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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出现消毒剂供应紧张问题。为保障全国消毒剂的有效供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紧急上市的醇类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含量合格后可上市销售使用,醇类手消毒剂醇类有效成分浓度60%(V/V),其他乙醇消毒液原料应当符合GB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要求》且乙醇含量为70%-80%(V/V)。二、紧急上市的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84消毒液有效期限定为3个月(有稳定性检测报告的除外)。三、已备案上市的消毒剂,产品责任单位因扩大其生产规模而增加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生产地点的,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及时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检测合格报告)。与已备案产品同类的进口消毒剂,在华责任单位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国外产品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后,可先行上市销售使用。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在上市销售使用的同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产品责任单位未完成检验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当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3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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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合理有效使用医用防护用品,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就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求高度重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在保障医务人员合理防护需求的基础上,落实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做好医用防护用品管理,优化使用,最大限度地有效使用防护物资。二是严格落实医用耗材管理规定。按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医用防护用品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按照保重点区域、保重点操作、保重点患者尤其是重症和危重症病例的原则,指导本机构内各岗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要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宣教工作。三是加强重点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重点做好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的合理使用,确保将这些供应紧张的物资,用在适用的区域范围,或在执行较高风险操作时使用。四是合理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疫情防控期间,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医疗机构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符合一定的标准,仅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不能用于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五是强调履职担当,严肃追责问责。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发现医疗机构未落实《工作指引》要求、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存在随意浪费现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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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合理有效使用医用防护用品,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关于疫情期间防护服生产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7号)和有关会议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机构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当前,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形势严峻,医用防护用品供需矛盾突出。加强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是疫情防治的重中之重,关系到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也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务必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高度重视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在保障医务人员合理防护需求的基础上,落实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做好医用防护用品管理,优化使用,最大限度地有效使用防护物资。二、严格落实医用耗材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要求,设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并切实履行职责,组织专门部门和人员对医用防护用品的全过程进行管理。要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遴选、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等管理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的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专人做好相应组织管理工作。各种防护用品的管理要结合岗位实际需要,按照保重点区域、保重点操作、保重点患者尤其是重症和危重症病例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临床诊疗、感染防控的规章制度、技术指南及行业标准等,指导本机构内各岗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要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宣教工作,加强医务人员对不同种类防护用品的正确认识与合理使用能力。三、加强重点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医疗机构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7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重点做好医用防护口罩(常被称为“N95口罩",实际二者有一定差别)、防护服、护目镜的合理使用,确保将这些供应紧张的物资用在适用的区域范围,或在执行较高风险操作时使用。(一)防护服管理。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正确选择和使用防护服。预检分诊、发热门诊使用普通隔离衣,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用防护服,禁止穿着防护服离开上述区域。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防护服。(二)医用防护口罩管理。原则上在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进行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使用。一般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三)护目镜管理。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出现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操作时使用。禁止戴着护目镜离开上述区域。如护目镜为可重复使用的,应当消毒后再复用。在一次性护目镜供给不足的紧急情况下,经严格消毒后可重复使用。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护目镜。四、合理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疫情防控期间,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医疗机构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符合欧盟医用防护服EN14126标准(其中液体阻隔等级在2级以上)并取得欧盟CE认证,或液体致密型防护服(type3,符合EN14605标准)、喷雾致密型防护服(type4,符合EN14605标准)、防固态颗粒物防护服(type5,符合1SO13982-l&2标准)。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仅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不能用于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各医疗机构使用的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由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实行标识标记管理,产品外包装正面应醒目标注产品“仅供应急使用"(红色、楷体二号),产品名称为“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红色、黑体二号),产品使用范围为“本产品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等,严禁在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使用"(红色、仿宋三号),以及产品号型规格(分160\165\170\175\180\185六种类型,黑色、楷体三号),产品依据标准编号(黑色、楷体三号)、定点生产企业名称(褐色、楷体三号)等信息。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五、强调履职担当,严肃追责问责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亲自部署指挥防护用品的调配,开源节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将有限的防护用品安排给确实需要的岗位和人员,杜绝资源浪费。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督导检查、现场指导等各项工作中,重点查看医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未落实《工作指引》要求、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存在随意浪费现象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严重影响疫情防控、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厉问责。附件: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3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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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
为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指导各地向公众提供规范的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原有心理援助热线的基础上,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一是明确省级(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辖区心理健康服务资源,组建热线技术专家组,依托原有热线开设专席,免费为公众提供疫情相关心理援助服务。二是通过电视等多种媒体公众热线号码,提高公众的热线的知晓率,方便公众求助拨打。三是热线主办单位组建工作团队,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技术支持和督导。四是要求热线主办单位加强热线管理,规范服务流程,遵循伦理原则,对来电咨询问题进行评估和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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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处于关键时期,31个省份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展开了疫情防控阻击战。为做好防控疫情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向公众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各地要在原有心理援助热线的基础上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以下简称“心理热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省级或者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统一组织协调当地心理热线,组建热线技术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要尽快评估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已开通的心理热线的服务能力,依托有条件的热线设立专席,开通疫情应对心理援助专线。每条热线至少开通2个坐席,结合本地公众需求提供24小时免费心理服务。地方政府应当对热线主办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二、各地要通过电视、官方网站等多种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心理热线电话号码,让群众广泛了解。有条件的地方应向电信部门申请开通热线电话短号码,方便群众记忆和拨打。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协调热线主办机构尽快组建、充实热线工作团队,鼓励有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精神卫生、心理学专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共同参与热线服务。各地要按照已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肺炎机制发〔2020〕8号,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要点,对热线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并进行技术支持和督导。四、各地要加强心理热线管理,使用规范的热线服务流程,遵循心理热线服务伦理原则,定时分析汇总来电咨询的信息,了解和掌握公众关注的热点和各类来电人员的心理状态,做好评估和预判。发现突出问题或可能发生应激事件时,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2月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