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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日友好医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远程会诊在提升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治疗效果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由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中日友好医院,以下简称国家远程中心)承担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平台任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诊平台组成国家远程中心会诊平台包括病历数据平台和视讯系统两部分,病历数据平台可以与不同的视讯系统配合使用,视讯系统可以兼容多种终端和通讯方式。一般采用音视频交互式远程会诊,同时兼容多学科会诊和多层级会诊。会诊平台网址为www.ntmchc.cn。二、硬件条件要求(一)网络环境要求。单点不小于4Mps的互联网接入带宽;不具备宽带条件的,可以使用笔记本选择4G或5G无线网络接入。(二)硬件终端要求。申请会诊医院硬件条件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可:1.远程会诊终端:可兼容SIP、H323等标准编解码协议的音视频会议系统,已经接入互联网。2.笔记本电脑:应当有内置摄像头、麦克风和扩音器等音视频设备,能够接入互联网。3.台式电脑:应当有外置摄像头、麦克风(有回声抑制功能)、扩音器和显示器等设备,能够接入互联网。三、会诊组织实施各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需要会诊时,应当依据《国家远程中心会诊平台操作流程》提出申请,包括会诊专家专业需求,并提交相关资料。国家远程中心根据申请医院的需求,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开展会诊,对重症、危重症患者救治工作提出会诊意见。四、其他工作要求(一)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本通知要求,指导辖区内定点医院规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远程会诊工作,进一步提高重症、危重症患者治愈效果。(二)中日友好医院应当指定院级负责人负责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及时协调解决会诊中遇到的问题。国家远程中心办公室人员应当做好会诊申请的受理、登记和保障等管理工作。(三)各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远程会诊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沟通顺畅。参与会诊专家所在医院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会诊所需场所及硬件条件保障。(四)有条件的省份应当发挥互联网医疗的优势,加强重症、危重症患者的病例管理,畅通省级定点医院与各市定点医院会诊网络,实现确诊病例市级专家会诊全覆盖、重型病例省级专家会诊全覆盖,及时发现重型、危重症患者,按照“四集中"的原则,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附件:国家远程中心会诊平台操作流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2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国家远程中心会诊平台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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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甲类管理、精准施策分区分级防控要求,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研究进展和防控工作实际,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科学研究,将总体方案中的主要传播途径论述修改为: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其他传播途径尚待明确。(二)在总体方案中增加“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内容。以县(区)为单位,划分了低、中、高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防控策略和措施,要求根据疫情研判结果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响应级别。(三)在总体方案中,突出分类指导,细化重点场所、机构、人群防控措施,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后,学校、托幼机构复课复园后,养老机构、残障人员福利机构等特殊机构落实防控措施。(四)在总体方案中,明确了疑似病例的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完善了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要求。(五)在总体方案中,增加了“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展有关疾病传播特点、临床特征、策略评估等相关调查研究,为优化防控策略提供科学证据"。(六)在病例监测方案中,删除了针对湖北省的病例定义,明确了对湖北省已报告的“临床诊断病例"的订正具体要求,细化了无症状感染者的病例报告填报内容。(七)在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中,强化了对基层聚集性疫情调查的技术指导;简化了个案调查表内容和个案调查报告报送要求,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八)在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中,将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修订为“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未采取有效防护与其有近距离接触(1米内)的人员"。(九)在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中,强调了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细化了标本采集和处理方法,增加了单靶标阳性病例的判定原则。(十)在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和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中,细化了粪便、污水消毒处理方法和手消毒剂可选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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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我委组织更新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2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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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恢复期血浆招募动员服务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期各地陆续开展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治疗重症、危重症患者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患者救治,保障新冠肺炎恢复期血浆捐献者权益,鼓励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血浆,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恢复期血浆招募动员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和血站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方案,强化恢复期血浆捐献者动员招募,大力宣扬感人事迹和无私奉献精神,明确恢复期血浆捐献者依法享受无偿献血者荣誉和待遇,结合各地实际探索捐献恢复期血浆激励机制。医疗机构和血站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临床治疗方案(第一版)》采集血浆,做好献浆服务,保障献浆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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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恢复期血浆招募动员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近期,为满足临床救治工作需要,各地陆续开展了采集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治疗重症、危重症患者工作。为保障捐献血浆者权益,鼓励更多的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血浆,现就做好捐献恢复期血浆相关招募动员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做好重症、危重症患者救治、降低病死率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突出任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和血站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恢复期血浆(以下简称捐献恢复期血浆)招募动员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导下,进一步强化社会动员,利用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捐献恢复期血浆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弘扬无私奉献和大爱无疆的人道主义精神,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倡导、动员符合条件的新冠肺炎康复者踊跃捐献血浆,挽救重症、危重症患者生命。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导下,按照《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制订出台捐献恢复期血浆的激励制度,褒扬捐献血浆、挽救他人的高尚行为。捐献恢复期血浆的新冠肺炎康复者享受无偿献血者荣誉和待遇,捐献血浆200毫升视为捐献一次全血。献血浆后,发放《献血证》并将献血浆者信息录入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参与无偿献血表彰活动。四、承担血浆捐献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和血站,应当遵照《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临床治疗方案(试行第一版)》要求,严格按照临床医师对捐献者的评估意见制订血浆采集计划,不得超采、频采;组织做好捐献血浆前、中、后各项服务工作,以捐献者为中心,切实维护捐献者健康权益,保障献浆安全。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献血法》等对血站加强指导,维护正常献血秩序;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咨询、服务、随访等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2020年2月1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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