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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指导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导各地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意识,抓紧抓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工作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呈现积极向好的态势,企业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由于少数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没有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防控措施,导致发生多起聚集性疫情。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认识复工复产后人员流动、人群聚集等可能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全力以赴抓好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落实,防范复工复产引发聚集性疫情。要落实分区分级科学精准开展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根据区域风险级别,找准工作重点,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二、落实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企业落实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和落实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将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传达到企业。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对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和《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等文件要求,逐项排查防控措施具体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做到“六个到位",即组织机构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物资用品到位、应急预案到位、管理责任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员工一旦出现可疑症状,要第一时间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三、有序开展疫情防控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和劳动者返岗上岗,各地区要统筹安排好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疫情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企业可延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具体延长期限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级原则确定。企业在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上岗时,应当书面告知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其拟从事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禁忌证,在劳动者确认无相关疾病后,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可以安排其先上岗;同时,企业应当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并指导员工做好个体防护。在疫情低风险地区或疫情高、中风险地区转为低风险地区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合理有序安排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减少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排队聚集。医疗卫生机构对企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要实行“一企一案一策",加强内部消毒和环境卫生,严防机构内感染事件发生。四、开展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帮扶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疫情防控力量薄弱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指导帮扶工作,组织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条件的职业病防治院所等技术支撑机构,合理调配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项工作组,通过设立疫情防控咨询电话、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对属地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点对点"帮扶指导,强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技术支撑机构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疫情防控相关规范、指引和指南,制定具体的指导帮扶手册,强化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指导帮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外出务工和返岗农民工提供疫情防控咨询服务。鼓励学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积极参与对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帮扶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五、加强督促检查,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深刻吸取复工复产过程中已发生的聚集性疫情事件教训,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和整改;对防控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聚集性疫情发生的,要依法严厉追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3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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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控制疫情传播,根据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及研究进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强化四早策略进一步明确“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控要求。在病例发现和报告中,细化病例发现的五条主要途径,增加用工单位主动筛查、发挥常规监测网络作用和强化口岸卫生检疫等途径。在病例救治中,强调应隔尽隔、应收尽收、应检尽检、应治尽治,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二、严格落实报告、检测、流调时限要求一是明确规定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需在诊断后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二是明确规定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必须在收到标本后12小时内反馈检测结果。三是明确规定确诊的个案病例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及时报告。三、及时修订补充有关标准一是根据最新研究进展,结合基层工作实际需求,补充病例的血清学诊断、疑似病例排除标准和病例出院后管理要求等内容。二是无症状感染者定义中,增加血清特异性IgM检测阳性作为可选判定标准。四、防范境外病例输入一是在监测定义中调整病例的流行病学史,增加境外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的旅行或居住史。二是在病例发现途径中,增加口岸卫生检疫等措施。三是在重点场所、机构、人群防控中,增加对来华(归国)人员进行口岸卫生检疫和健康管理等内容。五、强化中国疾控中心技术指导作用防控方案中涉及的新冠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密切接触者调查与管理指南、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和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由中国疾控中心统一制定,要求中国疾控中心加强对全国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六、发挥中医药作用总结中医药在新冠肺炎防控中的成效,明确提出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鼓励、支持发挥中医、中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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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我委组织更新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3月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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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解读:《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组建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等多学科专业人员队伍,依照统一的工作原则,为受疫情影响的群众提供专业心理援助和社会工作服务,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伤害和社会影响。通知提出要将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纳入疫情防控的整体部署,统筹安排,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是面向各类重点人群提供服务,包括新冠肺炎感染者、被隔离人员(密切接触人员、康复出院人员)、一线工作人员(医务、公安、交通、基层社区等工作人员),重点关注儿童、老人、残障人士、有原发疾病等特殊需要的人员和因公殉职者家属、病亡者家属。二是在三类重点场所开展服务,包括新冠肺炎治疗定点医院、方舱医院、集中隔离点,根据三类场所的不同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三是发挥各专业优势,提供协同服务,要求受疫情影响地区的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与对口支援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组成服务队,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向重点人群提供心理疏导、心理救助和精神医学干预等心理援助服务,以及提供疫情认知、健康指导和情绪辅导、家庭支援、社会关系修复、政策咨询及转介等社会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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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支持和帮助湖北省武汉市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减轻疫情所致的群众心理伤害和社会影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加强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新冠肺炎感染者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湖北省武汉市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要将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纳入疫情防控的整体部署,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在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组织开展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原有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医务社会工作者数量和分布,结合对口支援的精神卫生和当地医务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按照相关工作方案(附件1、2),对新冠肺炎感染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危机干预。对有精神行为问题的感染者,及时组织精神科会诊,提供危机干预和精神科药物治疗。湖北省可结合工作实际,依托当地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遵循有关医务社会工作支援服务原则,开展方舱医院医务社会工作服务试点。二、开展被隔离人员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区县应当建立卫生健康、民政等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对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服务资源,组建由精神卫生、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相关专业志愿者等组成的服务队,按照工作方案(附件3),为在集中隔离点隔离的人员提供疫情认知、健康指导和心理情绪辅导,评估心理危机,开展家庭支援、社会关系修复、政策咨询及转介等服务。应当重点关注儿童、老人、残障人士、有原发疾病等特殊需要的人员和因公殉职者家属、病亡者家属,做好困难救助、心理疏导、哀伤辅导、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社会工作服务,开展针对性评估和危机干预、转介服务。三、强化一线工作人员心理支持与社会工作服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组织当地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专业队伍,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疾控人员等医务人员和坚守工作岗位的公安、交通等人员和基层社区工作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对一线工作人员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定点医院、方舱医院和集中隔离点应当创建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建立适当的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渠道,帮助一线工作人员进行自我心理调适。四、严守心理援助伦理规范,做好服务管理和效果评估参与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心理工作、社会工作服务的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诺严格保护受助者个人隐私、严格遵守信息发布规则。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管理,建立心理援助工作报告制度,及时组织开展效果评估。五、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将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纳入疫情防控整体工作中进行部署,加强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要为参与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及工作场地。要将工作开展中涌现的先进事迹、优秀人物、典型经验与好的做法进行广泛宣传,对具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嘉许。附件:1.附件1.新冠肺炎治疗定点医院心理援助与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2.附件2.方舱医院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3.附件3.新冠肺炎防控集中隔离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2020年3月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附件1.新冠肺炎治疗定点医院心理援助与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附件2.方舱医院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附件3.新冠肺炎防控集中隔离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