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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成员单位:为指导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工作,降低因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不当等引发的疾病感染风险,我们组织专家编制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现印发你们,供指导加强个人防护使用。疫情防控组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代章)2020年1月30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为指导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工作,特制订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普通居家人员、出行人员、居家隔离人员、特定行业人员。一、普通居家人员(一)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减少走亲访友和聚餐,尽量在家休息。减少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尤其是相对封闭、空气流动差的场所,例如公共浴池、温泉、影院、网吧、KTV、商场、车站、机场、码头和展览馆等。(二)做好个人防护和手卫生。家庭置备体温计、口罩、家用消毒用品等物品。未接触过疑似或确诊患者且外观完好、无异味或脏污的口罩,回家后可放置于居室通风干燥处,以备下次使用。需要丢弃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随时保持手卫生,从公共场所返回、咳嗽手捂之后、饭前便后,用洗手液或香皂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免洗洗手液。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手肘衣服遮住口鼻。(三)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居室整洁,勤开窗,经常通风,定时消毒。平衡膳食,均衡营养,适度运动,充分休息。不随地吐痰,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有盖垃圾箱内。(四)主动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自觉发热时要主动测量体温。家中有小孩的,要早晚摸小孩的额头,如有发热要为其测量体温。(五)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可疑症状,应根据病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二、出行人员(一)日常生活与工作出行人员,外出前往超市、餐馆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佩戴口罩,尽量减少与他人的近距离接触。个人独处、自己开车或独自到公园散步等感染风险较低时,不需要佩戴口罩。(二)出现可疑症状需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佩戴口罩,可选用医用外科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地铁、公交车等交通工具,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场所。就诊时应主动告知医务人员相关疾病流行地区的旅行居住史,以及与他人接触情况,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关调查。(三)远距离出行人员,需事先了解目的地是否为疾病流行地区。如必须前往疾病流行地区,应事先配备口罩、便携式免洗洗手液、体温计等必要物品。旅行途中,尽量减少与他人的近距离接触,在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场所和乘坐交通工具时要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口罩在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需及时更换。妥善保留赴流行地区时公共交通票据信息,以备查询。从疾病流行地区返回,应尽快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离开疾病流行地区后14天。医学观察期间进行体温、体征等状况监测,尽量做到单独居住或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密切接触。三、居家隔离人员(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居家隔离人员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医用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二)居家隔离人员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谢绝探访。尽量减少与家人的密切接触,不得与家属共用任何可能导致间接接触感染的物品,包括牙刷、香烟、餐具、食物、饮料、毛巾、衣物及床上用品等。(三)他人进入居家隔离人员居住空间时,应规范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期间不要触碰和调整口罩。尽量避免与居家隔离人员直接接触,如发生任何直接接触,应及时做好清洁消毒。四、特定行业人员(一)对于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武警、交警、安保人员、媒体记者、快递人员等行业人员,因日常接触人员较多,存在感染风险,其所在单位应为其配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或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以及手消毒液、消毒纸巾、体温计等物品,并做好工作环境的日常清洁与消毒。工作期间,应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上岗。口罩在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需及时更换。注意保持手卫生,用洗手液或香皂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免洗洗手液。每日至少2次测量体温。一般情况下,不必穿戴防护服、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如出现可疑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应立即停止工作,根据病情居家隔离或就医。(二)对于隔离病区工作人员、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疑似和确诊病例转运人员,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三)对于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开展密切接触者调查时,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被调查对象保持1米以上距离。开展疑似和确诊病例调查时,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对疑似和确诊病例也可考虑采取电话或视频方式流调。(四)对于标本采集人员、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双层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必要时,可加穿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五)对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尸体处理人员,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和长袖加厚橡胶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等。环境清洁消毒人员使用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时,根据消毒剂种类选配尘毒组合的滤毒盒或滤毒罐,做好消毒剂等化学品的防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口罩是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重要防线,可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风险。口罩不仅可以防止病人喷射飞沫,降低飞沫量和喷射速度,还可以阻挡含病毒的飞沫核,防止佩戴者吸入。根据目前对该疾病的认识,就如何正确使用口罩制定本指南。一、佩戴原则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佩戴,规范使用,有效防护。具体如下:(一)在非疫区空旷且通风场所不需要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需要佩戴口罩。(二)在疫情高发地区空旷且通风场所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三)有疑似症状到医院就诊时,需佩戴不含呼气阀的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四)有呼吸道基础疾病患者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防护口罩。年龄极小的婴幼儿不能戴口罩,易引起窒息。(五)棉纱口罩、海绵口罩和活性炭口罩对预防病毒感染无保护作用。二、推荐的口罩类型及使用对象(一)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推荐公众在非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使用。(二)医用外科口罩:防护效果优于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推荐疑似病例、公共交通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等在岗期间佩戴。(三)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防护效果优于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推荐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人员使用,公众在人员高度密集场所或密闭公共场所也可佩戴。(四)医用防护口罩:推荐发热门诊、隔离病房医护人员及确诊患者转移时佩戴。三、使用后口罩处理原则(一)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口罩,没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风险,一般在口罩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更换。健康人群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即可。(二)疑似病例或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不可随意丢弃,应视作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有关流程处理,不得进入流通市场。四、儿童佩戴口罩的标准与注意事项建议儿童选用符合国家标准GB2626-2006KN95,并标注儿童或青少年颗粒物防护口罩的产品。儿童使用口罩需注意以下事项:(一)儿童在佩戴前,需在家长帮助下,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使用说明,以掌握正确使用呼吸防护用品的方法;(二)家长应随时关注儿童口罩佩戴情况,如儿童在佩戴口罩过程中感觉不适,应及时调整或停止使用;(三)因儿童脸型较小,与成人口罩边缘无法充分密合,不建议儿童佩戴具有密合性要求的成人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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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各地县级医院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严格实行预检分诊制度,在独立区域设置发热门诊,有明显标识,保持良好通风、落实消毒隔离措施,防止人流、物流交叉。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病人登记报告制度,密切关注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流行病学史、咳嗽、发热等症状的患者,一旦发现可疑病例,立即采取隔离留观措施。二、认真做好救治准备和医疗救治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医联体的作用,按照“四早"、“四集中"的原则,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特别是重症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县医院作为定点医院,要在独立的传染病病区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各地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遴选具备呼吸道传染病防护条件的医院作为后备医院,遴选综合医院作为后备医院时,要清空病区,按照呼吸道传染病医院感染防控要求进行病房改造。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要做好病房、药品及设备、检测试剂、消毒器械和防护用品的配备,为有序有效救治患者创造条件。三、加强疑似和确诊病例就诊管理县级医院要充分发挥医联体作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做好病例管理工作。对于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应当尽快进行隔离治疗,并采集呼吸道或血液标本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进一步明确诊断。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县级医院,可将标本送检至县(区)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或医联体内具备检测条件的上级医院进行检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要按照我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要求,转运至定点医院集中救治。四、切实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县级医院要严格落实遵照我委印发的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中常见医用防护使用范围指引等要求,做好隔离防护、手卫生、病房管理、环境消毒和废弃物管理等医院感染控制作用,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严防医院感染的发生。五、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与相关技术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县级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的全方位培训,重点培训医务人员掌握诊疗知识和工作流程,提高“早发现、早诊断"意识、医疗救治水平和院感防控能力。要充分发挥医联体牵头医院的作用,利用驻点培训、现场指导、远程医疗等手段,加大对医联体内下级医疗机构的指导。六、加大对贫困地区县级医院保障力度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县级医院的支持力度,加强物资保障力度和医疗资源统筹,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医疗设备和医疗力量,确保贫困地区县级医院具备基本的医疗救治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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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县级公立医院既是城市三级公立医院网络的网底,又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处于我国城乡医疗服务体系的枢纽位置,指导县级医院做好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及早发现病例,科学开展救治,对于遏制疫情向农村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二、主要内容通知从六个方面,对做好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要求各地县级医院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严格实行预检分诊制度,在独立区域设置发热门诊,诊疗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流行病学史、咳嗽、发热等症状的患者,一旦发现可疑病例,立即采取隔离留观措施。二是认真做好救治准备和医疗救治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医联体的作用,按照“四早"、“四集中"的原则,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特别是重症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在定点医院基础上,各地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遴选具备呼吸道传染病防护条件的医院作为后备医院,并做好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病房、药品及设备、检测试剂、消毒器械和防护用品的配备。三是加强疑似和确诊病例就诊管理。要求县级医院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做好病例管理工作。对于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要尽快隔离治疗,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对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要按照我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要求,转运至定点医院集中救治。四是切实做好医院感染防控。要求县级医院根据我委印发的技术规范,做好隔离防护、手卫生、病房管理、环境消毒和废弃物管理等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五是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县级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的全方位培训,并充分发挥医联体牵头医院的作用,利用驻点培训、现场指导、远程医疗等手段,加大对医联体内下级医疗机构的指导。六是加大对贫困地区县级医院保障力度。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贫困地区县医院的物资保障力度和医疗资源统筹,确保贫困地区县级医院具备基本的医疗救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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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托育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指导各类托育机构可依法暂停开展收托、保育服务,具体恢复入托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指导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教机构、亲子园等,暂停开展线下培训活动,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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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就做好托育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印发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类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教机构、亲子园,暂停开展收托、保育服务和线下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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