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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张树彬联系电话:010-68792352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20年1月2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应当在经过培训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实施。一、组织领导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并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由全国精神卫生、心理健康相关协会、学会发动具有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专家,组建心理救援专家组提供技术指导,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协调下,有序开展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工作。二、基本原则(一)将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疫情防控整体部署,以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伤害、促进社会稳定为前提,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情况,及时调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二)针对不同人群实施分类干预,严格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实施帮助者和受助者均应当注意避免再次创伤。三、制定干预方案(一)目的。1.为受影响人群提供心理健康服务;2.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心理危机干预;3.积极预防、减缓和尽量控制疫情的心理社会影响;4.继续做好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二)工作内容。1.了解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及时识别高危人群,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如自杀、冲动行为等。发现可能出现的群体心理危机苗头,及时向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并提供建议的解决方案。2.综合应用各类心理危机干预技术,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提供心理健康服务。3.培训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4.做好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社区照护工作。(三)确定目标人群和数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人群分为四级。干预重点应当从第一级人群开始,逐步扩展。一般性宣传教育要覆盖到四级人群。第一级人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住院治疗的重症及以上患者)、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疾控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第二级人群:居家隔离的轻症患者(密切接触者、疑似患者),到医院就诊的发热患者。第三级人群:与第一级、第二级人群有关的人,如家属、同事、朋友,参加疫情应对的后方救援者,如现场指挥、组织管理人员、志愿者等。第四级人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疫区相关人群、易感人群、普通公众。(四)目标人群评估、制定分类干预计划。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识别区分高危人群、普通人群;对高危人群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对普通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五)制定工作时间表。根据目标人群范围、数量以及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数,安排工作,制定工作时间表。四、组建队伍(一)心理救援医疗队。可单独组队或者与综合医疗队混合编队。人员以精神科医生为主,可有临床心理工作人员和精神科护士参加。有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人员优先入选。单独组队时,配队长1名,指派1名联络员,负责团队后勤保障和与各方面联系。(二)心理援助热线队伍。以接受过心理热线培训的心理健康工作者和有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志愿者为主。在上岗之前,应当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心理援助培训,并组织专家对热线人员提供督导。五、工作方式(一)由精神卫生、心理健康专家及时结合疫情发展和人群心理状况进行研判,为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为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与督导,为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二)充分发挥“健康中国"、“12320"、省级健康平台、现有心理危机干预热线和多种线上通讯手段的作用,统筹组织心理工作者轮值,提供7*24小时在线服务,及时为第三级、第四级人群提供实时心理支持,并对第一、二级人群提供补充的心理援助服务。(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根据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人群的需求和实际困难提供社会支持。附件: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要点附件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要点一、确诊患者(一)隔离治疗初期。心态:麻木、否认、愤怒、恐惧、焦虑、抑郁、失望、抱怨、失眠或攻击等。干预措施:1.理解患者出现的情绪反应属于正常的应激反应,作到事先有所准备,不被患者的攻击和悲伤行为所激怒而失去医生的立场,如与患者争吵或过度卷入等。2.在理解患者的前提下,除药物治疗外应当给予心理危机干预,如及时评估自杀、自伤、攻击风险、正面心理支持、不与患者正面冲突等。必要时请精神科会诊。解释隔离治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患者树立积极恢复的信心。3.强调隔离手段不仅是为了更好地观察治疗患者,同时是保护亲人和社会安全的方式。解释目前治疗的要点和干预的有效性。原则:支持、安慰为主。宽容对待患者,稳定患者情绪,及早评估自杀、自伤、攻击风险。(二)隔离治疗期。心态:除上述可能出现的心态以外,还可能出现孤独、或因对疾病的恐惧而不配合、放弃治疗,或对治疗的过度乐观和期望值过高等。干预措施:1.根据患者能接受的程度,客观如实交代病情和外界疫情,使患者作到心中有数;2.协助与外界亲人沟通,转达信息;3.积极鼓励患者配合治疗的所有行为;4.尽量使环境适宜患者的治疗;5.必要时请精神科会诊。原则:积极沟通信息、必要时精神科会诊。(三)发生呼吸窘迫、极度不安、表达困难的患者。心态:濒死感、恐慌、绝望等。干预措施:镇定、安抚的同时,加强原发病的治疗,减轻症状。原则:安抚、镇静,注意情感交流,增强治疗信心。(四)居家隔离的轻症患者,到医院就诊的发热患者。心态:恐慌、不安、孤独、无助、压抑、抑郁、悲观、愤怒、紧张,被他人疏远躲避的压力、委屈、羞耻感或不重视疾病等。干预措施:1.协助服务对象了解真实可靠的信息与知识,取信科学和医学权威资料;2.鼓励积极配合治疗和隔离措施,健康饮食和作息,多进行读书、听音乐、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沟通及其他日常活动;3.接纳隔离处境,了解自己的反应,寻找逆境中的积极意义;4.寻求应对压力的社会支持:利用现代通讯手段联络亲朋好友、同事等,倾诉感受,保持与社会的沟通,获得支持鼓励;5.鼓励使用心理援助热线或在线心理干预等。原则:健康宣教,鼓励配合、顺应变化。二、疑似患者心态:侥幸心理、躲避治疗、怕被歧视,或焦躁、过度求治、频繁转院等。干预措施:1.政策宣教、密切观察、及早求治;2.为人为己采用必要的保护措施;3.服从大局安排,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情况;4.使用减压行为、减少应激。原则:及时宣教、正确防护、服从大局、减少压力。三、医护及相关人员心态:过度疲劳和紧张,甚至耗竭,焦虑不安、失眠、抑郁、悲伤、委屈、无助、压抑、面对患者死亡挫败或自责。担心被感染、担心家人、害怕家人担心自己。过度亢奋,拒绝合理的休息,不能很好地保证自己的健康等。干预措施:1.参与救援前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了解应激反应,学习应对应激、调控情绪的方法。进行预防性晤谈,公开讨论内心感受;支持和安慰;资源动员;帮助当事人在心理上对应激有所准备。2.消除一线医务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安排专人进行后勤保障,隔离区工作人员尽量每月轮换一次。3.合理排班,安排适宜的放松和休息,保证充分的睡眠和饮食。尽量安排定点医院一线人员在医院附近住宿。4.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保持与家人和外界联络、交流。5.如出现失眠、情绪低落、焦虑时,可寻求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健康服务,可拨打心理援助热线或进行线上心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面对面心理危机干预。持续2周不缓解且影响工作者,需由精神科进行评估诊治。6.如已发生应激症状,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寻求专业人员帮助。原则:定时轮岗,自我调节,有问题寻求帮助。四、与患者密切接触者(家属、同事、朋友等)心态:躲避、不安、等待期的焦虑;或盲目勇敢、拒绝防护和居家观察等。干预措施:1.政策宣教、鼓励面对现实、配合居家观察;2.正确的信息传播和交流,释放紧张情绪。原则:宣教、安慰、鼓励借助网络交流。五、不愿公开就医的人群心态:怕被误诊和隔离、缺乏认识、回避、忽视、焦躁等。干预措施:1.知识宣教,消除恐惧;2.及早就诊,利于他人;3.抛除耻感,科学防护;原则:解释劝导,不批评,支持就医行为。六、易感人群及大众心态:恐慌、不敢出门、盲目消毒、失望、恐惧、易怒、攻击行为和过于乐观、放弃等。干预措施:1.正确提供信息及有关进一步服务的信息;2.交流、适应性行为的指导;3.不歧视患病、疑病人群;4.提醒注意不健康的应对方式(如饮酒、吸烟等);5.自我识别症状。原则:健康宣教,指导积极应对,消除恐惧,科学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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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解读《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以社区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指导社区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早发现病例,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就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印发通知。通知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即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防止疫情输入、蔓延、输出,控制疾病传播;明确了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所承担的具体任务;强调了各县(区)党委政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的保障责任。与此同时,结合通知印发,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对社区、社区疫情划分、社区传播疫情、密切接触者等概念进行明确,从社区未发现病例、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传播疫情三个层面分别提出了疫情的防控策略及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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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为切实落实以社区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指导社区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早发现病例,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现就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防止疫情输入、蔓延、输出,控制疾病传播。二、具体任务(一)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院感防控、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发布公告,对辖区内来自武汉的人员进行警示,要求到社区卫生机构登记并实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2.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工作,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和流行病学史,引导病例至专门的发热呼吸道门诊就诊。为就诊病人提供一次性口罩等防护用品,减少通过医院传播机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转诊至定点医院诊治收治,加强院内感染防控工作。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病例个案和聚集性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详细调查病例的感染来源,确定疫情波及范围,评估疫情影响及可能发展趋势,掌握病例发病至被隔离期间的接触人员,判定密切接触者。指导一般公共场所、交通工具、集体单位落实以环境清洁和开窗通风为主的卫生措施,必要时进行适度的消毒处理。(二)街道(乡镇)和社区(村)。1.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社区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建设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责任到人、联系到户,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得到切实落实、不留死角。鼓励社区居民参与防控活动。2.加强人员追踪。以社区为网格,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重点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武汉市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手段,精准管理来自武汉的人员,确保追踪到位,实施医学观察,发挥街道(社区)干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和家庭医生队伍的合力,提高追踪的敏感性和精细化程度。3.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发动社区网格员、家庭签约医生、预防保健医生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规范管理,配合疾控机构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落实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及时按程序启动排查、诊断、隔离治疗等程序。4.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严格对社区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特别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环境治理,把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每个社区、单位和家庭,防止疾病传播。5.加强健康宣教。要通过“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科学指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引导公众规范防控行为,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出现症状及时就诊。三、工作保障(一)各县(区)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及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专项经费和物资保障,督导检查各项社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加强与社区的配合,指导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有效落实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等措施,做到无缝衔接。(三)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作为,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网格化工作体系,主动开展病例监测追踪、科普宣教、健康提示、信息报告、爱国卫生运动等综合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扩散和传播。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20年1月24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为落实以社区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指导社区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早发现病例,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要求(一)党政牵头、社区动员,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二)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原则,做好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二、相关定义(一)社区。本方案中“社区"是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辖的城乡社区(即城市社区和村)。(二)社区疫情划分。1.社区未发现病例。指在社区居民中,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2.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出现病例,是指在社区居民中,出现1例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尚未出现续发病例。暴发疫情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栋楼同一单元等)发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感染的可能性。3.社区传播疫情。指在社区居民中,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楚的散发病例,或暴发疫情起数较多且规模较大,呈持续传播态势。(三)疫点、疫区的划分。1.疫点。如果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将病例可能污染的范围确定为疫点。原则上,病人发病前3天至隔离治疗前所到过的场所,病人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空间较小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列为疫点进行管理。疫点一般以一个或若干个住户、一个或若干个办公室、列车或汽车车厢、同一航班、同一病区、同一栋楼等为单位。2.疫区。如果出现了社区传播疫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将该社区确定为疫区。(四)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三、社区防控策略及措施(一)社区未发现病例。实施“外防输入"的策略,具体措施包括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1.组织动员:社区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干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社区(村)、楼栋(自然村)、家庭进行全覆盖,落实防控措施。2.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营造“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围。使群众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养成手卫生、多通风、保持清洁的良好习惯,减少出行,避免参加集会、聚会,乘坐公共交通或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时做好防护,戴口罩,避免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禽类或其粪便。3.信息告知:向公众发布就诊信息,出现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者到社区卫生防护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发热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到定点医院就诊。每日发布本地及本社区疫情信息,提示出行、旅行风险。4.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社区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区返回人员应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区进行登记,并到本地卫生院或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每天两次体检,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所有疫区返乡的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者,及时就近就医排查,根据要求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或医院隔离;其密切接触者应也立即居家自我隔离或到当地指定地点隔离。隔离期间请与本地医务人员或疾控中心保持联系,以便跟踪观察。5.环境卫生治理:社区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制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6.物资准备:社区和家庭备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如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二)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具体包括上述6项措施,以及密切接触者管理、加强消毒。7.密切接触者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预防保健医生、家庭签约医生、社区干部等网格管理员的作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并实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有条件的应明确集中观察场所。每日随访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指导观察对象更加灵敏的监测自身情况的变化,并随时做好记录。做好病人的隔离控制和转送定点医院等准备工作。8.消毒:社区要协助疾控机构,做好病例家庭、楼栋单元、单位办公室、会议室等疫点的消毒,以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三)社区传播疫情。采取“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具体包括上述8项措施,以及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等2项措施。9.疫区封锁:对划为疫区的社区,必要时可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10.限制人员聚集:社区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公共浴池、温泉、影院、网吧、KTV、商场等公共场所。必要时停工、停业、停课。附件:不同社区疫情的防控策略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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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实验活动。本指南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暂按照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在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灭活材料的操作等实验活动方面,对实验项目、实验室等级、防护水平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病原体及样本国内、国际运输和管理方面,对运输包装、运输相关手续和安全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废弃物管理方面,对废弃物安全管理、废弃物处理具体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失误或意外的处理方面,对消毒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指南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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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2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我委组织专家修订了《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3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根据目前掌握的新型冠状病毒生物学特点、流行病学特征、致病性、临床表现等信息,该病原体暂按照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一、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一)病毒培养:指病毒的分离、培养、滴定、中和试验、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以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实验等操作。上述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内进行。使用病毒培养物提取核酸,裂解剂或灭活剂的加入必须在与病毒培养等同级别的实验室和防护条件下进行,裂解剂或灭活剂加入后可比照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防护等级进行操作。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前,应当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取得开展相应活动的资质。(二)动物感染实验:指以活病毒感染动物、感染动物取样、感染性样本处理和检测、感染动物特殊检查、感染动物排泄物处理等实验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操作。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前,应当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取得开展相应活动的资质。(三)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提取、生化分析,以及临床样本的灭活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四)灭活材料的操作:感染性材料或活病毒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分子克隆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其他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二、病原体及样本运输和管理(一)国内运输: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的运输包装分类属于A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UN2814,包装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PI602分类包装要求;环境样本属于B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UN3373,包装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PI650分类包装要求;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包装。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运输应当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办理《准运证书》。(二)国际运输: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样本在国际间运输的,应当规范包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相关国家和国际相关要求。(三)毒株和样本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应当由专人管理,准确记录毒株和样本的来源、种类、数量、编号登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毒株和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误用、恶意使用、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等事件。三、废弃物管理(一)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废弃物处置程序文件及污物、污水处理操作程序。(二)所有的危险性废弃物必须依照统一规格化的容器和标示方式,完整并且合规地标示废弃物内容。(三)应当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处理危险废弃物。(四)废弃物的处理措施:废弃物的处理是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关键环节,切实安全地处理感染性废弃物,必须充分掌握生物安全废弃物的分类,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处理程序。1.废液的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可分为普通污水和感染性废液。(1)普通污水产生于洗手池等设备,对此类污水应当单独收集,排入实验室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2)感染性废液即在实验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采用化学消毒或物理消毒方式处理,并对消毒效果进行验证,确保彻底灭活。(3)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带出实验区。2.固体废物的处理:(1)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固体废物的收集容器应当具有不易破裂、防渗漏、耐湿耐热、可密封等特性。实验室内的感染性垃圾不允许堆积存放,应当及时压力蒸汽灭菌处理。废物处置之前,应当存放在实验室内指定的安全地方。(2)小型固体废物如组织标本、耗材、个人防护装备等均需经过压力蒸汽灭菌处理,再沿废弃物通道移出实验室。(3)体积较大的固体废物如HEPA过滤器,应当由专业人士进行原位消毒后,装入安全容器内进行消毒灭菌。不能进行压力蒸汽灭菌的物品如电子设备可以采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处理。(4)经消毒灭菌处理后移出实验室的固体废物,集中交由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处置。(5)实验过程如使用锐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要直接弃置于锐器盒内,高压灭菌后,再做统一处理。(五)建立废弃物处理记录:定期对实验室排风HEPA过滤器进行检漏和更换,定期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监测,采用生物指示剂监测压力蒸汽灭菌效果。四、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失误或意外的处理(一)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污染生物安全柜的操作台造成局限污染:使用有效氯含量为0.55%消毒液,消毒液需要现用现配,24小时内使用。此后内容中有效氯含量参照此浓度。(二)含病毒培养器皿碎裂或倾覆造成实验室污染:保持实验室空间密闭,避免污染物扩散,使用0.55%有效氯消毒液的毛巾覆盖污染区。必要时(大量溢撒时)可用过氧乙酸加热熏蒸实验室,剂量为2g/m3,熏蒸过夜;或20g/L过氧乙酸消毒液用气溶胶喷雾器喷雾,用量8ml/m3,作用1~2小时;必要时或用高锰酸钾-甲醛熏蒸:高锰酸钾8g/m3,放入耐热耐腐蚀容器(陶罐或玻璃容器),后加入甲醛(40%)10ml/m3,熏蒸4小时以上。熏蒸时室内湿度60%-80%。(三)清理污染物严格遵循活病毒生物安全操作要求,采用压力蒸汽灭菌处理,并进行实验室换气等,防止次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