使用规定,并针对一般暴露部位、特殊暴露部位、黏膜暴露部位等不同部位细化被动免疫制剂使用要求。四是优化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范围。增加动物收容机构工作人员、接触野生动物的研究人员、猎人等为高暴露风险者。五是优化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管理。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原则上应配备至少两种不同种类的狂犬病疫苗,以便出现特殊情况时,可及时进行疫苗替换。对于需开展破伤风预防处置的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应配备破伤风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三、狂犬病暴露等级如何判定?根据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接触或者喂饲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舐为I级暴露;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明显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暴露;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舐,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被唾液或者组织污染,或者直接接触蝙蝠为Ⅲ级暴露。四、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狂犬病暴露,如何进行规范处置?一是I级暴露者一般无感染风险,清洗暴露部位即可,无需进行医学处置。二是Ⅱ级暴露者存在轻度感染风险,应处置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确认为Ⅱ级暴露且严重免疫功能低下者,或者Ⅱ级暴露者其伤口位于头面部且不能确定致伤动物健康状况时,按照Ⅲ级暴露者处置。三是Ⅲ级暴露者存在重度感染风险,应处置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和接种狂犬病疫苗。五、对暴露后的伤口应如何处置?伤口处置应越早越好。一是伤口冲洗。用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专业冲洗液)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约15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较深伤口冲洗时,可用注射器或者专用冲洗设备对伤口内部进行灌注冲洗,做到全面彻底。二是消毒处理。伤口冲洗后用稀释碘伏或其他具有病毒灭活效果的皮肤黏膜消毒剂(如季铵盐类消毒剂等)涂擦伤口。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首先予以清创。三是预防其他感染。根据伤口污染或感染情况,合理使用抗生素,减少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尤其注意结合伤口性质与既往免疫史等综合判断是否使用破伤风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六、首次暴露后狂犬病疫苗的免疫程序有哪些?在疫苗接种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目前已获批准用于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5针免疫程序。于0(注射当天,下同)、3、7、14和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剂次,共注射5剂次。二是“2-1-1"免疫程序。于0天注射2剂次(左、右上臂三角肌各注射1剂次),第7、21天各注射1剂次,共注射4剂次。如国家批准新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免疫程序,则按最新要求执行。在疫苗接种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种。若无法实现,可用不同品牌的狂犬病疫苗替换。接种狂犬病疫苗后,少数人可能出现轻微不良反应,一般无需特殊处理。如发现接种者对正在使用的狂犬病疫苗有严重不良反应时,重新评估暴露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可更换不同种类的狂犬病疫苗,按照替换疫苗的免疫程序继续完成剩余剂次。七、对再次暴露后的预防处置有哪些规定?一是对于任何一次暴露后均应首先、及时、彻底地进行伤口处置。二是若再次暴露发生在免疫接种过程中,应继续按照原有免疫程序完成剩余剂次的接种;全程接种后3个月内再次暴露者一般不需要加强接种;全程接种后3个月及以上再次暴露者,应于0、3天各加强接种1剂次狂犬病疫苗。三是按暴露前或者暴露后程序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者,除严重免疫功能低下者外,暴露或者再次暴露后无需使用被动免疫制剂。八、如何合理设置并管理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一是合理设置外伤处置和疫苗接种等功能分区。具备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以及狂犬病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应急抢救药品等。二是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管理、疫苗和冷链管理、知情告知、接种信息采集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等制度。三是加强人员培训。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务人员须经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