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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关于印发入境人员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做好入境人员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帮助入境人员适应隔离环境,提升入境管理和服务水平,我们联合制定了《入境人员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方案》。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移民管理局综合司 民航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2020年4月2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入境人员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方案出入境口岸是新冠肺炎“外防输入"的重要关口。在防控新冠肺炎境外输入工作中,为做好入境人员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帮助入境人员适应隔离环境,提升入境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一)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与疫情相关心理健康知识、国家输入性疫情防控措施等宣传,对国家采取的人员入境后隔离观察等措施进行政策解读,减轻入境人员因认知不足、环境不适所致的恐惧、焦虑等负性情绪。(二)利用互联网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资源、心理援助和社会工作服务热线等平台,为入境人员提供线上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有需要者进行自我心理调适,尽快渡过适应期。(三)在入境人员临时转运区、隔离点、定点医院等场所,开展线下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减少入境人员对隔离观察措施的排斥行为,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为有需要者提供心理辅导、情绪支持、社会资源链接、矛盾纠纷调解等服务,建立危机干预及转介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二、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口岸所在地的卫生健康、民政、交通运输、海关、移民边检、民航、铁路等部门成立入境人员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协调,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专业人员缺乏的重要边境口岸,省级相关部门要组织动员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对口支援,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志愿服务等方式在机场、铁路、港口、公路等临时转运区、集中隔离点、定点医院、入境人员家属接待点等区域和场所,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政策解读、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二)组建服务队伍。口岸所在地的卫生健康、民政协同海关、移民边检、机场等部门、铁路、公路和水运等运输企业建立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队,设立专人统筹协调入境人员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配备1-2名心理工作专业人员或社会工作者在入境管控的主要环节和区域开展疫情防控科普知识宣传、疫情防控政策咨询和解读工作,向入境人员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网络信息,为有需要者提供心理辅导、情绪支持和有关转介服务。各隔离点所在地的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建立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队,配备1-2名心理工作专业人员或社会工作者。(三)开展对口技术支持。口岸所在地的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根据入境人员数量和需求情况,依托口岸所在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组建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专家组,吸收当地具有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经验的心理卫生、社会工作服务等专业人员参加,为口岸、机场、临时转运区、隔离点开展入境人员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提供精神医学干预服务。(四)培训工作人员协助提供心理和社会支持。对承担口岸、机场、临时转运区、隔离点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指导其在工作过程中注意观察入境人员情绪,识别常见心理问题,使用简单心理支持技巧,将有疑似心理和精神问题人员及时反馈给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隔离点应在每日工作例会和交接班中汇报重点人员情况,建立重点人员档案并持续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三、工作措施(一)在全流程开展宣传、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资源。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制定相关科普宣传素材,并提供给承担入境人员运输的铁路、陆路、水运等运输企业,为入境人员提供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国家入境隔离观察政策和心理健康知识等科普宣传材料,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援助热线电话、网络心理服务资源链接及二维码等资源。口岸、临时转运区等在醒目位置摆放易拉宝或电子大屏滚动播出心理健康科普信息,显示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资源链接或二维码,提高入境人员防控意识技能,增强心理承受力,为有需求者提供求助渠道。(二)做好入境过程中的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口岸、机场、临时转运区的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队要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制订心理危机应急预案。工作人员发现可能存在心理或精神问题的入境人员,及时报告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队,或视其严重程度报告公安机关等,由其与对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联系或作出相应处置。经专业评估,发现心理或精神问题较为严重的人员,及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有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风险行为冲动的人员,口岸、机场、临时转运区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处置。(三)做好集中隔离期间入境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入境人员隔离点要创建有利于维护心理健康的环境,按照隔离规定设置房间,尽量提供方便生活的设备和网络,鼓励隔离人员正常作息、通过电话网络等与家人、朋友保持沟通,缓解隔离带来的孤独感;鼓励隔离人员主动学习疫情防控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疫情防控技能;鼓励隔离人员探索有益的兴趣爱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供疫情防控和心理健康科普、心理自评工具等资源。主动关注隔离人员的情绪变化、睡眠情况及行为表现,及时发现需要接受心理疏导者和心理危机高危人员。(四)做好重点入境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针对单独隔离的未成年人,要有指定的成人监护,保证环境的安全。协助未成年人保持与家人的联系,及时向家人反馈未成年人的环境适应状况和日常生活情况。对儿童要善于运用活泼、生动的形式,以他们能听懂的语言解释为什么要隔离等情况,可根据儿童年龄结合游戏辅导,采取绘本、视频等进行解释告知。如有儿童出现睡眠困难、不愿意进食、焦虑担心等情况,隔离点医护人员要及时告知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必要时请精神科医生会诊。对有特殊需要的隔离人员(患有原发躯体疾病、特殊药物治疗、家庭情况复杂、残障人士等),开展心理和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整合社会资源为特殊服务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工作帮扶计划,提供全方位的关爱保护和照护服务。(五)做好入境人员家属的社会心理支持服务。入境人员家属所在街道(乡镇)或社区应当引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资源,为入境人员家属提供社会心理支持服务。建立志愿服务网络和邻里支持体系,搭建自助、互助和群助的平台,倡导家属之间互相帮助、邻里之间相互支持,增强隔离人员家属的社会支持网络。针对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通过权威媒体开展新冠肺炎防控宣传和国家入境隔离政策,提高家属防控知识和能力,加强心理支持,减轻担忧。附件:入境人员自我心理保健要点附件入境人员自我心理保健要点一、及时获悉健康知识,规范自我防护行为及时通过权威渠道获悉新冠肺炎相关知识以及自我防护的措施和办法。对不理解的信息可向专业人员咨询,获得澄清与解释。不信谣、不传谣。规范防护行动,避免过度焦虑和盲目恐慌。二、树立人人有责态度,积极配合防范措施树立对自身和他人的健康负责任的态度,正确理解传染病防范理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统一管理、隔离、转运。确保自身健康得到充分、及时保障。遇到困难,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获得理解,共同解决。三、保持生活作息规律,形成良好生活习惯逐步调整时差,恢复正常作息时间,熟悉国内生活环境,规律饮食、营养均衡,不喝酒、不吸烟,保证每日睡眠7-9小时。坚持每日适量运动。保持心情愉悦。提升自身机体免疫力。四、适应工作学习变化,把握休闲娱乐节奏尽快适应在特殊阶段的工作、学习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制定合理计划,有效利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找到或培养适宜、健康的休闲娱乐方式,做好时间的控制和节奏的把握。保持放松、平和的心身状态。五、保持自我积极心态,及时获取社会支持客观、全面、理性地看待这次疫情所造成的影响,合理关注自身、他人以及周围环境积极的一面;保持自信,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方法和技巧调整情绪;愿意与家人、朋友、同事等分享内心的感受和想法,获得帮助和理解。六、敏锐觉察心理状况,主动寻求专业帮助如发现自己的想法、情绪和行为偏离常态,且此状况持续2周以上,请先通过拨打热线电话或者借助网络平台获得远程专业心理疏导服务。如果效果不佳,请及时告知家人或朋友,在他们的陪同下,前往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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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工作,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5个方面对各地提升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出要求。一是加强实验室建设。要求各地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和检测需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并提出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的建设要求。二是依法依规开展检测。要求医疗机构开设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满足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准入要求,并落实实验室备案管理。三是保障检测结果准确可靠。要求各地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人员操作的规范性,在开展检测时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四是加强检测质量控制。要求各地进行辖区内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机构的室间质评,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要持续组织开展室间质评工作,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和支持。五是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剩余样本处理。各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应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样本的使用、保存与销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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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迅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复工复产逐步推进、疫情境外输入压力不断增大、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解除,以及无症状感染者存在一定传播风险等情况,对新冠病毒检测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地区出现了实验室检测能力不足等问题,无法完全适应疫情防控需求。为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各地要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和检测需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三级综合医院均应当建立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具备独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能力;各级疾控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级医院、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也应当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陆路边境口岸,要选择1家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实现县域内医疗机构具备核酸检测能力。二、落实实验室备案或准入要求,依法依规检测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疾控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开展病原学检测应当具备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的要求,具有PCR实验室条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6〕37号)要求;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将新冠病毒检测业务委托给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的,应当按照要求与其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三、加大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力度,规范技术操作各地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号)要求,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覆盖所有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提高人员操作的规范性。要确保相关医务人员熟练掌握鼻咽拭子、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血液或血清标本、便标本的规范采集方法,实验室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标本处理、相关试剂使用和检测方法,减少技术操作问题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可靠性的影响。实验室检测人员要经过严格的规范化培训,开展检测时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四、加强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提高检测质量各实验室应当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的检测试剂和采样拭子,加强实验室室内质控,常态化接受国家级或省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机构分批参加室间质评,保证每家机构至少参加1次室间质评并合格。室间质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允许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要持续组织开展室间质评工作,并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和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已将《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室间质量评价结果报告》发送至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请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质量改进工作。五、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剩余样本处理各地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有关规定,并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国卫办科教函〔2020〕70号)要求,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区域实验室剩余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样本的使用、保存与销毁等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2020年4月1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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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解读《关于做好离汉人员新冠肺炎检测和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强离汉人员检测和健康管理,促进离汉人员安全有序流动,巩固当前疫情防控成效,加快推进复工复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近日印发《关于做好离汉人员新冠肺炎检测和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离汉人员离汉前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的原则,分类明确了离汉前接受过检测人员和未接受检测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复工复产复学的条件。对于离汉前接受过检测的人员,到达目的地后,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即可正常复工复产复学:一是持有到达目的地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二是持有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阳性证明;三是能够出示包含以上检测结果信息之一的健康通行码“绿码"。对于不能出示以上证明的离汉人员,抵达目的地后要按照当地防控规定,接受核酸检测或隔离医学观察。《通知》还对各地加快推进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通行码"数据库共享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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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关于做好离汉人员新冠肺炎检测和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4月8日,武汉市解除离汉通道管控措施。为促进离汉人员安全有序流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要求,巩固当前疫情防控成效,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做好离汉人员新冠肺炎检测和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离汉人员中的重点人群(到目的地从事公共场所服务、交通工具服务及养老机构、监狱、看守所等特殊场所服务的人员,教师,医护人员,以及相对密闭场所工作人员)在离汉前,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到具备资质的疾控等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费用由湖北省、武汉市统筹解决。其他人群离汉前,按照“愿检尽检"的原则,到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个人负担。检测机构应当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既往接受过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且结果阳性者,不需要进行核酸检测。二、武汉市要尽快推进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调查中发现的血清特异性IgG抗体阳性者,应当提供检测结果证明。三、持有到达目的地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离汉人员,持有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阳性证明的离汉人员,能够出示包含以上检测结果信息之一的健康通行码“绿码"的离汉人员,可正常复工复产复学。对瞒报、谎报的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四、离汉前未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无法提供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阳性结果者,到达目的地后,按照当地防控规定,接受核酸检测或隔离医学观察。五、隔离期满或核酸检测阴性者,可正常复工复产复学。单位和社区要加强对其健康管理,督促做好14天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如出现发热、呼吸道及其他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医。六、加快推进核酸检测结果及时共享到“健康通行码"数据库。对检测结果阳性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管理。七、北京市按照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有关疫情防控规定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2020年4月1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