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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3 2020-02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
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指导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合理使用空调通风系统,阻止疫情蔓延和扩散,现将《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2020年2月1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一、目的为保证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因空调通风系统开启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地保护使用者,特制定本指南。二、运行要求(一)当空调通风系统为全空气系统时,应当关闭回风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二)当空调通风系统为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应当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2.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3.对于大进深房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4.新风系统宜全天运行。(三)当空调通风系统为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类似于家庭分体式空调)时,应当开门或开窗,加强空气流通。三、管理要求(一)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清洁,确保新风不被污染。(二)对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商场、写字楼等场所,不论空调系统使用运行与否,均应当保证室内全面通风换气;并且,每天下班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继续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以保证室内空气清新。(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通过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增加通风量,同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四)建议关闭空调通风系统的加湿功能。(五)加强对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冷却水的清洁消毒。(六)下水管道、空气处理装置水封、卫生间地漏以及空调机组凝结水排水管等的U型管应当定时检查,缺水时及时补水,避免不同楼层间空气掺混。(七)当场所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使用空调通风系统:1.发现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类型、供风范围等情况不清楚。(八)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的要求。可使用250mg/L~500mg/L含氯(溴)或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浸泡或擦拭,作用10min~30min。对需要消毒的金属部件建议优先选择季铵盐类消毒剂。2.当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11 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指导各地科学有序的进行首诊隔离点的改造工作,加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在首诊隔离点的规范管理,保障患者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2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从5个方面对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医疗管理工作,在设置首诊隔离点时,要将医疗管理工作统筹考虑、同步部署。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根据首诊隔离点的功能定位、服务内容和特点,制定完善其医疗管理核心制度。确保患者在首诊隔离点的接收、隔离、治疗、转诊等达到工作要求。三是合理配置医疗力量,各地要根据首诊隔离点的患者数量、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医务人员、设备设施、药品以及防护用品,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做好医疗服务工作,首诊隔离点要设置专门部门,负责隔离点的医疗管理,并做好与确定的管理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信息对接工作。五是加强感染预防与控制,各地要加强首诊隔离点的感染防控工作,做好科学合理防护和废弃物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11 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的规范管理,保障患者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现就首诊隔离点的医疗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医疗管理工作首诊隔离点是地方政府指定的,在医疗机构以外用于收治新冠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的,具备一定条件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医疗管理工作是首诊隔离点开展工作的核心内容。做好医疗管理工作,对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死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防止疫情发展和扩散的重要保障。各地在设置首诊隔离点时,要将医疗管理工作统筹考虑、同步部署,在做好医疗管理准备工作前,不得接收患者。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根据医疗救治水平、距首诊隔离点的距离等,综合确定1家医疗机构负责首诊隔离点的医疗管理,并加强制度建设。要根据首诊隔离点的功能定位、服务内容和特点,制定完善其医疗管理核心制度。重点落实首诊负责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等,做好相应的医疗管理。要细化患者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解除隔离等不同情形的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患者在首诊隔离点的接收、隔离、治疗、转诊等达到工作要求。三、合理配置医疗力量各地要根据首诊隔离点的患者数量、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医师、护士等人员数量,明确不同岗位人员的职责,加强培训,科学安排班次,保障医务人员获得必要的休息。加强基本医疗设备设施、药品以及防护用品的配备,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医学观察、照护以及对症支持治疗的需求。通过配置急救车或有效对接院前急救机构等方式,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的急救、转运服务。四、做好医疗服务工作首诊隔离点要设置专门部门,负责隔离点的医疗管理,并做好与确定的管理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信息对接工作。首诊隔离点要为疑似病例轻症患者提供消毒隔离指导、病情观察、心理照护、健康教育等服务。重点做好体温监测、症状观察、对症支持治疗等,并做好记录,及时掌握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获取实验室检测结果,结果显示为确诊病例的,要及时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隔离观察对象病情加重或其他突发病情时要按照规定及时转诊。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观察对象,应当立即离开首诊隔离点,解除隔离或转为居家医学观察。五、加强感染预防与控制各地要加强首诊隔离点的感染防控工作,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要按照隔离留观病区(房),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5号)进行管理。要做好科学合理防护,不得开展气管插管、无创通气、气管切开等高风险操作。首诊隔离点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进行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10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11 2020-02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血液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血液安全供应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血液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单位血液管理部门和血站要强化血液安全供应风险防范意识,加大无偿献血组织动员力度,制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血液安全和供应保障预案,统筹省内调配和省际调配,保障医疗机构急救用血和正常医疗用血需求。血站应当加强无偿献血者招募工作,开展预约式献血,避免人员聚集,提高血液库存水平。在采血过程中,要加强无偿献血者健康征询工作,对于具有流行病学史的献血者,应当劝其暂缓4周献血;要严格体格检查并进行体温测量,对于体温异常或有干咳症状者,应当劝其暂缓献血。各级血站要按照国家应对新冠肺炎相关规定,做好献血者和医务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采血场所和血站的清洁消毒,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
11 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血液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军队有关单位:近期,各地陆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的病例,虽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病有可能通过血液和血液途径传播,但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工作,切实保障血液安全供应,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单位血液管理部门和血站要强化血液安全供应风险防范意识,加大无偿献血组织动员力度,制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血液安全和供应保障预案,统筹省内调配和省际调配,保障医疗机构急救用血和正常医疗用血需求。二、血站应当加强无偿献血者招募工作,提升无偿献血服务质量,开展预约式献血,避免人员聚集,提高血液库存水平,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三、血站医务人员要加强无偿献血者健康征询工作,按照国家最新版新冠肺炎诊疗方案,对于具有流行病学史的献血者,应当劝其暂缓4周献血;要严格体格检查并进行体温测量,对于体温异常或有干咳症状者,应当劝其暂缓献血。四、若发生局部地区暂时性血液供应紧张的情况,应当首先启动省内血液调配,必要时再实施省际间调配,并及时通过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报告血液调配信息。五、血站应当按照国家应对新冠肺炎相关规定,做好献血者和医务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采血场所和血站的清洁消毒,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2020年2月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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