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疾控服务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18 2020-02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的通知
肺炎机制综发〔202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就医工作,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020年2月1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鉴于养老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就医服务工作,制定如下指南:一、密切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1.测量体温。每天早晚各为老年人测量1次体温(接触式体温计要做到个人专用,若不能做到个人专用,则需彻底消毒后再用。非接触式体温枪应当按照使用要求定期消毒),随时询问老年人身体情况。2.慢性疾病老年人管理。提醒慢性病长期服药老年人,要规律服药,不轻易自行换药或停药,有身体不适要及时告知护理人员。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通过检测血压、血糖、呼吸状况、体重等方式,观察慢性病老年人身体状况,注意有无用药不足或过量的表现,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特别是体位性低血压、低血糖),预防跌倒。3.加强新冠肺炎知识宣教。告知老年人,目前针对新冠肺炎,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切勿擅自预防性服药。二、老年人身体出现不适或疾病发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与老年人和家属沟通商量,达成一致后,通过机构内医务人员处置、电话求助医疗机构、请医疗机构医生出诊、拨打120急救电话就医或由家属送医。有条件的或根据入住服务协议,由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随同协助就医。1.慢性基础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皮肤病、一般过敏、轻微扭伤擦伤、普通牙科治疗、常规康复等,可采取上门诊视等方式保守治疗,不建议外出就医。老年人常用药物由家属、机构通过委托取药、代购等方式解决。2.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等症状且无加重,没有流行病学史的老年人(14天内没有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没有出入有确诊或疑似患者社区或活动场所),可在机构内按一般感冒治疗,暂不外出就医;有慢性呼吸道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等),病情稳定的老年人可在医生指导下常规用药,若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则须立即联系医疗机构进行转诊。3.急性发热,如确无流行病学史,可先在机构内隔离观察,按一般感冒发热进行治疗;如机构内有条件,可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CRP等常规检查(或抽血送附近医疗机构检验)。同时咨询相关医疗机构,有必要再送医。4.急危重症患者应当及时就医。老年人一旦出现慢性病急性加重或突发急病,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实施力所能及的抢救措施,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并及时通知老年人家属。急危重症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心衰、卒中、心肌梗塞、心跳呼吸骤停、急性损伤创伤、急性中毒、急性胸痛腹痛、消化道出血、肠梗阻、重症肺炎、严重腹泻脱水等疾病,以及神经、心脏、呼吸、消化、泌尿等系统的危急重情况。三、老年人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当立即执行隔离观察,并及时送医疗机构排查。四、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当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养老机构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在当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机构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相关工作。五、在医疗机构就诊后返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陪同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和工作。新冠肺炎老年人治愈后需返回养老机构的,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17 2020-02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调度,主动融入防控工作大局,全力以赴抗击疫情。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控工作中承担着相当重要的任务。当前,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社会办医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4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切实做好患者接诊救治工作。社会办医要严格落实门急诊预检分诊制度,开设发热门诊的要规范设置管理并确保有效运行。纳入定点医院的社会办医,要选派技术骨干力量参与医疗救治工作,对于重症、危重病例,本单位不能满足医疗救治要求的,应尽快转运到其他救治力量更强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不宜转运的,应请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专家力量给予指导支持。二是加强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社会办医要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制定工作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和工作流程。要加强医务人员调配和医用物资储备,正确使用医用防护用品,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三是强化开展疫情防控知识技能培训。有关社会办医学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对社会办医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社会办医要在对医务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等技术规范和工作要求的培训。四是全面组织动员社会办医力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统筹调度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资源。有关社会办医学协会要加强宣传倡导工作,鼓励社会办医持续不断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社会办医不分举办主体、经营性质、类别规模,要统一服从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调度。
17 2020-02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调度,主动融入防控工作大局,全力以赴抗击疫情。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控工作中承担着相当重要的任务。当前,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患者接诊救治工作。社会办医要严格落实门急诊预检分诊制度,开设发热门诊的要规范设置管理并确保有效运行。接诊要注意询问患者流行病学史,发热患者要做好隔离处置工作,疑似和确诊患者要按照“四早"“四集中"原则及时处置或转运救治,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纳入定点医院的社会办医,要选派技术骨干力量参与医疗救治工作,对于重症、危重病例,本单位不能满足医疗救治要求的,应尽快转运到其他救治力量更强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不宜转运的,应请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专家力量给予指导支持。要切实做好日常诊疗管理,重点加强门诊预约、网络/电话咨询、手术择期、严格住院患者及家属管理等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二、加强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社会办医要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根据病原学特点,结合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和诊疗条件等,制定工作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和工作流程。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严格做好诊疗环境、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置。要加强门诊和病房管理,有关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并采取有效措施疏导分流患者,避免人员聚集。要加强医务人员调配和医用物资储备,正确使用医用防护用品,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三、强化开展疫情防控知识技能培训。有关社会办医学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通过APP、第三方平台等形式,围绕新冠病毒相关基础知识、病例发现与报告、诊疗方案、医疗机构内感染和个人防护、病例转运、患者费用保障政策等内容,对社会办医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于医疗服务能力有限的社会办医,可组织专家进行定点指导。社会办医要在对医务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等技术规范和工作要求的培训。四、全面组织动员社会办医力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防控工作,统筹调度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资源。有关社会办医学协会要加强宣传倡导工作,鼓励社会办医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持续不断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社会办医不分举办主体、经营性质、类别规模,要统一服从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调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用物资调配储备,做好患者接诊救治、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等工作,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2020年2月1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16 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落实各项措施保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2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卫人函〔2020〕6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4号文件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全力做好各项工作。《通知》就落实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保障、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疏导、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及时开展医务人员工伤认定、落实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做好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测算、开展典型宣传和及时奖励表彰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到位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医务人员权益,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6 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卫人函〔202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0〕4号),提出从七个方面完善措施,切实保障医务人员权益。各地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现就该工作再次强调如下:一、落实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保障各地要切实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协调地方政府依法征用医院周边酒店为医务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制订医务人员排班方案,合理安排医务人员作息时间,保障医务人员休息,并做好必要的后勤保障。要预判医用防护物资需求,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保障医用防护物资供应,将防护用品调配向临床一线倾斜,对医务人员实施周密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健康体检,落实健康监测制度。切实做好医院内部防控,加强全员培训,优化服务流程,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协调专门力量,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防范化解医疗纠纷,依法从重处置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救治秩序的行为。要按照《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要求,从生活、心理、人文、安全、其他等五方面做好保障,解决医务人员后顾之忧。二、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疏导在现有心理援助热线和心理援助网络平台中开设医务人员服务专线和专区(名单见附件),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线上心理支持和心理疏导,组建专家团队为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心理支持和普遍筛查机制,落实分级干预措施,各省份派出支援湖北医疗队中应当配备有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精神科医护人员,为医务人员提供心理危机干预服务。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要整合当地心理卫生资源,安排本省份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承担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的医疗队、疾控队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确保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持续、专业的心理服务支持。三、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建立传染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要求,及时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月审核,由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将执行各类补助标准的人员数、工作天数和补助金额于每月10日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一次上报起始时间为应急响应开始之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据实结算。对于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属地负责统计汇总。其他地区支援湖北的工作人员相关情况,由派出省份单列统计汇总报送。四、及时开展医务人员工伤认定各地要落实好《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关注在新冠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人员情况,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尽快为上述人员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好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五、落实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为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人员权益,有关部门将出台政策,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沟通,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抓好落实,特别是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进一步鼓舞防疫工作者士气。六、做好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测算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工作情况,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沟通,综合考虑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防控任务量、风险程度等因素,测算提出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建议,指导各单位做好内部分配,重点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并及时发放到位。七、开展典型宣传和及时奖励表彰工作各地要深入挖掘在抗击疫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先进典型,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保护关爱医务人员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到位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医务人员权益,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附件:一线医务人员心理干预热线和网络咨询服务资源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2月1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一线医务人员心理干预热线和网络咨询服务资源
上一页 1 ... 18192021222324... 41 下一页 共41页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祥和街1177号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158号 邮编:650022    联系电话:0871-63611746    传真:0871-63613063 技术支持:北京梦天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4351380
版权所有: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预防医学科学院)   滇公网安备53010002000192号  滇ICP备650002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