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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防止聚集性疫情的发生,将疫情风险降到最低,推动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我们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针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防控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附件:各类防控技术指南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2020年4月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各类防控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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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同时,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加大,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坚持实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进一步完善应急和常态化防控结合的措施与机制,在做好境内疫情精准防控的同时,积极有序推动复工复产。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防止聚集性疫情的发生,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推进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将疫情风险降到最低,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各地要根据疫情形势的发展,科学确定复工复产复学时间,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家庭责任,从严控制、审核、组织举办各类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有序推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各行业在复工复产前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具体防控方案。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关键步骤落实到位。(一)精准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防控措施。根据动态调整的应急响应级别,因地制宜实施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差异化防控。低风险地区坚持“逐步、适当放开"原则,凡是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应当在科学研判疫情形势的基础上审慎开放,减少集中聚集风险。对于工作生活必须的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有序逐步放开;对于娱乐、休闲等集中密闭场所,审慎开放。中、高风险地区坚持“安全、稳步"原则,原则上不组织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对于工作生活必须的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采取分类适度限制措施;对于娱乐、休闲等集中密闭场所,建议采取临时禁止开业措施,防范聚集性疫情风险,具体要求由各地依据本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二)强化特殊单位防控和人员防护措施。低风险地区加强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单位风险防范,做好人员防护、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中、高风险地区继续采取强化措施,严格落实特殊单位的防控措施监管,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防护指导。筑牢织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盯紧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闭环管理措施,实现集中接送、检测、隔离等全流程高效无缝运转。要加强应急处置准备,严密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传播风险。重点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学生、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减少和避免人员聚集,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二、防控建议(一)生活服务类场所。建议低风险地区在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正常营业;在中、高风险地区应当限制人员数量,减少人群聚集。(二)开放式活动场所。建议低风险地区逐步恢复正常营业;中、高风险地区在做好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正常营业,并采取措施限制人员数量,减少人群聚集。大型聚集性体育活动如马拉松长跑、聚集性宗教活动、各类展览及会展等暂不开展。(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建议低、中、高风险地区均暂不开业,具体要求由各地依据本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四)客运场站和公共交通工具。如飞机、旅客列车、候车室等,要严格做好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监管,可通过采取控制乘客数量、分散就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严格境外回国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目的地专车接送等防控措施及监管。(五)特殊单位场所。对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单位,低风险地区要做好风险防范,加强人员防护、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中、高风险地区要制定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监管,有条件的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和核酸筛查。(六)企事业单位。低风险地区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卫生管理;建议中、高风险地区鼓励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减少人员聚集。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底线思维,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严格执行“四早"措施和报告制度。落实属地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落实部门和行业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制定好复工复产防控措施并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上述要求将视疫情变化进行调整。有关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防控技术指南由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另行发布。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4月6日(来源:中国政府网,202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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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4月6日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者。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第三条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存在着传播风险。第四条 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一是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主动检测;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四是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检测;五是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第五条 规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县级疾控机构接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第六条 强化信息公开。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天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情况,本土传播和境外输入情况分别统计报告。第七条 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期间出现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和体征者转为确诊病例。集中医学观察满14天且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核酸检测仍为阳性且无临床症状者需继续集中医学观察。第八条 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确诊后及时订正。第九条 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第十条 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巡诊,及时发现可能的确诊病例。第十一条 对解除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14天的医学观察、随访。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点医院随访复诊,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第十二条 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强化监测,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十三条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播隐匿性、症状主观性、发现局限性等特点,国家支持开展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传播力、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第十四条 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合作,适时调整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识科普宣传力度,指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来源:中国政府网,202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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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解读《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实验室检测方案》
为进一步指导做好新冠肺炎非“四类"人员的集中医学观察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制定了《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实验室检测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本实验室检测方案针对原则上需要集中医学观察14天的非“四类"人员(除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发热症状者、密切接触者以外的人员)。二是在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地区,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可自愿选择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判定标准者,可提前离开集中医学观察点,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居家医学观察直至14天。三是明确了采样、检测程序以及结果判定标准,并强调对于医学观察期间出现症状者,应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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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实验室检测方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指导做好新冠肺炎非“四类"人员(除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发热症状者、密切接触者以外的人员)的集中医学观察工作,现将《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实验室检测方案》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2020年3月3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实验室检测方案在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地区,对于原则上需集中医学观察14天的非“四类"人员(除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发热症状者、密切接触者以外的人员),可自愿选择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判定标准者,可提前离开集中医学观察点。一、采样和检测程序医学观察第三天采集鼻咽拭子标本;第五天采集鼻咽拭子标本和血清标本,并在24小时内反馈检测结果。二、结果判定标准(一)两次核酸检测阴性且血清特异性IgM抗体阴性者,集中隔离满7天后可离开集中医学观察点,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居家医学观察直至14天。(二)任意一次核酸检测阳性或血清特异性IgM抗体阳性者,按照无症状感染者管理。三、其他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者,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