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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健康委:社区防控是疫情防控的关键环节,是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基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就做好社区防控工作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月10日在北京市调研疫情防控工作时,对做好社区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并亲切慰问了参与社区防控工作人员。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社区防控各项工作,使所有社区都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强调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也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把社区这道防线守住,就能有效切断疫情蔓延扩散的渠道;强调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加强社区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使所有社区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强调以疫情防控工作成效来检验和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社区居民发动起来,构筑起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等,明确了社区防控工作的基础地位、方法路径和政治保证,体现了对广大社区工作者的亲切关怀,为做好社区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扎实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巩固好在社区防控中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效,筑牢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二、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要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强化社区网格化防控体系,发挥城乡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凝聚作用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区志愿者联动机制协同作用,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务人员,动员广大社区居民参与,切实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各项工作,切实把社区防控的“网底"兜住、兜实。各地要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要求,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落实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要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协同防控,加强对辖区企业、学校等人员密集单位的指导,强化社区防控网格化管理,坚决切断输入型传染源。各地特别是人口流入大省、大市要重点做好针对返程人员的疫情监测工作,实现入户排查和重点群体监控“两个全覆盖";重点做好封闭式管理社区的人员疏导、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心理慰藉,引导救护、救助、消防等应急车辆按需进出,将各项防控措施抓早抓小、落细落实。要统筹防控疫情和服务群众工作,避免在社区防控工作中“简单化"、“一刀切",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尽可能方便社区居民生产生活。加大对社区各类民政服务对象的照护力度,重点做好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子女亲属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空巢(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的救助保护,对生活无着流浪人员的劝导救助。要推动社区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防疫基本知识宣传教育,统筹社区工作者、社区民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力量,针对疫情防控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重点关切,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同步宣传解读,引导广大社区居民增强法治意识和防护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疫情防控期间的矛盾纠纷。三、进一步关心基层工作人员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向各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机制汇报,完善社区防控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规范社区防控工作数据收集,坚决杜绝形式主义,最大限度压减不必要的材料报表,让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做好社区防控工作上。协调改善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重点配齐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各类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开展面向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简易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支持开发适应社区防控工作要求的技术应用,强化人员排查、居家观察、出入管理、志愿服务、宣传教育等防控环节的信息化支撑,减轻社区工作者工作压力。各地要推动各类防控力量下沉,防控任务重、社区人手不足的地方,要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社区帮助工作;优化社区防控人力配置,合理安排参与社区防控工作人员轮休。争取各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为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专职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办理专属保险。帮助解决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家庭实际困难,探索开展社区工作者心理健康评估。加大对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表扬力度。做好因社区防控工作牺牲的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家属慰问关怀工作,相关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当地党委、政府,并报上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完善系统内部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配齐配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业务工作力量,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承担社区防控工作牵头职责的,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科学研判社区防控工作形势任务,及时提出加强社区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未承担社区防控工作牵头职责的,要主动与牵头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反映、解决城乡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在社区防控工作中查找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并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并争取支持。在总结社区防控工作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社区应急管理体系。要把社区防控工作成效作为检验本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效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据,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鼓励民政、卫生健康系统共产党员到社区防控工作一线支持帮助工作,为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贡献智慧和力量。五、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运用党委和政府新闻发布平台,充分解读加强社区防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主动回应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引导社区居民客观理性认识疫情,避免并化解恐慌情绪。要依托各类媒体、网站,大力宣传社区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宣传优秀城乡社区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先进事迹,为做好社区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做好社区防控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报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2月1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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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 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解读
为指导各地加强疫情期间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合理医疗秩序,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2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通知》从五个方面对疫情期间各地的医疗服务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各地需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在科学防控的基础上维护合理医疗服务秩序,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二是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精细化管理依据“互联网+医疗"优势作用,加强线上就医指导,加强门急诊患者就诊预检分诊,减少交叉感染。三是指导医疗机构根据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进行分类救治,满足患者基本就医需求。四是督促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感染防控相关规章制度,降低医务人员暴露风险,减少医疗机构内感染,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五是加强宣传,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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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 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疗卫生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派出了大量医务人员驰援一线,支持湖北省和武汉市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出现了医疗服务受到削弱,群众基本就医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等问题。为指导各地加强疫情期间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合理医疗秩序,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因地制宜,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各地要做好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的分析研判,梳理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有序推动、逐步加强日常医疗服务管理。湖北省和武汉市目前仍然是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主战场,要毫不放松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重点保障肾功能衰竭、肿瘤以及其他需要维持定期治疗患者的医疗需求,保障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医疗服务,保障必须的急诊服务。对于湖北省以外地区,要紧密结合疫情发展形势,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医疗服务,不得搞一刀切,不能采取停诊的方式、将日常医疗服务一关了之。要在科学防控的基础上,维护合理医疗服务秩序,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二、精细管理,做好医疗秩序的组织安排医疗机构要加强精细化管理,通过测算各临床科室患者就医需求,对可调用的医疗资源及时进行合理分配和调整,保证现有医疗资源有效利用最大化。要大力推行非急诊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引导患者分时段就诊,减少人群聚集。加强门诊患者预检分诊,科学间隔每名患者就诊时间,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减少交叉感染。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医疗机构,要继续完善分级诊疗模式,将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至居住地附近的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就诊。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12号),有效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加强线上就医指导,发挥“互联网+医疗"的优势作用。三、分类救治,切实保障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医疗机构要根据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进行分类救治,满足患者基本就医需求。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诊疗规范给予及时有效救治,不得推诿拖延;保持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正常开放,加强急诊急救预检分诊,细化疫情期间的急诊急救工作流程,确保急诊急救工作安全开展。对于门诊慢性病患者,视患者病情可以将其处方用量延长至12周;必要的检验检查和常规复查等,可指导患者在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并通过电话随访等多种方式加强远程指导;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对慢性病患者的日常管理。对于肾功能衰竭患者、肿瘤患者以及其他需要维持定期治疗的重症患者,原则上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不间断的医疗服务;确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宜继续提供的,应当由患者居住地附近的、具备相应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接续承担。对于孕产妇和新生儿,要落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坚守母婴安全底线。对于择期手术患者,要加强与患者的解释沟通,争取获得患者的理解,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另行确定手术时间。四、强化感染防控,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感染防控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指南的落实,将标准预防作为重中之重,强化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应当全部正确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要落实《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国卫办医函〔2020〕6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医院发热门诊管理及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02号),不仅要加强门急诊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等重点部门的管理,还要加强其他非重点部门和普通病区的管理,及时将发热患者与普通患者区分开来。要全面落实感染防控分区管理要求,合理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做好相关制度和流程管理。指导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降低医务人员暴露风险。通过多种举措,减少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五、加强宣传,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客户端等形式加强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有关诊疗信息,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对于已经预约,但确因疫情防控需调整就诊计划的患者,医疗机构要及时、逐一进行电话等形式的沟通,调整就诊时间或指导患者就近接受医疗服务,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1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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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的通知》解读
养老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针对入住老年人高龄、体弱、多病共存、多重用药且正值冬春季呼吸道感染疾病高发的实际,以及老年人面对疫情产生焦虑、对自身健康和看病就医的担心,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就医服务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研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了5方面要求。一是密切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包括每天测量体温,随时询问观察老年人身体状况,提醒慢性疾病老年人规律服药,不擅自预防性服药。二是妥善处置老年人生病情况。对患常见慢性基础疾病、一般性疾病、有感冒症状但没有流行病学史的老年人,应在机构内治疗而不建议外出就医;老年人出现慢性病急性加重或突发急病,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三是对老年人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且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立即执行隔离观察并及时送医排查。四是对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老年人,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按规定对密切接触者和环境采取相应措施。五是对去医疗机构就诊(治愈)后返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需经隔离观察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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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的通知
肺炎机制综发〔202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就医工作,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020年2月1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鉴于养老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就医服务工作,制定如下指南:一、密切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1.测量体温。每天早晚各为老年人测量1次体温(接触式体温计要做到个人专用,若不能做到个人专用,则需彻底消毒后再用。非接触式体温枪应当按照使用要求定期消毒),随时询问老年人身体情况。2.慢性疾病老年人管理。提醒慢性病长期服药老年人,要规律服药,不轻易自行换药或停药,有身体不适要及时告知护理人员。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通过检测血压、血糖、呼吸状况、体重等方式,观察慢性病老年人身体状况,注意有无用药不足或过量的表现,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特别是体位性低血压、低血糖),预防跌倒。3.加强新冠肺炎知识宣教。告知老年人,目前针对新冠肺炎,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切勿擅自预防性服药。二、老年人身体出现不适或疾病发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与老年人和家属沟通商量,达成一致后,通过机构内医务人员处置、电话求助医疗机构、请医疗机构医生出诊、拨打120急救电话就医或由家属送医。有条件的或根据入住服务协议,由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随同协助就医。1.慢性基础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皮肤病、一般过敏、轻微扭伤擦伤、普通牙科治疗、常规康复等,可采取上门诊视等方式保守治疗,不建议外出就医。老年人常用药物由家属、机构通过委托取药、代购等方式解决。2.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等症状且无加重,没有流行病学史的老年人(14天内没有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没有出入有确诊或疑似患者社区或活动场所),可在机构内按一般感冒治疗,暂不外出就医;有慢性呼吸道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等),病情稳定的老年人可在医生指导下常规用药,若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则须立即联系医疗机构进行转诊。3.急性发热,如确无流行病学史,可先在机构内隔离观察,按一般感冒发热进行治疗;如机构内有条件,可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CRP等常规检查(或抽血送附近医疗机构检验)。同时咨询相关医疗机构,有必要再送医。4.急危重症患者应当及时就医。老年人一旦出现慢性病急性加重或突发急病,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实施力所能及的抢救措施,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并及时通知老年人家属。急危重症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心衰、卒中、心肌梗塞、心跳呼吸骤停、急性损伤创伤、急性中毒、急性胸痛腹痛、消化道出血、肠梗阻、重症肺炎、严重腹泻脱水等疾病,以及神经、心脏、呼吸、消化、泌尿等系统的危急重情况。三、老年人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当立即执行隔离观察,并及时送医疗机构排查。四、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当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养老机构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在当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机构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相关工作。五、在医疗机构就诊后返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陪同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和工作。新冠肺炎老年人治愈后需返回养老机构的,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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