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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的优势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诊疗咨询服务,现就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上来,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优势,大力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特别是对发热患者的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慢病复诊、心理疏导等,推动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让人民群众获得及时的健康评估和专业指导,精准指导患者有序就诊,有效缓解医院救治压力,减少人员集聚,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二、科学组织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一)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平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一建立全省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服务管理平台,或依托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规范渠道,集中整合发布已经注册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便于群众及时获取相关诊疗服务信息。(二)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的组织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动员省内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针对发热患者,组织呼吸科、感染科、急诊医学科、重症医学科、精神卫生科及全科医生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三)利用广播电视媒体、社区、医疗机构、自媒体、短视频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对发热患者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的宣传,让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诊疗咨询,可以便捷地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有序地去实体医院就诊。三、有效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互联网医院平台、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官方新媒体平台等平台,开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热门诊等就诊咨询快速通道,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网上免费咨询、居家医学观察指导与健康评估等服务,引导患者有序就医、精准就医。(二)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发热患者在医疗咨询后,疑似患者在线填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问诊量表(见附件),实现入院前在线填报,护士检查后准许入院,加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检工作,保障医院业务的高效运转,提前筛选疑似患者,避免交叉感染,做到对疑似患者可跟踪。对于疑似患者,要及时派遣急救车辆转运到定点医院,按程序进行诊断和救治。(三)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充分利用医院互联网等相关平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健康宣教工作,组织知名医生开展线上防控知识讲座直播,或向大众推送最新防控知识文章。四、切实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的实时监管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省级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动态监管,加强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行为、处方流转、数据安全的监管,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规范有序,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对不合规范的诊疗咨询行为进行预警和跟踪处理,对不良事件和患者投诉进行受理,确保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联系人:王毅联系电话:010-68791886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联系人:林辉联系电话:0571-86006565,13958084556附件:智能辅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问诊量表及判断逻辑说明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智能辅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问诊量表及判断逻辑说明
08
2020-02
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202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工作者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牢记“一切为了人民健康"的初心使命,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舍小家,为大家,不顾个人安危,生动诠释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1月25日和2月3日两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都对关心关怀奋战在一线的医务人员作出重要指示。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期,坚守一线的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在家庭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及时有效为一线医务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坚强保证。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保障:一、生活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发动志愿者或安排专门人员,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展开慰问,定期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建立台账,积极协调解决,要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隔离场所,确保医务人员充分的睡眠和饮食。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用品要保证供给。二、心理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8号),将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作为重点心理干预人群,主动关心,通过不同形式进行谈心疏导,减少他们的心理焦虑,给予积极的精神关怀。三、人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为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建立沟通联络渠道,让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互相支持鼓励,构筑战胜病毒的信心决心。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工作者同时到一线工作,特别是家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尽可能使其兼顾家庭。要安排志愿者或专门人员对有家庭困难的一线医务人员家属进行对口帮助。四、安全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口罩等防护用品的配给。对有交通困难的医护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帮助。对发现有歧视孤立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处理处罚。五、其他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参与防治工作医务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落实加班费、误餐补助等福利措施。加大典型人物、事迹的发掘和宣传力度,及时表扬表彰,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增强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荣誉感。各级党委政府要组建专人专班,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当好他们的贴心人和主心骨,采取务实、贴心、到位的举措,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做好他们的坚强后盾。建立台账和相关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联防联控机制。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代章)2020年2月5日
08
2020-02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新网2月7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6日发布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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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实际,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以下简称《防控方案》)进行修订,形成《防控方案》(第四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科学研究,在总体方案中增加了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的阐述。(二)在监测方案中,湖北以外省份的监测定义中调整了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史描述和判定原则。流行病学史将第三版的“武汉市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调整为“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判定原则由第三版的“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同时符合临床表现中1和2条、或2和3条"调整为“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进一步提高疑似病例监测的敏感性。(三)在监测方案中,增加了仅适用于湖北省的监测定义,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与其他省份相比,扩大了湖北省疑似病例范围。(四)在监测方案中,将监测定义调整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删除轻症病例定义,将其纳入临床分型中的轻型。增加了无症状感染者的主要发现途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和解除要求。(五)在监测方案中,将聚集性病例标本上送中国疾控中心复核确认的例数要求调整至“5例及以上"。(六)在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中,明确疑似病例的调查内容为基本信息和密切接触者情况,在明确诊断前不要求进行个案调查表网络报告,减轻基层工作负担。(七)调整了密切接触者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措施。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强调了无症状感染者原则上应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八)虽然目前粪-口传播途径尚待明确,但本方案在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管理、特定人群防护及特定场所消毒等内容中均已提出相应的措施和要求,降低了粪-口途径传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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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我委组织更新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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