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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20-02
关于切实为基层减负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20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重大政治任务。为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现就为基层减负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地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冲锋在前、下沉一线、靠前指挥,减少繁文缛节,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落实防控措施。二、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各地要充分发挥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的牵头抓总作用,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要从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工作要求要实而精,相关措施要实而准。要精简文件,能合并的合并,能不发的不发;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防止基层干部精力被无谓消耗,影响防控工作实效。三、加强部门沟通,实现信息与数据共享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部门要强化数据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强化数据统一采集、规范管理,避免多头填表和数据报送。要从管理上减少报送频次,对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基层报送统计调查制度之外的报表,须经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审核,以最集约的方式提高工作成效。城乡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注重运用信息技术,通过家庭医生签约APP、有线电视网络、微信等手段与管理对象互动信息,及时推送疫情防控、健康教育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法定及各级疫情防控机制要求的信息上报工作外,其他信息上报可暂停。各部门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干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搜集研究材料,如需相关数据可直接从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抓取。四、规范疫情防控检查指导各地要强化疫情防控检查指导并加强统筹。检查指导不预发通知,直接查看基层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重点是为基层找出疫情防控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和困难,督促立行立改,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防止层层加码、处处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要多倾听基层声音,不得简单将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五、主动为基层干部群众和医务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各地要关心关爱奋战在基层疫情防控一线的人员,为基层干部群众和医务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做实具体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要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务实、贴心、到位的举措,缓解基层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工作压力。要充足配备必要的消毒、防护用品,加强一线人员个人防护。要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帮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和医务人员解除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全身心投入到疫情防控的战斗中,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奠定基础。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2月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06 2020-02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关于疫情期间防护服使用建议的通知
工信明电〔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的防护服使用提出如下建议:一、各地方要合理配置和分级使用防护服,把有限的资源用好,重点保障医疗机构使用。防护服在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以及隔离病区(房)、隔离留观病区(房)使用,其他区域原则上不使用。二、针对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优先使用符合国标(GB19082)的一次性无菌医用防护服。符合国标的一次性无菌医用防护服供给不足时,可以按顺序使用在境外上市符合日标、美标、欧标等标准的一次性无菌医用防护服(所需证明材料包括: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证明和检测报告、无菌证明、企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等)。三、针对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符合国标的医用防护服供给不足时,可使用在境外上市符合日标、美标、欧标等标准的医用防护服(所需证明材料包括: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证明和检测报告、企业做出的质量安全承诺等),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关于疫情期间防护服生产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7号)中规定的“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参考本建议制定本地区的防护服使用指南,做好防护服的分类管理和分级使用,避免低配高用。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曹庭瑞010-6820566013601099190曹学军010-6820565913901282506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2020年2月3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06 2020-0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解读
2020年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第五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了多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随着疫情的蔓延,我国其他地区及境外也相继发现了此类病例。目前报告的病例多数有武汉居住史或旅行史,在个别地区已发现无武汉旅行史病例。现已将该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疫情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试行第二版、试行第三版和试行第四版。试行第五版内容包括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临床特点、病例定义、鉴别诊断、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治疗、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转运原则和医院感染控制等内容。第一,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介绍了冠状病毒亚科分为α、β、γ和δ四个属。加上这次新发现的冠状病毒,已知感染人的冠状病毒有7种。大多数冠状病毒引起上呼吸道感染,而中东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及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可引起肺炎、甚至重症肺炎,且可在人际间传播。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大部分消毒剂可有效灭活病毒,但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应避免使用含有氯己定的手消毒剂。第二,流行病学特点。传染源改为“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第三,临床表现。潜伏期1-14天,一般为3-7天。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腹泻等症状。因部分重症患者无明显呼吸困难,表现为低氧血症,改为“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等。"强调“轻型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实验室检查增加“部分患者可出现肝酶、LDH、肌酶和肌红蛋白增高;部分危重者可见肌钙蛋白增高。"和“鼻咽拭子、痰、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粪便等标本中可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胸部影像学的早期呈现多发小斑片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第四,病例诊断根据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区别对待。湖北以外其他省份仍然分为“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两类。基于已经发现没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确诊病例,故将“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也纳入疑似病例进行排查。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需有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行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湖北省增加“临床诊断"分类。而且“疑似病例"标准修改为:无论有没有流行病学史,只要符合“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和“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这2条临床表现,便可考虑为疑似病例。相当于疑似病例标准放宽了。疑似病例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者,为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第五,临床分型。根据是否有临床症状、是否有肺炎、肺炎的严重程度、是否出现呼吸衰竭、休克、有无其他器官功能衰竭等分为轻型(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普通型(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的);重型(呼吸窘迫,RR≥30次/分;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和危重型(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出现休克;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第六,鉴别诊断。引起社区获得性肺炎的病原多达100余种,其中病毒约占30%,而且其它病毒导致的肺炎与常见的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人偏肺病毒、SARS冠状病毒等有相似之处,单从临床表现、胸部影像学难以鉴别,需依靠病原学检测来区分。第七,病例的发现、报告与排除。湖北省和湖北以外其他省份有所不同。湖北以外其他省份,病例的发现与被告程序和第四版一样,没有变化,强调转运要确保转运安全前提下尽快将疑似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针对湖北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和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当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单间隔离,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尽快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第八,治疗包括隔离、对症支持,同时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尤其是呼吸频率、指氧饱和度等。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收治在同一病室。危重症病例应尽早收入ICU治疗。抗菌药物使用:要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尤其是联合使用广谱抗菌药物。抗病毒治疗:增加“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在可试用α-干扰素雾化吸入、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基础上,增加“或可加用利巴韦林"。同时,要注意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相关腹泻、恶心、呕吐、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以及和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重症、危重症病例的成功治疗是降低病死率的关键。要积极防治并发症,治疗基础疾病,预防继发感染,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患者常存在焦虑、恐惧情绪,应加强心理疏导。病情监测,增加“有条件者,可行细胞因子检测。"呼吸支持:(1)氧疗:重型患者应接受鼻导管或面罩吸氧,并及时评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是否缓解。(2)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机械通气:当患者接受标准氧疗后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无法缓解时,可考虑使用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通气。强调“若短时间(1-2小时)内病情无改善甚至恶化,应及时进行气管插管和有创机械通气。"(3)有创机械通气:采用肺保护性通气策略,即小潮气量(4-8ml/kg理想体重)和低吸气压力(平台压30cmH2O)进行机械通气,以减少呼吸机相关肺损伤。(4)挽救治疗:对于严重ARDS患者,建议进行肺复张。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情况下,每天应进行12小时以上的俯卧位通气。俯卧位通气效果不佳者,如条件允许,应尽快考虑体外膜肺氧合(ECMO)。循环支持:充分液体复苏的基础上,改善微循环,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必要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其他治疗措施:可根据患者呼吸困难程度、胸部影像学进展情况,酌情短期内(3~5日)使用糖皮质激素,建议剂量不超过相当于甲泼尼龙1~2mg/kg/日,应当注意较大剂量糖皮质激素由于免疫抑制作用,会延缓对冠状病毒的清除;可静脉给予血必净100ml/次,每日2次治疗;可使用肠道微生态调节剂,维持肠道微生态平衡,预防继发细菌感染;可采用恢复期血浆治疗;对有高炎症反应的危重患者,有条件可以考虑使用体外血液净化技术。关于中医治疗。本病属于中医疫病范畴,病因为感受疫戾之气,病位在肺,基本病机特点为“湿、热、毒、瘀";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可参照推荐的方案进行辨证论治。第九,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在“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基础上,增加“肺部影像学显示炎症明显吸收",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间隔至少1天),可解除隔离出院或根据病情转至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第十,转运原则。为保证转运安全,运送患者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
06 2020-02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诊断和医疗救治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在对前期医疗救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总结的基础上,对诊疗方案进行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在医疗救治工作中积极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促进医疗救治取得良好效果。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2月4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
05 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的通知》解读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导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预防和控制感染,遏制疫情蔓延,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就加强疫情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感染防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该《指引》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随访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家庭成员或室友等相关人员的感染防控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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