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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实验活动。本指南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暂按照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在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灭活材料的操作等实验活动方面,对实验项目、实验室等级、防护水平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病原体及样本国内、国际运输和管理方面,对运输包装、运输相关手续和安全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废弃物管理方面,对废弃物安全管理、废弃物处理具体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失误或意外的处理方面,对消毒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指南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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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2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我委组织专家修订了《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3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根据目前掌握的新型冠状病毒生物学特点、流行病学特征、致病性、临床表现等信息,该病原体暂按照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一、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一)病毒培养:指病毒的分离、培养、滴定、中和试验、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以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实验等操作。上述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内进行。使用病毒培养物提取核酸,裂解剂或灭活剂的加入必须在与病毒培养等同级别的实验室和防护条件下进行,裂解剂或灭活剂加入后可比照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防护等级进行操作。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前,应当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取得开展相应活动的资质。(二)动物感染实验:指以活病毒感染动物、感染动物取样、感染性样本处理和检测、感染动物特殊检查、感染动物排泄物处理等实验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操作。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前,应当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取得开展相应活动的资质。(三)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提取、生化分析,以及临床样本的灭活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四)灭活材料的操作:感染性材料或活病毒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分子克隆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其他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二、病原体及样本运输和管理(一)国内运输: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的运输包装分类属于A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UN2814,包装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PI602分类包装要求;环境样本属于B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UN3373,包装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PI650分类包装要求;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包装。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运输应当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办理《准运证书》。(二)国际运输: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样本在国际间运输的,应当规范包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相关国家和国际相关要求。(三)毒株和样本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应当由专人管理,准确记录毒株和样本的来源、种类、数量、编号登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毒株和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误用、恶意使用、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等事件。三、废弃物管理(一)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废弃物处置程序文件及污物、污水处理操作程序。(二)所有的危险性废弃物必须依照统一规格化的容器和标示方式,完整并且合规地标示废弃物内容。(三)应当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处理危险废弃物。(四)废弃物的处理措施:废弃物的处理是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关键环节,切实安全地处理感染性废弃物,必须充分掌握生物安全废弃物的分类,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处理程序。1.废液的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可分为普通污水和感染性废液。(1)普通污水产生于洗手池等设备,对此类污水应当单独收集,排入实验室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2)感染性废液即在实验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采用化学消毒或物理消毒方式处理,并对消毒效果进行验证,确保彻底灭活。(3)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带出实验区。2.固体废物的处理:(1)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固体废物的收集容器应当具有不易破裂、防渗漏、耐湿耐热、可密封等特性。实验室内的感染性垃圾不允许堆积存放,应当及时压力蒸汽灭菌处理。废物处置之前,应当存放在实验室内指定的安全地方。(2)小型固体废物如组织标本、耗材、个人防护装备等均需经过压力蒸汽灭菌处理,再沿废弃物通道移出实验室。(3)体积较大的固体废物如HEPA过滤器,应当由专业人士进行原位消毒后,装入安全容器内进行消毒灭菌。不能进行压力蒸汽灭菌的物品如电子设备可以采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处理。(4)经消毒灭菌处理后移出实验室的固体废物,集中交由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处置。(5)实验过程如使用锐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要直接弃置于锐器盒内,高压灭菌后,再做统一处理。(五)建立废弃物处理记录:定期对实验室排风HEPA过滤器进行检漏和更换,定期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监测,采用生物指示剂监测压力蒸汽灭菌效果。四、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失误或意外的处理(一)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污染生物安全柜的操作台造成局限污染:使用有效氯含量为0.55%消毒液,消毒液需要现用现配,24小时内使用。此后内容中有效氯含量参照此浓度。(二)含病毒培养器皿碎裂或倾覆造成实验室污染:保持实验室空间密闭,避免污染物扩散,使用0.55%有效氯消毒液的毛巾覆盖污染区。必要时(大量溢撒时)可用过氧乙酸加热熏蒸实验室,剂量为2g/m3,熏蒸过夜;或20g/L过氧乙酸消毒液用气溶胶喷雾器喷雾,用量8ml/m3,作用1~2小时;必要时或用高锰酸钾-甲醛熏蒸:高锰酸钾8g/m3,放入耐热耐腐蚀容器(陶罐或玻璃容器),后加入甲醛(40%)10ml/m3,熏蒸4小时以上。熏蒸时室内湿度60%-80%。(三)清理污染物严格遵循活病毒生物安全操作要求,采用压力蒸汽灭菌处理,并进行实验室换气等,防止次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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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指导全国科学规范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诊断和医疗救治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对诊疗方案进行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杜青阳联系电话:010-68792989传真:010-6879182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人:王瑾联系电话:010-59957686传真:010-599576845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1月2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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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研究进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以及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病例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9项防控措施,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以促进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可能的感染来源,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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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形势和研究进展,特制定本方案。一、目的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可能的感染来源,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三、防控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二)病例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见附件1)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1.病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近期有无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有无哺乳动物、禽类等接触史,尤其是野生动物接触史,以及有无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2.病例报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病例诊断类型、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三)流行病学调查。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二版)》(见附件2)进行调查。(四)标本采集与检测。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区)级疾控机构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见附件4)。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等)、抗凝血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发病后第3~4周的恢复期血清。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五)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病例需收治在指定医疗机构,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六)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见附件3),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七)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密接管理、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九)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各省级疾控机构、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地市级疾控机构、以及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随时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附件下载: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附件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二版)附件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附件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