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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
27 2020-02
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药物治疗临床研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促进有潜在抗病毒或对症治疗作用的药品及早进入临床应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就国家启动公共卫生应急机制期间,有关“老药新用"开展抗新冠肺炎治疗临床研究,提出以下要求: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医院开展相关药品临床研究相关临床研究原则上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包括方舱医院等)进行。所使用的药品应为已上市药品。相关药品应在体外实验中对新冠病毒具有明确的抑制作用,或动物实验结果支持开展新冠肺炎治疗临床研究。在临床研究中给药方法不超过现有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预期人体内药物浓度可以达到体外实验换算到人体的有效浓度。医疗机构是临床研究的责任主体。临床研究活动应由副高及以上专业职称的执业医师负责,针对轻、中、重症患者分层制定完善的临床研究方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预案和管控措施。二、提高相关药品临床研究的整体效率各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所提出的拟开展临床研究的药品,及时通过省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上报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以下简称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组长单位科技部的办公厅,科研攻关组下设的药物研发专班要尽快组织专家组研讨并提出初步意见;推荐进入临床研究的,由科研攻关组及时将推荐意见转至科研攻关组副组长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科教司,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统一协调医疗机构承接临床研究任务。开展相关药品临床研究的医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伦理审查、立项,按要求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114.255.48.20)上传有关信息。医院要提供条件保障伦理委员会紧急独立开展伦理审查。伦理委员会要提高审查效率,在保障伦理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指导和支持,简化文档要求。各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促进数据整合,提高研究效率。三、促进相关药品临床研究规范开展开展相关药品临床研究,应当坚持治疗优先、疫情防控优先,坚决防止因研究影响患者治疗、影响整体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对创新性强以及风险较高的项目,要加强科学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开展相关临床研究活动应有适当经费保障,要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和风险管控。医院根据需要可聘请独立于药品供应方、参与临床研究工作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委员会可以在临床研究结束之前定期对研究进展情况进行评判,如发现试验组有明显的毒副作用,或者无明确的治疗效果,立即向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提前终止研究,并及时上报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对疗效明确的则应促进药品尽快推广使用,以尽快使更多患者受益。对未设独立的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的,医疗机构要随时关注药物可能的毒副作用,如有明显毒副作用或无明确治疗效果,应立即终止临床研究,切实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四、推动临床研究成果的应用各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药品临床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临床研究结果,上报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组织药物研发专班统一汇总相关研究信息,初步审查后,将效果较好的药品推荐至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由医疗救治组组织专家研究决定是否扩大使用范围或纳入诊疗方案。疫情防控期间,由科研攻关组建立药品临床研究信息的统一发布机制。请各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及时将此通知转至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遵照执行,并将已开展的相关药品的临床研究,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报备程序。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新冠肺炎适应症的药物临床试验,需要依法依规开展,不在本通知范围内。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科技部办公厅代章)2020年2月24日
27 2020-02
关于开展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依然面临新冠肺炎患者集中、医疗卫生资源紧张、一线医护人员工作强度大等突出问题,亟需拓展线上服务空间,缓解线下诊疗压力,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模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线上服务远程、高效、智能、便捷等优势,统筹多方力量支撑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远程医疗服务。依托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中日友好医院),联合全国部分医院远程会诊平台,搭建重点面向湖北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的国家级远程会诊平台,组织呼吸科、感染科、急诊医学科、重症医学科、精神(心理)科、中医科等临床专家资源,对接湖北省级统一平台,义务为全省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定点机构提供远程视频会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查房等服务,同时提供针对其他疑难病症的远程医疗服务,满足疫情救治和群众医疗急需。二、推进人工智能服务。依托中国医师协会等学术团体,组织抗击新冠肺炎远程医疗和人工智能专家组,集聚多方专家资源,通过健康湖北“问诊一点通"在线平台,为患者义务开展线上医疗咨询服务。通过中国医师协会智慧医疗专委会,牵头组织为湖北提供针对新冠肺炎防治的智能自测评估、智能预检分诊、智能辅助诊断等智能医疗应用,义务开展针对新冠肺炎的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影像联合判读、协同治疗等服务,构建新冠肺炎社区疫情智能监测防控体系。三、提升中医诊疗服务。依托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等中医药专家资源,利用服务于一线救治的中医临床信息管理平台和面向全国开放的大众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医药服务平台",重点为湖北提供针对新冠肺炎的中医药防治知识、自我症状风险评估、线上中医药咨询等服务。鼓励中医医院面向湖北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方便实用的中医远程会诊、远程查房等服务,并通过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结合国家发布的诊疗方案,运用中医理论进行辨证论治,指导基层医生制定中医治疗方案。四、开展心理援助服务。依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线上咨询平台,联合国家精神心理疾病临床研究中心网络成员单位、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等高水平专业机构,组织精神卫生、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专家,借助“互联网"技术手段,重点为湖北患者、医护人员和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开展网络心理服务和专业培训指导。充分发挥“健康中国"、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12320"等现有网络平台和心理服务热线作用,向受疫情影响的人群有针对性地提供7×24小时心理援助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网络心理服务平台,针对疫情防控提供相关公益服务。五、规范网上诊疗服务。依托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等官方渠道,集中汇聚并发布已经注册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及相关医院网站的服务链接。鼓励各地充分发挥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的独特优势,重点面向湖北患者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及药品配送服务,及时回应和满足当地群众基本就医需求。鼓励优质互联网医疗平台对接湖北省需求,协调在固定社区门口集中投放药品,解决群众居家观察期间买药不便问题。六、拓展对口支援服务。依托各对口支援省份现有的远程医疗平台,构建实地支援和远程支援相结合、线上线下服务一体化的帮扶体系,延伸为湖北省内对口帮扶市(州、林区)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防治指导等服务,借助信息技术下沉专家资源,提升远程对口支援能力。鼓励各对口支援省份和全国有条件的地区,运用互联网诊疗咨询平台开辟湖北绿色通道,开展针对新冠肺炎的线上免费咨询、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心理疏导等服务,弥补湖北线上医疗健康服务力量的不足,通过线上线下衔接配合,有序分流实体医院发热门诊压力。七、强化技术保障服务。依托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行业组织,倡导互联网企业等社会力量为湖北疫情防控提供人力、技术、物资等多方援助。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充分发挥技术和平台优势,为湖北省域内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健康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特别是对各类重点医疗机构和新建方舱医院提供网络技术安全环境支撑。通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搭建数字健康资源供给对接平台,整合国内5G智慧医疗、远程医疗网络、移动健康APP、网络安全等资源,协调相关企业义务为湖北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方舱医院及其他防控机构提供信息技术解决方案、高速网络环境、信息技术产品以及网络安全保障,并建立与湖北的防控物资对接渠道,支撑主管部门防护物资调配。各地各单位要坚持需求导向,加强协调配合,精准对接湖北省和武汉市疫情防控所急所盼,借助线上服务提升援助效率,切合实际提供有效帮扶,全力支援湖北早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联系电话:010—68791424,68792930国家中医药局规财司联系电话:010—59957792,59957661湖北省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027—87821870,87710138综合技术协调保障联系电话:010—62302915,62300170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020年2月2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7 2020-02
解读《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企事业单位逐步复工复产,但是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聚集性疫情,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两项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该通知从压实防控责任、落实“四早"措施、加强技术指导等3个方面,对各地应对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提出要求:一是要求各地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复工复产后人员流动、人群聚集等可能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压实疫情防控的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二是强调聚集性疫情的处置关键是抓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四早"措施的落实。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是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的前提条件,专业防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单位、各部门发现新冠肺炎疑似情况,要立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并及时主动报告。对于疑似疫情,要及时有效处置。三是要求各地加强对重点县域的指导,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重点环节,持续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7 2020-02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解读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的日常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指南》加强内部防控措施,防止院内感染,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采取“提前预约,错峰就诊"的方式,尽量避免就诊患者排队聚集的情况,合理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就诊患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互相接触的风险。《指南》对向失能、高龄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提供上门巡诊、家属代取药、长期处方等服务提出了指导意见。《指南》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取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追踪了解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健康情况,并进行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指南》暂缓安排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年度体检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指南》加强对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了解掌握新冠肺炎有关信息,做好个人防护,并尽量避免外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特别提醒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在出现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症状时,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并做好隔离控制,及时转送就医。
27 2020-02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基层家医便函〔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基层处:为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更好地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2020年2月24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一、规范诊疗服务(一)合理布局候诊区域,增加候诊椅配置,控制候诊患者间隔1米以上距离,做好患者预检分诊,加强通风换气和内部清洁消毒,防止院内感染。(二)合理安排门诊时间,保证正常诊疗秩序,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实行错峰诊疗,减少就诊患者排队聚集。(三)优化挂号、诊疗、检查、取药等服务流程,减少患者待诊时间及患者间接触风险。(四)开展长期处方服务,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经家庭医生评估后,根据需要制定长期药物治疗方案,给予长期处方服务。(五)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对确有实际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提供上门巡诊、家属代取药等服务。二、优化健康管理服务(六)在“网格化"健康管理基础上,充分运用微信、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与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或其家属(照护人员)建立有效的互动沟通渠道,开展随访服务,及时掌握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健康状况,督促其加强血压、血糖自我监测,并进行针对性指导。(七)指导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保证充足睡眠,均衡营养,居家适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及环境选择广播体操、八段锦等运动。(八)加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心理疏导,引导其树立既要高度重视,又不过分恐慌的防控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九)暂缓安排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的年度体检工作,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视情况逐步恢复相关工作。三、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十)鼓励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及其家属利用多种媒介,了解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技能、疫情动态与相关政策,全面、正确看待疫情发展。(十一)教育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尽量居家减少外出,做好室内消毒通风,避免走亲访友等参加聚集性活动。确需外出时,要规范佩戴口罩,加强手卫生,做好个人防护,并避免乘用人员密集交通工具。(十二)告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出现发热、咳嗽、鼻塞、头痛、乏力、气促、结膜充血或消化道症状时,立即按规定报告并做好隔离控制,及时转送发热门诊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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