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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甲类管理、精准施策分区分级防控要求,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研究进展和防控工作实际,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科学研究,将总体方案中的主要传播途径论述修改为: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其他传播途径尚待明确。(二)在总体方案中增加“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内容。以县(区)为单位,划分了低、中、高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防控策略和措施,要求根据疫情研判结果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响应级别。(三)在总体方案中,突出分类指导,细化重点场所、机构、人群防控措施,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后,学校、托幼机构复课复园后,养老机构、残障人员福利机构等特殊机构落实防控措施。(四)在总体方案中,明确了疑似病例的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完善了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要求。(五)在总体方案中,增加了“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展有关疾病传播特点、临床特征、策略评估等相关调查研究,为优化防控策略提供科学证据"。(六)在病例监测方案中,删除了针对湖北省的病例定义,明确了对湖北省已报告的“临床诊断病例"的订正具体要求,细化了无症状感染者的病例报告填报内容。(七)在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中,强化了对基层聚集性疫情调查的技术指导;简化了个案调查表内容和个案调查报告报送要求,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八)在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中,将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修订为“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未采取有效防护与其有近距离接触(1米内)的人员"。(九)在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中,强调了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细化了标本采集和处理方法,增加了单靶标阳性病例的判定原则。(十)在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和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中,细化了粪便、污水消毒处理方法和手消毒剂可选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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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我委组织更新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2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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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恢复期血浆招募动员服务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期各地陆续开展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治疗重症、危重症患者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患者救治,保障新冠肺炎恢复期血浆捐献者权益,鼓励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血浆,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恢复期血浆招募动员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和血站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方案,强化恢复期血浆捐献者动员招募,大力宣扬感人事迹和无私奉献精神,明确恢复期血浆捐献者依法享受无偿献血者荣誉和待遇,结合各地实际探索捐献恢复期血浆激励机制。医疗机构和血站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临床治疗方案(第一版)》采集血浆,做好献浆服务,保障献浆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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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恢复期血浆招募动员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近期,为满足临床救治工作需要,各地陆续开展了采集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治疗重症、危重症患者工作。为保障捐献血浆者权益,鼓励更多的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血浆,现就做好捐献恢复期血浆相关招募动员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做好重症、危重症患者救治、降低病死率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突出任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和血站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恢复期血浆(以下简称捐献恢复期血浆)招募动员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导下,进一步强化社会动员,利用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捐献恢复期血浆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弘扬无私奉献和大爱无疆的人道主义精神,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倡导、动员符合条件的新冠肺炎康复者踊跃捐献血浆,挽救重症、危重症患者生命。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导下,按照《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制订出台捐献恢复期血浆的激励制度,褒扬捐献血浆、挽救他人的高尚行为。捐献恢复期血浆的新冠肺炎康复者享受无偿献血者荣誉和待遇,捐献血浆200毫升视为捐献一次全血。献血浆后,发放《献血证》并将献血浆者信息录入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参与无偿献血表彰活动。四、承担血浆捐献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和血站,应当遵照《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临床治疗方案(试行第一版)》要求,严格按照临床医师对捐献者的评估意见制订血浆采集计划,不得超采、频采;组织做好捐献血浆前、中、后各项服务工作,以捐献者为中心,切实维护捐献者健康权益,保障献浆安全。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献血法》等对血站加强指导,维护正常献血秩序;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咨询、服务、随访等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2020年2月1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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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公众口罩使用指南
根据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第10号通告《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的实施意见》,按照分区分级防控原则,为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特制订本指南。一、适用人群适用于普通人群、出行人员、居家隔离人员、特定行业人员(其中:医务人员、确诊病人、疑似病人、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按院内感染控制要求佩戴)。二、佩戴原则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探视的公众,有发热、咳嗽、咽痛等呼吸道症状人员,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见第10号通告,今后以适时公告结果为准),对不同风险级别地区的公众佩戴口罩的建议如下:(一)低风险地区:除有呼吸道症状和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探视的公众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外,其他人员不建议佩戴。(二)中风险地区:1.从事与疫情相关的行政管理、警察、保安、快递人员、居家隔离及其共同生活人员选择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2.在超市、商场、交通工具、餐厅、会议室、电梯、生产车间、厂矿、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和逗留的公众建议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3.单独室内外活动、空旷通风良好且人员不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建议佩戴口罩。(三)高风险地区:1.公众在空旷且通风场所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入超市、商场、交通工具、电梯等人群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2.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武警、交警、安保人员、媒体记者、快递人员等在岗期间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三、使用事项(一)在保障公众健康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口罩使用时间和使用次数。(二)口罩佩戴前按规程洗手,佩戴时避免接触口罩内侧。口罩脏污、变形、损坏、有异味时需及时更换。(三)口罩保存和处置。1.如需再次使用的口罩,可悬挂在洁净、干燥通风处,或将其放置在清洁、透气的纸袋中。口罩需单独存放,避免彼此接触,并标识口罩使用人员;2.医用标准防护口罩不能清洗,也不可使用消毒剂、加热等方法进行消毒;3.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及时清运。在医疗机构、高风险地区重点场所佩戴的废弃口罩按医疗垃圾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