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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30 2020-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托育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指导各类托育机构可依法暂停开展收托、保育服务,具体恢复入托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指导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教机构、亲子园等,暂停开展线下培训活动,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30 2020-01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县级公立医院既是城市三级公立医院网络的网底,又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处于我国城乡医疗服务体系的枢纽位置,指导县级医院做好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及早发现病例,科学开展救治,对于遏制疫情向农村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二、主要内容通知从六个方面,对做好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要求各地县级医院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严格实行预检分诊制度,在独立区域设置发热门诊,诊疗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流行病学史、咳嗽、发热等症状的患者,一旦发现可疑病例,立即采取隔离留观措施。二是认真做好救治准备和医疗救治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医联体的作用,按照“四早"、“四集中"的原则,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特别是重症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在定点医院基础上,各地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遴选具备呼吸道传染病防护条件的医院作为后备医院,并做好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病房、药品及设备、检测试剂、消毒器械和防护用品的配备。三是加强疑似和确诊病例就诊管理。要求县级医院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做好病例管理工作。对于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要尽快隔离治疗,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对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要按照我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要求,转运至定点医院集中救治。四是切实做好医院感染防控。要求县级医院根据我委印发的技术规范,做好隔离防护、手卫生、病房管理、环境消毒和废弃物管理等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五是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县级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的全方位培训,并充分发挥医联体牵头医院的作用,利用驻点培训、现场指导、远程医疗等手段,加大对医联体内下级医疗机构的指导。六是加大对贫困地区县级医院保障力度。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贫困地区县医院的物资保障力度和医疗资源统筹,确保贫困地区县级医院具备基本的医疗救治能力。
30 2020-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各地县级医院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严格实行预检分诊制度,在独立区域设置发热门诊,有明显标识,保持良好通风、落实消毒隔离措施,防止人流、物流交叉。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病人登记报告制度,密切关注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流行病学史、咳嗽、发热等症状的患者,一旦发现可疑病例,立即采取隔离留观措施。二、认真做好救治准备和医疗救治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医联体的作用,按照“四早"、“四集中"的原则,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特别是重症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县医院作为定点医院,要在独立的传染病病区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各地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遴选具备呼吸道传染病防护条件的医院作为后备医院,遴选综合医院作为后备医院时,要清空病区,按照呼吸道传染病医院感染防控要求进行病房改造。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要做好病房、药品及设备、检测试剂、消毒器械和防护用品的配备,为有序有效救治患者创造条件。三、加强疑似和确诊病例就诊管理县级医院要充分发挥医联体作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做好病例管理工作。对于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应当尽快进行隔离治疗,并采集呼吸道或血液标本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进一步明确诊断。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县级医院,可将标本送检至县(区)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或医联体内具备检测条件的上级医院进行检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要按照我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要求,转运至定点医院集中救治。四、切实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县级医院要严格落实遵照我委印发的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中常见医用防护使用范围指引等要求,做好隔离防护、手卫生、病房管理、环境消毒和废弃物管理等医院感染控制作用,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严防医院感染的发生。五、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与相关技术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县级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的全方位培训,重点培训医务人员掌握诊疗知识和工作流程,提高“早发现、早诊断"意识、医疗救治水平和院感防控能力。要充分发挥医联体牵头医院的作用,利用驻点培训、现场指导、远程医疗等手段,加大对医联体内下级医疗机构的指导。六、加大对贫困地区县级医院保障力度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县级医院的支持力度,加强物资保障力度和医疗资源统筹,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医疗设备和医疗力量,确保贫困地区县级医院具备基本的医疗救治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9 2020-01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以下简称《防控方案》)进行修订,形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防控方案》(第三版)是基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甲类管理、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和国内外流行病学、临床研究进展,综合考虑《防控方案》(第二版)实施过程中各省和技术督导组反馈的问题进行了修订。《防控方案》(第三版)增加了“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第一版)"、“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一版)",进一步规范特定人群的防护和特定场所的消毒。在病例发现中,增加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将具有流行病学史的非肺炎病例、以及无流行病学史的肺炎病例、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等纳入病例报告及管理,切合目前的防控整体策略,做到“五早"。要求“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提高了排查的敏感性,有效防止疫情蔓延和输出。要求基层主动对近两周有武汉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居住史,且出现呼吸道等症状作为重点人群开展筛查、采样和检测,提高病例发现的及时性。
29 2020-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我委组织更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下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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