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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基层处:根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4号)、《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相关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基层医务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0〕72号)等文件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疾控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积极配合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做好城市社区、乡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疫情防控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等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范,科学开展宣传教育,扎实做好社区防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做好配合,对辖区居民实行“网格化"健康管理,发挥好家庭医生的作用,同时开展“地毯式"排查,重点强化对返乡(城)人员和流动人口的健康管理,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的“网底"。二、不断强化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各地要加强学习、宣传和教育,针对疫情的变化并结合防控知识的更新,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和最新进展,既通过培训加快提高基层防控疫情的能力,又使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危害性。当前,各地应主要利用线上培训的方式,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医生、护士、管理人员以及乡村医生等全员培训。各地要及时将培训情况报送我司。三、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各地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特点,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管理制度,特别要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基层医务人员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开展防治、预检分诊、医学观察等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医务人员分级防护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等防护工作,严格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消毒、环境卫生工作,严防基层医务人员感染事件发生。各地要充分发挥县域医共体的作用,对防控力量薄弱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安排支持、支援人员,充实基层防控力量;要加强对设置发热门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规范发热门诊设置和流程,切实有效提高基层综合防控能力。四、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要主动加强协调,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足配备防控工作必需的检查、消毒和防护等用品或设备;要按照有关要求,将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中新增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确保相关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深入挖掘和总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防控疫情中涌现的先进事迹,采取多种渠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报送我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2020年1月3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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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贯彻落实近期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针对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相关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基层医务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运行便函〔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相关工作要求。《通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0〕72号)等文件要求,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范、科学开展宣传教育、配合做好辖区居民“网格化"健康管理、强化对返乡(城)人员和流动人口的健康管理等,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的“网底"。《通知》要求各地要针对疫情的变化并结合防控知识的更新,主要利用线上培训的方式,不断强化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加快提高基层防控疫情的能力。《通知》强调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提高基层医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按照医务人员分级防护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等工作,严格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消毒、环境卫生工作,严防基层医务人员感染事件发生。《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发挥县域医共体的作用,充实基层防控力量,加强对设置发热门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提高基层综合防控能力。《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协调,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足配备防控工作必需的检查、消毒和防护等用品或设备,同时按要求将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中新增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确保相关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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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202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指导宾馆、商场、影院、游泳馆、博物馆、候车(机)室、办公楼等人群经常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开展预防性卫生防护措施,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和扩散,制定了《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1月30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正常使用的宾馆、商场、影院、游泳馆、博物馆、候车(机)室、办公楼等人群经常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包括消毒、通风、个人防护等措施。二、场所卫生操作指南(一)清洁与消毒。1.做好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2.当出现人员呕吐时,应当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有效的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季铵盐类消毒剂或含氯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3.加强餐(饮)具的消毒,餐(饮)具去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或采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应将残留消毒剂冲净。4.保持衣服、被褥、座椅套等纺织物清洁,可定期洗涤、消毒处理。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5.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6.当有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二)通风换气。场所内应当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三)洗手设施。确保场所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四)垃圾处理。加强垃圾的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可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五)设立应急区域。建议在公共场所设立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六)健康宣教。在场所内显著区域,采用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开展防控健康宣教。三、个人防护指南(一)工作人员防护。1.注意个人防护。在人群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议工作人员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其他更高级别的口罩)。建议穿工作服并保持清洁,定期洗涤、消毒。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当有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个人防护。2.注意手卫生。应当加强手卫生措施,工作人员随时进行手卫生。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3.注意身体状况。在岗期间注意身体状况,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及时按规定去定点医院就医,尽量避免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院路上和医院内应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其他更高级别的口罩)。(二)流动人员防护。1.减少聚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避免到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如果外出应做好个人防护和手卫生。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议佩戴医用口罩。2.勤洗手。尽量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从公共场所返回、咳嗽手捂之后、饭前便后,用洗手液或香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者使用含酒精成分的免洗洗手液;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手肘衣服遮住口鼻。减少与他人接触,以点头礼取代握手,条件允许时,尽量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3.来访人员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办公楼等场所应当加强对来访人员健康监测和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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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解读稿
为指导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工作,降低因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不当等引发的疾病感染风险,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组织中国疾控中心等机构专家,研究起草并于近日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以下简称《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以下简称《口罩使用指南》)。《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针对普通居家人员、出行人员、居家隔离人员、特定行业人员等四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风险不同的人群,提供了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防护措施建议。其中特定行业人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武警、交警、安保人员、媒体记者、快递人员等行业人员,隔离病区工作人员、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疑似和确诊病例转运人员,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标本采集人员、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尸体处理人员等。《口罩使用指南》针对预防呼吸道传染病最重要的佩戴口罩的措施,提出佩戴的原则、推荐口罩的类型和使用对象、口罩使用后的处理原则、儿童佩戴口罩的标准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指导公众科学合理佩戴并规范使用口罩,实现有效防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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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202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农村防疫工作是当前防控工作重点之一,迫切需要采取更加有力有序、科学周密举措,防止疫情在农村地区扩散。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国务院有关会议部署安排,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李克强总理指出,要高度重视农村疫情防控。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条件薄弱,农民工大批返乡可能增加疫情发生的风险。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乡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严峻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履职尽责,全力以赴推动各项防控措施在农村落地落实,坚决打赢农村疫情防控阻击战。二、压实县乡党委政府和村“两委"责任。各地党委政府要在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成立农村疫情防控专班,强化统一指挥调度,坚持农村和城市防控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切实保障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物资、资金和人员需要。县、乡党委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农村疫情防控上,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群防群控,形成防控合力。三、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作用。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和疾控等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人员要做好农村地区的筛查、医学追踪、预检分诊和转诊,实行日报告制度。发现发热患者和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疑似感染者要及时转诊至上级医院发热门诊,分级分类做好防护和信息登记并按时上报。协助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和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落实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基层党委政府要抓好农村地区消毒用品、口罩和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体温计等的调拨储备,确保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物资供应。通过视频培训、发放技术指南等方式,加大对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力度,提升疾病识别、初步处理、感染控制和防护能力。对人力不足的卫生院、卫生室要及时安排支持、支援人员,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四、强化返乡人员、流动人口健康管理。乡镇卫生院、村医协助做好对返乡人员、流动人口的追踪、筛查,加强健康管理。加强对武汉等重点疫情发生地区返回人员排查、登记、随访,做好健康状况监测,了解是否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做好登记,落实居家观察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督促休闲农业、农村旅游经营主体落实防控责任和防控措施,确保游客和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五、加强防控工作宣传引导。通过循环播放广播、编印宣传资料、印发倡议书和公开信、电话微信通知等多种方式,加强农村地区防控信息通报和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农民群众健康意识、防病意识,提高防病能力。结合村庄清洁行动,教育引导农民群众养成戴口罩、勤洗手等健康生活方式。积极倡导节庆文明新风,停办庙会集市、游园节庆等公众活动,劝说农民群众不大办婚丧嫁娶,尽量少摆席、少串门、少走动,避免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1月30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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