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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期,坚守一线的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在家庭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及时有效为一线医务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坚强保证。《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重点从五个方面做好保障。一是生活保障。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发动志愿者或安排专门人员,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展开慰问,积极协调解决他们的需求和困难,要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隔离场所,确保医务人员充分的睡眠和饮食;保证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用品供给。二是心理保障。将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作为重点心理干预人群,通过不同形式进行谈心疏导,减少他们的心理焦虑,给予积极精神关怀。三是人文保障。要为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建立沟通联络渠道,让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互相支持鼓励,构筑战胜病毒的信心决心;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工作者同时到一线工作,要尽可能使其兼顾家庭。四是安全保障。要做好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口罩等防护用品的配给;对有交通困难的医护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帮助;对发现有歧视孤立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处理处罚。五是其他保障。要认真落实参与防治工作医务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落实加班费、误餐补助等福利措施;加大典型人物、事迹的发掘和宣传力度,及时表扬表彰,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增强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荣誉感。《通知》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组建专人专班,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当好他们的贴心人和主心骨,采取务实、贴心、到位的举措,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做好他们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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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的优势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诊疗咨询服务,现就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上来,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优势,大力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特别是对发热患者的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慢病复诊、心理疏导等,推动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让人民群众获得及时的健康评估和专业指导,精准指导患者有序就诊,有效缓解医院救治压力,减少人员集聚,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二、科学组织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一)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平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一建立全省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服务管理平台,或依托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规范渠道,集中整合发布已经注册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便于群众及时获取相关诊疗服务信息。(二)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的组织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动员省内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针对发热患者,组织呼吸科、感染科、急诊医学科、重症医学科、精神卫生科及全科医生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三)利用广播电视媒体、社区、医疗机构、自媒体、短视频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对发热患者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的宣传,让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诊疗咨询,可以便捷地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有序地去实体医院就诊。三、有效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互联网医院平台、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官方新媒体平台等平台,开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热门诊等就诊咨询快速通道,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网上免费咨询、居家医学观察指导与健康评估等服务,引导患者有序就医、精准就医。(二)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发热患者在医疗咨询后,疑似患者在线填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问诊量表(见附件),实现入院前在线填报,护士检查后准许入院,加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检工作,保障医院业务的高效运转,提前筛选疑似患者,避免交叉感染,做到对疑似患者可跟踪。对于疑似患者,要及时派遣急救车辆转运到定点医院,按程序进行诊断和救治。(三)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充分利用医院互联网等相关平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健康宣教工作,组织知名医生开展线上防控知识讲座直播,或向大众推送最新防控知识文章。四、切实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的实时监管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省级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动态监管,加强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行为、处方流转、数据安全的监管,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规范有序,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对不合规范的诊疗咨询行为进行预警和跟踪处理,对不良事件和患者投诉进行受理,确保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联系人:王毅联系电话:010-68791886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联系人:林辉联系电话:0571-86006565,13958084556附件:智能辅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问诊量表及判断逻辑说明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智能辅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问诊量表及判断逻辑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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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等集体单位。二、防控措施(一)日常防控措施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建立疫情防控组织领导机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2.各单位职工收假时开展职工健康状况排查。全面掌握职工假期外出情况、返程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对收假前14天内去过湖北省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的社区、街道、村的职工进行登记,按规定进行居家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提醒职工返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佩戴口罩。3.开展体温和健康监测。在办公场所入口开展体温监测,体温超过37.3℃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场所;及时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职工,督促其佩戴口罩并及时就医。4.做好重点部位管理。着重管理好办公室、会议室、电梯间、食堂等人员易聚集场所和交通车、公务用车。保持通风,降低人员密度,公用物品和公共接触物品/部位做好定期清洁消毒。5.减少人员聚集。减少会议,控制会议人数,压缩会议时间。提倡召开视频会议、网上办公、居家网上办公。单位集体食堂应采取分时段供餐和分餐方式,避免集体用餐。6.严管口罩佩戴。职工在电梯间、会议室、非单人办公室必须佩戴口罩。安保、保洁、服务等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口罩。7.保持良好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使用空调系统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确保办公场所卫生间清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配备肥皂、洗手液或含醇手消毒液。加强垃圾分类管理,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及时清运,保持工作环境清洁卫生。8.个人防护、口罩使用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等技术标准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二)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的防控措施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肺炎患者时,应立即戴上口罩就医,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应接受14天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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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医务人员在医疗战线辛勤耕耘、无私奉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疗卫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要求,全面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广大医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近期,个别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患者及家属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故意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严重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防范意识,密切关注、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尤其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二、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报警,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范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和《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7号)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重点督促指导承接疫情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强化安保工作,根据需要组建应急安保队伍,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等人流密集的重点诊疗区域安全保卫工作。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安保人员应当加强盯防,发现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报警。各地公安机关要全面提升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勤务等级,强化显性用警,加强巡逻防控,并按照“一院一专班"要求,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安全。四、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疫情防控期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加强同公安机关的工作沟通,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补充、核实证据等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安全保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在案事件处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与宣传部门加强沟通,依法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对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案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公安部报告;办理相关刑事案件遇到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分别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2月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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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交通工具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火车、高铁/动车、长途汽车、旅游大巴、网约车、出租车、地铁、公交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二、防控措施(一)日常防控措施1.保持空气流通。(1)候车(机)区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优先选择开窗通风,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不宜开窗通风的,应配备机械换气通风设备,使用空调系统的区域,要定期清洗空调。(2)交通工具:对火车、地铁、公交车的空调车厢、飞机等到站或到港后,应打开所有车、舱门进行通风换气,必要时可使用机械通风换气。对出租车、旅游大巴和公交车等应该随时开窗通风。2.保持良好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环境和物品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避免过度消毒,受到污染时随时进行清洁消毒。公共洗手间保持清洁,配备肥皂、洗手液或含醇手消毒液,确保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使用。加强垃圾分类管理,设置回收废弃口罩垃圾桶,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清洁卫生。(1)候车(机)区域:定期对站台、站厅、候机厅的栏杆、门把手、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座椅表面、扶手等人员经常接触的部位和地面进行清洁消毒。(2)交通工具:定期对座椅、桌面、车厢内壁、吊环、扶手、地面等进行清洁消毒,做好工作记录和标识。火车、高铁/动车、地铁、长途汽车、飞机等每次到站或到港后,对座椅、桌面、吊环、扶手等经常接触的表面进行消毒。3.进站口/安检处等对乘客进行体温检测,必要时进行复测,督促乘客佩戴口罩。4.候车(机)区和公共交通工具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药品。5.在火车、高铁/动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后部设立隔离区,当出现可疑症状者时,可在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6.司乘人员应注意休息,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在岗期间应佩戴口罩。每日进行健康监测,记录体温。个人防护、口罩使用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等技术标准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执行。(二)出现可疑症状者的防控措施1.在火车、高铁/动车、飞机等长途交通工具行进中出现发热(体温超过37.3℃)、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旅客时,应让旅客立即佩戴医用外科/N95口罩,送至隔离区,尽量避免接触其他人员,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对车厢/机舱等进行终末消毒。2.在其它交通工具行驶中,发现可疑症状者时,应立即将病人送往附近的医院。护送人员要做好防护措施。交通工具做好终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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