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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1 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公众口罩使用指南
根据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第10号通告《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的实施意见》,按照分区分级防控原则,为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特制订本指南。一、适用人群适用于普通人群、出行人员、居家隔离人员、特定行业人员(其中:医务人员、确诊病人、疑似病人、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按院内感染控制要求佩戴)。二、佩戴原则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探视的公众,有发热、咳嗽、咽痛等呼吸道症状人员,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见第10号通告,今后以适时公告结果为准),对不同风险级别地区的公众佩戴口罩的建议如下:(一)低风险地区:除有呼吸道症状和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探视的公众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外,其他人员不建议佩戴。(二)中风险地区:1.从事与疫情相关的行政管理、警察、保安、快递人员、居家隔离及其共同生活人员选择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2.在超市、商场、交通工具、餐厅、会议室、电梯、生产车间、厂矿、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和逗留的公众建议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3.单独室内外活动、空旷通风良好且人员不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建议佩戴口罩。(三)高风险地区:1.公众在空旷且通风场所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入超市、商场、交通工具、电梯等人群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2.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武警、交警、安保人员、媒体记者、快递人员等在岗期间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三、使用事项(一)在保障公众健康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口罩使用时间和使用次数。(二)口罩佩戴前按规程洗手,佩戴时避免接触口罩内侧。口罩脏污、变形、损坏、有异味时需及时更换。(三)口罩保存和处置。1.如需再次使用的口罩,可悬挂在洁净、干燥通风处,或将其放置在清洁、透气的纸袋中。口罩需单独存放,避免彼此接触,并标识口罩使用人员;2.医用标准防护口罩不能清洗,也不可使用消毒剂、加热等方法进行消毒;3.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及时清运。在医疗机构、高风险地区重点场所佩戴的废弃口罩按医疗垃圾处置。
19 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夜以继日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线,是做好医疗救治、控制疫情蔓延的主力军。近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包括7方面工作:一是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医务人员感染;二是要求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感染防控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指南的落实力度,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三是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实施防护,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鼓励医疗机构设立防护监督员;四是落实相关支持保障措施,做好医务人员的权益保障;五是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及感染报告,尽早发现感染隐患;六是做好被感染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治,控制病情发展,对重症、危重症病例要集中优质资源全力救治,最大限度减少病亡数量;七是落实好疫情防控中,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待遇,以及工伤认定、烈士评定相关工作。
19 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夜以继日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线,是做好医疗救治、控制疫情蔓延的主力军。近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医务人员感染的关键举措,是维护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战斗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针对当前防护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加强医院管理,落实落细防护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最大程度减少医务人员感染,切实维护医务人员健康权益。二、严格落实感染防控各项要求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感染防控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指南的落实力度,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防护,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实施手卫生。针对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特别是临时应急启用的诊疗区域,要严格落实《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等有关要求。要加大感染控制科专职人员配备力度,专职人员要检查和指导各科室各岗位所有医务人员对感染控制和防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开展全员感染控制培训,不仅针对门急诊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等高风险部门,还要针对内外科系统、医技科室、职能部门开展培训。必要时可邀请国家级、省级感染控制专家进行现场指导。三、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实施防护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程度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75号),指导医务人员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要充分认识到防护用品若使用不正确、不规范、使用过度和使用不足,均可能增加感染风险。鼓励医疗机构设立防护监督员,在每个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并配备1名防护监督员,对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情况给予监督、指导和帮助。防护监督员须熟知医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穿脱流程,知晓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置流程。四、落实相关支持保障措施医疗机构要结合工作强度和岗位特点,合理调配医务人员,科学安排诊疗班次,保持医务人员合理休息,不鼓励带病上岗。加大医用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保障,防护物资供应不足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积极创造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喷淋洗浴设施,确保其工作结束后离开隔离病区时能够彻底洗浴,达到卫生通过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做好医务人员的权益保障。五、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及感染报告医疗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每日询问掌握医务人员暴露情况,监测是否有发热、咳嗽等新冠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以及是否存在皮肤面部和手部皮肤损伤、腹泻等其他可能导致感染的情形。对于有临床症状、有可能感染的,要立即进行病原学检测。实行无惩罚性的感染报告制度,一旦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报送新冠肺炎相关诊断信息。要求医务人员强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尽早发现感染隐患。六、做好感染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感染的医疗救治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如发生疑似感染,医疗机构要立即按照新冠肺炎相关诊疗规范,对感染的医务人员进行隔离,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要及时开展有关检验检查,组织院内专家组对病情进行评估会诊,明确诊断并制定具体救治方案。必要时,邀请辖区内或上级专家组进行会诊。要为感染的医务人员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有效开展医疗救治,控制病情发展,对重症、危重症病例要集中优质资源全力救治,最大限度减少病亡数量。七、落实医务人员待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医务人员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待遇保障。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使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符合相应条件的,配合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评定(批准)为烈士,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1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19 2020-0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解读
2020年2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以下简称“第六版"),现进行解读如下。一、传播途径传播途径将“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改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接触"前增加“密切"二字。增加“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中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二、临床表现重症患者严重者除了“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外,还可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实验室检查,强调“为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建议尽可能留取痰液,实施气管插管患者采集下呼吸道分泌物,标本采集后尽快送检。"三、诊断标准第六版诊断标准取消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的区别。统一分为“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两类。疑似病例判定分两种情形。一是“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二是“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且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减少)。确诊病例需有病原学证据阳性结果(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四、临床分型仍分为“轻型、普通型、重型和危重型",对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增加“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FiO2进行校正:PaO2/FiO2×[大气压(mmHg)/760]"。将“肺部影像学显示24-48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按重型管理。五、鉴别诊断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轻症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提出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轻型表现需与其它病毒引起的上呼吸道感染相鉴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主要与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等其他已知病毒性肺炎及肺炎支原体感染鉴别。强调“对疑似病例要尽可能采取包括快速抗原检测和多重PCR核酸检测等方法,对常见呼吸道病原体进行检测。"六、病例的发现与报告删除“关于湖北省对临床诊断病例的处置要求"。删除“疑似病例"排除标准,疑似病例的解除隔离标准和“解除隔离标准"相一致。七、治疗1.根据病情确定治疗场所。删除“疑似及确诊病例",改为“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多人收治在同一病室。"2.抗病毒治疗:删除“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新型冠状病毒治疗方法。"在试用药物中,增加“磷酸氯喹(成人500mg,每日2次)和阿比多尔(成人200mg,每日3次)"两个药物。利巴韦林建议与干扰素或洛匹那韦/利托那韦联合应用。试用药物的疗程均不超过10天。建议在临床应用中进一步评价目前所试用药物的疗效。不建议同时应用3种及以上抗病毒药物,出现不可耐受的毒副作用时应停止使用相关药物。3.重型、危重型病例的治疗。增加“康复者血浆治疗",建议适用于病情进展较快、重型和危重型患者。用法用量参考《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临床治疗方案(试行第一版)》。4.其他治疗措施:将对有高炎症反应的危重患者,“有条件可以考虑使用体外血液净化技术。"修改为“有条件的可考虑使用血浆置换、吸附、灌流、血液/血浆滤过等体外血液净化技术。"5.关于中医治疗。通过对病人观察治疗的深入,在总结分析全国各地中医诊疗方案、梳理筛选各地中医治疗经验和有效方药基础上,结合已印发的《关于推荐在中西医结合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使用“清肺排毒汤"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型、危重型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轻型、普通型病例管理规范》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修正版)》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延续上一版对疾病全过程的分期,将中医治疗分为医学观察期和临床治疗期(确诊病例),将临床治疗期分为轻型、普通型、重型、危重型、恢复期。医学观察期推荐使用中成药。临床治疗期推荐了通用方剂“清肺排毒汤",并分别对轻型、普通型、重型、危重型和恢复期从临床表现、推荐处方及剂量、服用方法三个方面予以说明。同时,在方案中增加了适用于重型、危重型的中成药(包括中药注射剂)的具体用法。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参照推荐的方案进行辨证论治。八、解除隔离和出院后注意事项解除隔离标准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1.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2.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3.肺部影像学显示急性渗出性病变明显吸收好转;4.连续两次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增加“出院后注意事项":1.定点医院要做好与患者居住地基层医疗机构间的联系,共享病历资料,及时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辖区或居住地居委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患者出院后,因恢复期机体免疫功能低下,有感染其它病原体风险,建议应继续进行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近距离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避免外出活动。3.建议在出院后第2周、第4周到医院随访、复诊。
19 2020-02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诊断和医疗救治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在对前期医疗救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总结的基础上,对诊疗方案进行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在医疗救治工作中积极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促进医疗救治取得良好效果。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2月1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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