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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
20 2020-04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工作,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5个方面对各地提升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出要求。一是加强实验室建设。要求各地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和检测需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并提出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的建设要求。二是依法依规开展检测。要求医疗机构开设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满足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准入要求,并落实实验室备案管理。三是保障检测结果准确可靠。要求各地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人员操作的规范性,在开展检测时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四是加强检测质量控制。要求各地进行辖区内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机构的室间质评,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要持续组织开展室间质评工作,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和支持。五是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剩余样本处理。各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应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样本的使用、保存与销毁等工作。
20 2020-04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迅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复工复产逐步推进、疫情境外输入压力不断增大、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解除,以及无症状感染者存在一定传播风险等情况,对新冠病毒检测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地区出现了实验室检测能力不足等问题,无法完全适应疫情防控需求。为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各地要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和检测需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三级综合医院均应当建立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具备独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能力;各级疾控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级医院、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也应当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陆路边境口岸,要选择1家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实现县域内医疗机构具备核酸检测能力。二、落实实验室备案或准入要求,依法依规检测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疾控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开展病原学检测应当具备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的要求,具有PCR实验室条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6〕37号)要求;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将新冠病毒检测业务委托给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的,应当按照要求与其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三、加大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力度,规范技术操作各地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号)要求,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覆盖所有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提高人员操作的规范性。要确保相关医务人员熟练掌握鼻咽拭子、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血液或血清标本、便标本的规范采集方法,实验室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标本处理、相关试剂使用和检测方法,减少技术操作问题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可靠性的影响。实验室检测人员要经过严格的规范化培训,开展检测时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四、加强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提高检测质量各实验室应当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的检测试剂和采样拭子,加强实验室室内质控,常态化接受国家级或省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机构分批参加室间质评,保证每家机构至少参加1次室间质评并合格。室间质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允许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要持续组织开展室间质评工作,并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和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已将《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室间质量评价结果报告》发送至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请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质量改进工作。五、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剩余样本处理各地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有关规定,并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国卫办科教函〔2020〕70号)要求,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区域实验室剩余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样本的使用、保存与销毁等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2020年4月1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 2020-04
解读《关于做好离汉人员新冠肺炎检测和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强离汉人员检测和健康管理,促进离汉人员安全有序流动,巩固当前疫情防控成效,加快推进复工复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近日印发《关于做好离汉人员新冠肺炎检测和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离汉人员离汉前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的原则,分类明确了离汉前接受过检测人员和未接受检测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复工复产复学的条件。对于离汉前接受过检测的人员,到达目的地后,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即可正常复工复产复学:一是持有到达目的地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二是持有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阳性证明;三是能够出示包含以上检测结果信息之一的健康通行码“绿码"。对于不能出示以上证明的离汉人员,抵达目的地后要按照当地防控规定,接受核酸检测或隔离医学观察。《通知》还对各地加快推进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通行码"数据库共享提出了要求。
20 2020-04
关于做好离汉人员新冠肺炎检测和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4月8日,武汉市解除离汉通道管控措施。为促进离汉人员安全有序流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要求,巩固当前疫情防控成效,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做好离汉人员新冠肺炎检测和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离汉人员中的重点人群(到目的地从事公共场所服务、交通工具服务及养老机构、监狱、看守所等特殊场所服务的人员,教师,医护人员,以及相对密闭场所工作人员)在离汉前,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到具备资质的疾控等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费用由湖北省、武汉市统筹解决。其他人群离汉前,按照“愿检尽检"的原则,到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个人负担。检测机构应当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既往接受过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且结果阳性者,不需要进行核酸检测。二、武汉市要尽快推进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调查中发现的血清特异性IgG抗体阳性者,应当提供检测结果证明。三、持有到达目的地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离汉人员,持有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阳性证明的离汉人员,能够出示包含以上检测结果信息之一的健康通行码“绿码"的离汉人员,可正常复工复产复学。对瞒报、谎报的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四、离汉前未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无法提供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阳性结果者,到达目的地后,按照当地防控规定,接受核酸检测或隔离医学观察。五、隔离期满或核酸检测阴性者,可正常复工复产复学。单位和社区要加强对其健康管理,督促做好14天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如出现发热、呼吸道及其他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医。六、加快推进核酸检测结果及时共享到“健康通行码"数据库。对检测结果阳性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管理。七、北京市按照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有关疫情防控规定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2020年4月1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16 2020-04
关于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指导方案》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扬连续作战作风,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用心用情为群众服务的重要指示,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和常态化防控相结合的机制与措施,提高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全面推进复工复产,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和以县域为单位实施差异化防控的基本要求,根据县(市、区、旗)疫情风险等级和社区疫情划分,科学精准制定实施社区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新冠肺炎治愈患者和解除医学观察人员回归融入社区相关工作,助力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努力减少疫情防控对社区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方案》根据“低风险地区和未发现病例地区"“中风险地区和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高风险地区和传播疫情社区"的不同特点,分别从社区防控、社区服务、群众参与、信息化建设应用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防控策略,并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夯实防控基础、保障群众利益三个方面做好防控保障。《方案》强调,推进社区防控工作要依法有序进行,探索建立过度防控行为警示通报机制,不得提出超出分区分级社区防控工作要求的防控措施;不得采取对社区管理“一封了之"、对居民出行“一禁了之"、对外来人口“一拒了之"等简单化防控手段;不得以疫情防控为名侵害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合法权益。《方案》要求,加强社区防控工作人文关怀,对于高风险地区、疫情严重国家返回人员,及时做好对接工作,帮助其在解除集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后回归社区;对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和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者,及时给予关心慰藉,帮助其在治愈出院或排除新冠肺炎感染后融入社区。要扩大社区防控工作群众参与,推动社区防控、服务和信息化建设应用各项工作与群众需求精准对接,构筑群防群控的人民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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